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走向何处?
2023-11-12 18:30

非婚生育,走向何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6.77‰,人口自然增长率-0.60‰,这是我国自1960年(-4.57‰)后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呈现负数,也是我国在正常发展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为负数。数据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有的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数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有的则尝试阐释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之道。其中,“非婚生育”的观点在各种声音中占有一定市场,认为放开结婚登记作为女性生育的前提条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育率低迷所带来的压力,也是对女性生育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一观点引发舆论热潮,褒贬不一,在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鸣。


那么,这一观点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对于生育率的影响如何,背后又是怎样的婚育观念在支撑?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刊2023年第9期邀请相关专家,分别从“比较视野下的婚育模式变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反思”等角度对这一话题进行深入讨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ID:tansuoyuzhengming),原载于《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作者:宋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郑航(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标题:《宋健  郑航 | 非婚生育走向何处——比较视野下的婚育模式变迁 | 中国婚育模式的变迁①》,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本文讨论了非婚生育在当前中国的现象和特征,以及其对生育率和婚育模式的影响。文章指出,非婚生育在中国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源于青年人群面临的婚育困难和现实压力。文章呼吁注重对非婚生育人群的制度性保障,解决现实的低生育问题,并通过家庭发展来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 中国的非婚生育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受到青年人群面临的婚育困难的影响。

• 非婚生育在中国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而非个人主义的结果。

• 解决低生育率问题需要关注青年人群的婚育需求,减少制度性障碍,并注重家庭发展。

低生育率已成为后人口转变国家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很多国家,非婚生育是弥补婚内生育不足的重要来源,与之相关的研究比较丰富。中国进入低生育率社会已逾30年,近些年第二次人口转变的一些迹象悄然出现,婚育推迟甚至不婚不育现象在青年人群中逐渐增加,非婚生育等非传统婚育模式引人关注,但非婚生育的数据和相关研究还相对缺乏。


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总量负增长,直接原因是出生人口数的急剧下降。消除阻碍生育的制度性因素是大势所趋。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负增长的背景下,非婚生育在当前中国呈现怎样的特征?未来是否会成为中国生育的主流?


本文拟围绕非婚生育现象,基于比较视野,对婚育模式变迁相关研究加以拓展:首先观察世界范围内的非婚生育现象及其差异性,对其进行理论解释;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的非婚生育现象,讨论其产生的制度条件和现实原因,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世界范围内的非婚生育现象及其差异性


传统的婚育模式一般遵循“择偶—结婚—成家—生育”的序次。择偶是婚姻的序曲,结婚是成家的前提,家庭是生育的主要场域。婚内生育被视为法定生育行为,较少被接受的是非婚生育(nonmarital fertility),即生育孩子时,妇女处于未婚、同居、离婚或丧偶等无法定配偶的婚姻状态。


非婚生育的合法化、普遍化首先发生在西方国家,并呈现向全球扩散的态势。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出现了婚育模式的重大变革,即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所描述的同居率上升、初婚年龄推迟、非婚生育普遍化等趋势。


非婚生育比例(指活产婴儿中属于非婚生育的婴儿所占比例)不断攀升,在部分国家非婚生育甚至成为生育的主流模式。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最新数据,几乎所有OECD成员国的非婚生育比例均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长,从1970年的平均不足10%攀升至2020年的平均超过40%。其中,以智利、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为代表的拉美国家,非婚生育比例超过70%;冰岛、法国、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丹麦、爱沙尼亚、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非婚生育比例也已超过半数。


非婚生育的影响在全球不断扩展的同时,其在世界各国的表现也呈现显著差异,文化和政策是主要影响因素。非婚同居水平较高的北欧国家,如冰岛、挪威、瑞典、丹麦,其非婚生育比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突破50%,目前非婚状态已成为这些国家生育及抚养子女的重要背景。


除北欧外,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非婚生育比例也很高,且保持增长态势,如法国的非婚生育比例从2000年的43.6%增至2020年的62.2%,同期英国从39.5%增至49.0%,德国从23.4%增至33.1%,美国从33.2%增至40.5%。中东欧国家的非婚生育比例起点尽管相对较低,但进入21世纪以后其中一些国家也呈现明显增长态势,如捷克从2000年的21.8%增至2020年的48.5%。


