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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侮辱学生将撤销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面临的是停止招生或办园的处罚……《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今天公布,教育行政执法有了“标准尺”。

市教委表示,本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被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原文】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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