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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通报2名犯罪嫌疑人为销毁犯罪证据,向窗外抛洒赃款,律师:罪加一等。

3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当日,网传“一小区有人高空撒钱”情况,系公安机关在抓捕行动中犯罪嫌疑人仓皇抛撒赃款所致。26日14时20分,民警在九龙坡区二郎街道某小区33楼出租屋内,对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曾某(男,33岁)、喻某(男,32岁)实施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为销毁犯罪证据,将部分赃款从窗户处向外抛撒,民警当场将两人抓获。在社区群众及物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现场撒落的现金全部追回。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27日,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嫌疑人向窗外抛洒赃款的行为属于罪加一等。抛撒赃款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证据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甚至可能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高空抛物罪,被数罪并罚。

此前的新闻报道中,也有普通人在楼顶向下抛洒现金的案例,对此,肖应欢律师称,在屋顶撒钱的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例如人员伤亡、公共秩序混乱等)一般不触及行政及刑事;一旦因此发生事故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他还表示,捡拾他人撒落的现金拒不归还也违法。首先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故意侵占、损毁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拾得的财物较大,且拒不归还的,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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