相比之下,受东正教和伊斯兰教影响较大的国家更倾向于保持婚内生育传统,非婚生育比例相对较低,长期低于10%,如希腊、以色列、土耳其等。而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亚各国,婚内生育仍是主流选择,非婚生育比例起点低,增长缓慢。OECD数据显示,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育比例在1960—2021年间始终未超过3%;2010年两国同处于2.1%的低位;到2020年,日本缓慢增至2.4%,韩国缓慢增至2.5%。在这些国家,婚外生育一般会遭到社会强烈反对,孕育和抚养孩子的未婚母亲可能面临一系列社会歧视和制度障碍。



此外,中低收入国家也出现了非婚生育的趋势。一些对世界中低收入国家的数据分析表明:非婚生育在亚撒哈拉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比例超过10%,在南非甚至达到47.6%,在亚洲和北非的比例则不到 2%。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非婚生育多为农村的、年轻的、未受过教育的未婚女性,在个体层面更多体现出“劣势模式”。也即,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的劣势,导致这些女性无法继续维持传统的婚育模式,而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非婚生育模式,同时也引发了生育保障和生育质量上的严重问题。


世界范围内的研究表明,非婚生育行为整体上处于增长态势,但在不同婚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大致呈现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西方国家以及受到西方文化影响的国家所形成的受“个人主义”影响的非婚生育,主要涵盖欧洲、美洲等地区的国家;第二种是在非西方国家由“劣势模式”所引发的非婚生育,主要涵盖亚洲、非洲等地区的国家。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同族裔、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所采取的婚育策略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也可能并存上述两种类型的非婚生育现象。


二、世界范围内非婚生育现象增长的学理解释


非婚生育现象首先普遍出现在西方国家,这与其婚姻模式的变迁密切相关。西方国家的传统婚育模式受基督教的影响甚深。从公元4世纪至12世纪,基督教在罗马人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基础上不断完善,确立了适用于基督教世界的合法婚姻制度,并在后来的海外扩张中不断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这套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婚姻由上帝所设立,男女异性的一夫一妻制是唯一合法形式,世俗法律与宗教教义一致,婚育行为受到法律和宗教的双重规范等。在此制度下,非婚生育、通奸、重婚、同居、同性婚姻等都属于不合法的婚育行为。


随着宗教的世俗化,西方国家传统的婚姻模式趋于瓦解,个人主义的现代婚育模式逐步确立。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中,传统基督教的神学理论开始遭到质疑,婚姻逐步丧失了神圣性,而成为一项世俗的社会制度。19世纪和20世纪的婚姻观念围绕着“解绑”和“赋权”而快速变迁,主张以自由主义反对宗教的束缚,强调个体拥有自主的婚育权,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盛行使得婚姻对个体的吸引力下降,生育与婚姻逐步解绑,动摇了婚育的制度性基础,离婚、同居、堕胎、非婚生育等行为变得合法化。


20世纪中后期,现代福利国家建立,施行去家庭化的社会政策,以往由家庭担负的责任更多转向由国家承担,“去家庭化”造成“制度化的个人主义”,进一步加快了西方国家的个体化进程。婚姻制度对个体的约束力不断减弱,离婚率快速升高,非婚生育的比例迅速增加。


面对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的去制度化、非婚生育现象合法化和普遍化等现象,一些理论从不同视角作出了解释,主要包括基于现代化理论的家庭现代化理论、个体化理论、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


经典的现代化理论是对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的理论性解读,核心是“传统”和“现代”的关系。聚焦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瓦解所带来的婚姻家庭形式的变化,家庭现代化理论描述了西方国家的家庭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轨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瓦解使得家庭的主要形式从以庞大亲属群体为基础的父系扩展家庭,逐步转化为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核心家庭。


家庭现代化理论对婚育模式演变的判断是核心化,现代婚育模式演变为由男女两性所主导、以爱情为基础、追求家庭生活自由且平等的形态,婚内生育仍然是主流。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的制度性危机挑战了家庭现代化理论,多元化的婚育模式出现,同时,女权运动再次掀起浪潮,指斥所谓现代的婚育模式缺乏自由和平等。青年人群开始视婚姻家庭为自由的羁绊,质疑家庭的夫妻合作模式,婚姻程序简化的同居关系替代了传统的制度婚姻。


