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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演员撞脸明星可能需三方担责。

近日,耀客传媒官宣签约两位数字艺人秦凌岳和林汐颜。被网友质疑男演员撞脸翟子路,女演员神似赵今麦、张子枫。AI演员撞脸明星,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侵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于AI演员撞脸明星,侵权认定的核心并非简单的长得像,而在于可识别性。如果AI生成的虚拟面孔在五官、神态乃至气质上足以使一般公众明确识别出指向某位特定明星,即便该形象声称是合成或虚构,也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如果这些AI演员通过付费观看、广告分账等方式进行商业运营,属于典型的营利性使用,不存在合理使用的免责空间。此外,如果AI形象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AI演员复刻了明星在某部待播剧或已公开作品中的独创性服装造型,可能侵犯著作权。同时,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和作品热度进行引流,攀附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明星与AI演员存在代言、合作等特定联系,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混淆行为。

在责任承担主体如何划分方面,常莎表示:1、制作方/出品方:影视公司或短剧制作方是实施侵权的源头。如果其推出的AI演员被认定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要民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2、发布平台:根据“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AI演员存在侵权嫌疑,却为了流量放松审核,甚至进行推荐,则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3、AI技术提供方:虽然目前部分AI工具已开始限制生成明星肖像,但如果技术提供方在算法设计、素材库构建上存在诱导或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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