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有钱的两个作家掐起来: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作品商业化前景在哪?
2016-10-24 14:52

中国最有钱的两个作家掐起来:金庸状告江南侵权,同人作品商业化前景在哪?

作者/曹乐溪 编辑/吴立湘

本文首发:娱乐资本论(yulezibenlun)


“年度大戏,中国最有钱的两个作家要掐起来了!”


近日,武侠小说大师金庸因为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起诉其作者、畅销书作家江南(杨治)及三家出版公司,在公告中,金庸方面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行为”为由,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从2013年金庸先生在手游业界掀起维权风暴后,如今武侠泰斗要向同人文写手开炮了?为什么出版了十多年,到今天才起诉,莫非真是“猪得养肥了宰”?娱乐资本论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江南,“律师不让我接受采访,”电话中他并未表态,“因为我说话不太有谱,敏感话题怕说错了。”而江南的宣传夏小姐表示:“江南老师稍晚会做出回复。”


当晚8点,江南在微博发表声明,表示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当年落笔时并未有侵权想法,《此间的少年》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到期未再续约。“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与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我非常地自责。”

也许遭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小说的出版。江南透露《此间的少年》的影视改编权曾多次转手,“应该是售给了华策,原来海润也联系过”。据娱乐资本论了解,这部小说最终被华策拿下,今年华策影业的“梦+1”计划发布会上,《此间的少年》电影项目在列,导演和编剧为陈宇。


小娱拨通了华策影业总经理傅斌星的电话,对方确认《此间的少年》华策确实要拍网剧和电影,但她目前人在国外,对于金庸江南一案尚不知情。一位律师告诉娱乐资本论:“如果法庭认定被告江南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那么改编权的再转让是有权利瑕疵的,接受一方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


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同人创作的商业化前景必将蒙上一层阴影。据了解,目前多数网络文学平台都存在同人小说的付费阅读,在相关法律健全后,这些小说将面临被大规模下架的风险。不过在小娱看来,这并不会对平台造成太大打击,原创小说仍是网络文学的主流,同人小说要想成为一门好生意,可能需要更多原作者与同人方的合作。



同人作品起诉案例少见,人名设定重合不一定构成侵权


所谓同人小说,其实就是利用原有的小说、影视或动漫作品中的人设、故事情节为背景,进行二次创作。同人文写作已在国内流行多年,知名的网文平台都有开设同人专区,但一般而言写作者名不见经传,写作全凭兴趣,不以盈利为目的,偶有“圈内大手”出一些同人本赚钱,这些行为往往原作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过多计较。


《此间的少年》是早在2001年写成的同人小说。那时刚刚大学毕业的江南,以北京大学为模板、宋代嘉佑年间为背景创作了《此间的少年》,乔峰、郭靖、令狐冲等金庸武侠中的大侠们,化身为大学生演绎起与武侠世界完全不同的校园生活百态。江南在这本书中寄托了对于校园时光的怀念:“这本书写的不是一个故事,而是我和某一群人已经失去的时间。”


《此间的少年》曾在2002年、2004年、2007年和2010年被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足见其受欢迎程度,当然作者江南本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在这些年随着《龙族》、《九州缥缈录》等作品而飙升,2016年江南以3200万版税登上第十届作家富豪榜榜首。


实际上,早在2005年,金庸就曾在采访中表达过对同人创作的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单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在过往案例中,比较出名的应该是钱钟书的《围城》与作家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

1992年,这本书由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从此没有再版,鲁兆明称此案为中国版权法第一案。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金庸起诉江南的案子并不见得会稳赢。“这样的案件光看公告,很难去评判谁的胜算更大一点。”一位律师告诉小娱乐,“通常这种案件要通过证据比对,看被告作品是否对原告形成实质性相似,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设定相似,故事情节并不相似,可能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该律师认为,公告中的“不正当竞争”,可能会让金庸方面更有胜算:“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来扩充自己的商业竞争优势,进而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的行为。其范围设计比较大,包括小说、影视、相应的授权,原告都可能因为被告的某些行为而造成利益受损。”


“这是一个很好的配套解决方案。因为单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所以这个案子如果原告金庸胜诉,可能在不正当竞争这块儿,会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点。”



金庸江南案,是否能给同人作品商业化敲响警钟?


据介绍,如果著作权侵权不成立,仅仅是不正当竞争成立,那么出售给华策的影视改编权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此案不管胜诉与否,都会对同人创作者有所警示。大陆网络文学的早期经典,其实都是同人作品,这个圈也确实培养了诸多“大手”。与江南组成五黑框的今何在,成名作《悟空传》其实某种程度也是同人小说,只不过孙悟空等人物早已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过去写作者带有侥幸心理,尽管都知道同人文不能用作商用,但又觉得原作者名气远大于自己,肯定不会计较,像南派三叔就曾表示开放同人授权,欢迎改编。然而,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甚嚣尘上的今天,金庸的敲山震虎,让人们意识到容忍并不是没有底线。


“就在我看到江南这消息的前一天,我刚去上海签了字,拿到了《三体》的授权,看了都后怕。”一位同人作者心有余悸地表示。关于金庸与江南的案子,他认为“版权问题现在正是风口浪尖,江南必败”。


对网络文学平台而言,同人作品商业化这一灰色地带,也有可能因为金庸的维权而受到更多约束。“这件事会对同人小说网站敲响警钟,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我们,绝大多数网文平台的同人小说都是付费阅读模式。”一位同人创作平台的负责人表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同人小说目前不是网文平台的主流,所以即使未来面临付费同人小说被大规模下架的的情况,对于平台本身的影响也不是毁灭性的。让同人创作回归兴趣而非商业盈利,对于建立更为健康良性的网络文学生态,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我觉得它会促进国内的版权方与同人方形成互动关系,过去双方沟通起来困难,但现在粉丝运营型的IP,越来越喜欢和同人方合作。”比如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藏海花》,以及二次元手游《少女前线》等,都是网文平台与官方合作进行同人文征文。


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同人作品的影视化需要非常谨慎。知名编剧汪海林认为:“同人小说自娱自乐是可以的,原本互联网写作就是基于共享与分享,但只要商业化了,就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位编剧告诉娱乐资本论,早在两三年前,就有朋友拿《此间的少年》的项目来找过他。“当时好像是要开发系列作品,我对这种同人文兴趣不大就没接,”他说,“同人文拍成影视如果不向原作者授权,应该也是侵犯著作权的吧,但换名字的话大概也就没卖点了。”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且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有《此间》,就没有江南,于情于理,这官司都得认,这钱都必须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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