对此,现代化理论似乎难以作出有效解答。在此背景下,个体化理论成为解释婚育模式变迁的新的代表性理论,其核心是“个体”与“固有形式”的关系,聚焦于对个体与家庭、阶层、社会等固有形式关系的考察。


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直面个体不断脱离婚姻家庭的社会事实。在论及个体与家庭关系时,传统社会一般信奉个体为家庭利益而牺牲的“家庭主义”,个体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个体的决策应该是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则主张个体脱离既有的家庭、阶层等固定的社会形式,用有选择的自主人生取代标准化人生。


20世纪60年代以后,伴随风险社会到来,风险逐渐从过去的“潜在的副作用”变成了社会生活的中心。自主的个体也是直面风险的个体,家庭冲突、离婚等婚姻生活的不确定性,促使个体采取一定的手段规避风险,其中包括减少生育、简化婚姻形式等。与此同时,个体化理论也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个体并不能真正脱离社会制度而存在,个体在脱离婚姻家庭时会更加依赖社会制度。在此背景下,现代福利国家的构建、去家庭化的社会政策,对个人主义的婚育模式的传播分外重要。


家庭现代化理论和个体化理论解释了西方国家婚育模式演变的基本规律,即现代化影响下传统婚育制度的瓦解和个人主义的发展。然而,这两个理论并没有解释前现代国家非婚生育现象大规模增加的动因,也难以解释非婚生育行为在日本、韩国等现代化国家受阻的原因。而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有助于从人群的“劣势模式”和文化差异方面弥补上述研究的不足。


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的核心是“低生育率”与“婚姻家庭转变”的关系,对非婚生育的关注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经典人口转变理论基于西方国家的人口变动经验,关注现代化对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影响,即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模式,死亡率率先下降,生育率随之下降。


然而,经典人口转变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国家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之后持续低迷的现象,由此诞生了关注低生育率与婚姻家庭转变关系的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形式倾向于多元化发展,婚育模式变迁呈现不同的样貌。个人主义的发展、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文化多元性等多种因素,导致了不同人群在选择是否非婚生育上的分化。由于多种因素合力下出现了婚育的诸多现实困难,相比于上层人群,处于经济劣势的底层人群更倾向于选择非婚生育。


西方国家婚育模式的历史变迁及其理论解释表明,传统婚育制度的瓦解、个人主义的发展和婚育的现实困难是非婚生育现象出现的三个重要条件。西方国家非婚生育模式变得普遍化和合法化,首先是因为宗教文化的转变,导致了传统婚育制度的瓦解,个人主义思潮的发展;其次是现代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个人对家庭的依赖性下降,提高了非婚生育人群的基本保障;再次是婚育的现实困难,使得非婚生育逐渐为更庞大的底层人群所接受。


三、中国的非婚生育现象有所增加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目前中国在非婚生育方面尚缺乏权威的全国性统计数据,现有研究大多利用各类调查数据进行估算。根据可获得的、最新的数据资料,大致可判断中国的非婚生育比例整体处于10%以下的较低水平(见表1),高于日本和韩国(至今未超过3%),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中国的非传统婚育情形中,先孕后婚(奉子成婚)比未婚生育更为常见。根据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1957—2002年出生队列女性所生育的全部活产婴儿中,未婚生育比例平均为8.96%;有59.64%的未婚怀孕最终转化为带孕结婚后的婚内生育。基于2010—2016年四期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的推算,不同出生队列的女性婚前生育(生育时未婚但后来进入婚姻)比例均不超过6.1%,而未婚生育(生育时未婚且截止调查时尚保持单身)比例不高于1.2%。随着出生队列的推移,婚前生育比例和未婚生育比例均呈现增加态势,但总体上非婚生育比例有限,且婚前生育比例大于未婚生育比例。


如果进一步观察人群特征,还可以发现无论在我国内地还是香港地区,受教育程度越低的中国女性越容易出现非婚生育行为,呈现所谓的“劣势模式”,但其对非婚生育的态度整体仍然相对保守,在观念和行为实践上有一定程度的“倒挂”。由此可以推断,中国非婚生育增加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个人主义的发展,更多是因为青年人群在婚育上面临各种现实困难。


