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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宣判,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
澎湃新闻评论称:12月25日,备受关注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于5月1日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双方的准婚房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5月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一开始之所以吸引眼球,大约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加上犯罪现场恰好发生在准新房内。然而,在法律上“准夫妻”和“准新房”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对强奸罪的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退一步而言,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的订婚期间,这正是分析问题的法律思维。
而如何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是强奸案件的普遍难题,本案显然也不例外,从审理期限就可见一斑。
实践中,对于强奸与否,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综合判定。事前方面,应审查男女双方有无发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对于非恋人关系的普通朋友甚至陌生人,强奸的可能性更高。事中方面,应重点搜集在场物证,并审查男女双方笔录与案发现场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重点对报案人进行身体检查,对案发现场周围可能出现的人物进行询问。事后方面,女方报警的间隔时间,女方事后向他人倾诉,女方的行为表现,双方沟通谈判记录等也能回溯案发事实情况。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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