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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

据北京新闻广播,一部法律修订草案,正在引发一场持续升温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9月1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草案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原文表述是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出现这两条内容涉及的言行,将被拘留和罚款。

什么意思?你在公共场合穿什么衣服,戴什么佩饰,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因为这可能“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被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得不警惕。

这场争论注定会持续下去。要说的是,民族感情必须要保护,同时,立法必须要审慎。

【原文】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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