与此同时,青年人群的观念与行为也在发生变化。与西方第二次人口转变历程相似,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正在当前的中国悄然发生。虽然在制度性框架方面,婚姻和生育尚未发生明显的断裂,非婚生育等非传统婚育形态尚未撼动婚内生育的主导地位,但是年轻的队列越来越认可非婚生育。国外研究显示,比利时大学生对婚外生育的认可度从2002年的50%上升至2018年的74%,且女性比男性更加包容。中国2021年开展的大学生婚育观调查显示,在坚守婚姻和生育的制度性框架下,中国大学生对婚育的态度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婚育的价值性基础已发生改变。相比较婚育的保障性功能和传宗接代的意义,年轻人更强调婚育基于个体意义上的价值。


可见,中国当前社会出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个人主义的观念在青年人群中悄然发生,非婚生育现象有所增长,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整体而言,虽然两种类型的非婚生育有所混杂,但中国的非婚生育现象增加更倾向于“劣势模式”而非“个人主义”。


四、非婚生育挑战了中国传统的婚育制度但尚未构成制度性危机


非婚生育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变革密切相关,其中,婚育制度的宽松化是中国非婚生育发生的前提。与西方国家类似,中国的传统婚育制度也反对非婚生育行为,当下非婚生育行为的增加离不开婚育制度的不断改革。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也开启了婚育制度逐步宽松化的历程。


2023年1月,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2019年原《办法》中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对生育登记对象婚配和生育数量的限制条件。这一政策变动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四川生育登记制度的变动意味着对非婚生育的鼓励。


事实上,生育登记制度改革更多是为了便民和提高出生登记数据质量。公众将其与非婚生育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育方面的社会心理变化。其表明,非婚生育虽然并未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但制度性障碍却在逐步消失,社会对非婚生育、婚前同居、初婚推迟等现象的包容性也不断增加。


传统婚育制度下,择偶需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推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遵照“门当户对”的标准选择合适的配偶,然后秉持“传宗接代”的理念孕育下一代,个体的意愿并不是最重要的,甚至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而在现代化进程中,适婚男女的个人意愿逐步成为择偶和生育的关键性因素,考虑的因素从“门当户对”转向“两情相悦”,自由恋爱取代父母包办成为最主要的择偶形式,生育动机也从功能性更多转向情感性。


现代化进程对传统婚育制度的挑战,还表现在代际关系、情感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方面。父权的衰微导致作为主轴的代际关系让位于夫妻情感关系,“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受到质疑,“男尊女卑”的夫妻关系和传统的“家庭合作模式”面临重构,个人主义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与西方国家源于“制度性的危机”的婚育模式变迁相比,大多数中国人在非婚怀孕或生育后还是会选择结婚。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婚育模式变化可以理解为一种“过渡性的调整”,婚前同居、婚前生育只是作为进入婚姻的过渡阶段。


非婚生育成为一种过渡性调整,首先源于正式婚姻仍然有其积极意义。人类的生育行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两个层面。生物性层面体现为“生殖细胞的成熟,性爱的冲动,雌雄交配,生殖细胞的结合”的过程。然而,由于社会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等现象的存在,要保证从生理性哺育到社会性教育的连续性,就需要社会性层面的制约,主要依赖婚姻、家庭、生育等相关制度。在“择偶—结婚—成家—生育”的传统婚育模式中,各环节的有序连接可防止生育、养育和教育之间出现断裂的隐性冲突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显性社会危机。


在婚育模式现代化的进程中,避孕技术的普及使得性爱与生育之间的关系在生物性层面发生断裂;同时,由于生育是“损己利人”的行为,若是社会性层面的约束松动,有可能带来生育和养育、教育之间的断裂。因此,婚育制度变革不仅要考虑给个体“松绑”,保障个体在婚育上的自主性,也要考虑保有必要的社会约束,以避免发生养育、教育缺位的社会性危机。


