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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闻经核实可使用涉案人全名。
日前,李某迪被行政拘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注意到,警方通报对当事人的姓名用的是“李某迪”这种非全名形式,而有的媒体依据通报所作的新闻报道中,则明确用“李云迪”这种全名形式。那么,对案件进行通报和新闻报道时,能否使用涉案当事人的全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前者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相关信息;后者则特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不能使用个人姓名,原因在于姓名属于个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
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社会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由于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力,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汪洋表示,李云迪身为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行为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大众,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正因如此,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也作了更加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被报道者本人的同意。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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