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范涛被公诉。
据检察日报,日前,吉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范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曾范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范涛利用担任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常委、副区长,伊通满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四平市委常委、梨树县委书记,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范涛资料图 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
202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曾范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吉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9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曾范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曾范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廉洁底线失守,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毫无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曾范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曾范涛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