毫无疑问,家庭仍是个人福祉的重要来源。传统婚育制度通过家庭这一重要形式维系了生物性的生育,在社会性的生育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个体—家庭—社会”的社会继替模式。社会继替相当于一个社会的“新陈代谢”,个体从“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过程中,婚姻和家庭的作用至关重要。换句话说,传统婚育制度也被证明是千百年来经过筛选沉淀后对维持社会稳定更为有利的制度结果。例如,传宗接代不仅仅对应于简单的生物繁衍,而且是对承袭血脉、家财继承、光宗耀祖、后嗣绵延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的深层次映射。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一夫一妻制成为传统社会基本的婚姻形态。在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下,结婚、成家、性爱、生育、养育、教育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范可依。整体而言,以血缘为纽带编织社会关系、固化社会秩序,是传统中国社会建设的特色。


五、中国非婚生育的增长主要源于青年现实的婚育困难


如前所述,在西方国家婚育模式的变迁中,婚育制度瓦解,家庭影响被削弱,并在青年人群中尤为盛行,主要源于个人主义兴起。因而,个人主义对其非婚生育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中国的非婚生育则更倾向于遵循“劣势模式”而非个人主义路径。调查显示,当前中国青年人群的婚育观念虽然呈现多元化发展,但仍遵循“择偶—结婚—成家—生育”的传统模式,只是在不同情境下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和自我主义的特征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费孝通认为,家的概念是伸缩自如的,这与中国社会的结构相关。相比于西方国家个人主义的、界限明确的团体格局,传统中国是自我主义、界限模糊的差序格局。中国人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散,亲属关系的范围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人与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讲求关系的亲疏远近、人情冷暖,以及自身的能力与好恶。


现代化进程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上增加了团体要素,但在公领域和私领域有明确区分。一般在公领域如工作单位,讲求的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团体与个体存在明确的界限;但在私领域,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然是不明确的。比如,就赡养问题而言,虽然有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但法律多秉承底线思维,只对突破底线的行为予以惩罚。因此,个体与家庭的关系主要体现的仍是差序格局。


青年人群在表达其不愿结婚和生育的原因时,大多归因于“自我”的状态不理想,由此导致婚育目标的实现困难。非婚生育进而成为部分人群的策略性选择。“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理念深深嵌入中国人的行动伦理中,因自我的困难而放弃结婚、生育,或者采取妥协性策略,不仅被社会所理解,还会被公众所同情,奉子成婚也被认为并不违背传统的行为伦理。



与此同时,青年人群整体也没有否定婚姻的根本价值。调查数据显示,婚姻和生育仍然是大学生最重要的人生选项。但当面临着结婚和生育的压力时,推迟婚育、同居、非婚生育等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源于个人主义影响下的主动选择,而是面对现实困难时的妥协和变通。结婚成本逐年攀升是婚前同居、婚育推迟、非婚生育现象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变迁的婚育模式中,男性和女性面临不同的挑战。男性逐渐丧失了父权制下的绝对家长地位,但在中国传统婚俗理念中,住房、彩礼、酒宴等结婚费用仍然被寄希望于主要由男性承担,婚育对男性而言意味着更高的经济成本。而女性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劳动,在职场上与男性一样承担重要的职责,但在婚姻内往往被期待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相较于男性会遭遇更严重的工作—家庭冲突,婚育对女性而言意味着更高的机会成本。这些现实困难使得一些青年人群倾向于选择简化婚姻的形式,以非传统的同居替代制度性婚姻,追求更加平等的两性关系和更自由的相处模式。


一项互联网调查显示,现在有四分之一的已婚未育青年人群处于“既想生”又“不想生”的矛盾之中,工作挤压、生育能力焦虑、对孩子成长环境担忧是他们不想生孩子的主要原因。在过去,婚育模式的变化主要发生在受教育程度更高、经济状况更好的人群身上,他们的思想观念更为开放、受个人主义的影响更大,希望通过婚育模式的改变以提升个体的生活满足感,而受教育程度低、经济状况更脆弱的人群一般遵循传统的婚育模式。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弱势人群的婚育行为开始发生更显著的变化,单身比例增加,结婚困难问题也更突出。


现实的婚育困难对青年人群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维持现有的婚育观念,寻找破解婚育困难的方法,“非婚生育”就是缓解矛盾的权宜之策。青年人群通过目标序列的调整去努力实现婚育行为,由此而选择婚前同居、奉子成婚等形式,就是以传统的延续为目的的权变性策略,是生活利益驱动下的民俗调适。目前,这些行为大多属于一种过渡形式,最终仍会走向传统的婚育模式。与此同时,也有新型婚姻家庭模式的探索,积极寻求原生家庭的帮助等,具体表现为两头婚、并家婚等现象增多,父母竭尽全力在婚育问题上帮助子女。


另一方面,反思并提倡个人主义,开始用个人主义的婚育方式缓解自身面临的婚育困难,尝试不同于传统的另一种婚育模式,即便这种模式尚不成熟、问题重重。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个人主义的发展尚不足以在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家庭传统,但现实困难和个人主义两股力量同时在推动中国婚育模式的变迁。


六、促进家庭发展以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婚育问题


总体而言,在低生育率的背景下,消除阻碍生育的制度性因素是大势所趋,中国社会对非婚生育的包容性不断增强。相较于西方国家高居不下的非婚生育比例,中国的非婚生育比例迄今为止仍处于10%以下的较低水平,家庭仍是个体福祉的重要来源,个人主义的影响依然有限,青年人群的婚育观念变化和现实困难,使非婚生育成为其在传统婚育模式外的过渡性选择。近年来地方性生育登记制度改革对人群限制条件的放宽,正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也有助于满足部分人群非婚生育的诉求。


然而,中国婚育制度调整过程中依然需要高度反思西方“家庭化”“去家庭化”“再家庭化”过程中的问题。在西方传统社会,家庭是个体福利的主要供给来源,婚姻是成立新生家庭的基础,婚内生育是家庭扩展和个体得到社会身份的重要途径。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核心家庭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现代家庭模式的理想类型,但家庭面临的生育、养老、教育等压力也迅速上升,“去家庭化”政策以分担家庭压力为目标,市场、国家、社会等成为个体福利的供给主体,个体对家庭的依赖度下降,个人主义的影响大大增加。进入后工业社会,社会福利制度在西方进一步完善,家庭政策仍以“去家庭化”为主要目标,个人主义的影响力持续增强。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石油危机,福利制度出现困难,西方国家开始对“去家庭化”政策进行反思,新家庭主义和“再家庭化”政策出现。新家庭主义和“再家庭化”政策不同于“家庭主义”,其不是以家庭作为福利供给的主体,而是强调家庭、市场、国家、社会的多元供给,并着重聚焦家庭的不同需求,寻求弹性的、多样化的供给方案,由此一系列“发展型家庭政策”“家庭支持政策”“家庭友好型政策”等应运而生,但家庭修复的成本畸高。


反思西方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历程,“防患未然”优于“亡羊补牢”。在人口发展新形势下,我们应注意巩固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珍惜和发挥家庭优良传统。在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时,既要加强其他主体对个体福利的供给,也不能削弱家庭供给的主体地位,要通过积极赋能家庭,增强家庭对个体的吸引力和保护力。具体而言:


首先,要注重对非婚生育人群的制度性保障。目前非婚生育被一些年轻人视为一种过渡性的婚育策略,这些人群往往面临着现实的婚育困难,生育保障缺失更加严重,国家应在其生育保健、子女入学等方面减少制度性障碍,保障非婚生育人群的基本权利。


其次,要关注引发非婚生育的现实困难,解决当前的低生育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非婚生育不是个人主义发展的结果,而是个人主义发展的原因。育龄人群婚育意愿和婚育行为的偏离,说明部分人群的婚育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如果婚育意愿长期难以转化为婚育行为,一些人就会选择下调婚育预期以适应婚育行为。因此,要关注青年人群的婚育需求,开发婚育潜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更进一步,在就业、住房、税收等方面减少制度性障碍,帮助其实现婚育意愿。


最后,低生育率并不是鼓励非婚生育的理由,制度上的相关改革还需要更为谨慎。目前,非婚生育尚未成为中国婚育模式的主流,是否需要通过鼓励非婚生育以弥补婚内生育的“低迷”还极具争议性。相关政策应以鼓励家庭发展为目标,从整治高价彩礼开始,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问题作一体化考虑,大幅减轻家庭负担,增强家庭能力,从根本上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ID:tansuoyuzhengming),作者:宋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郑航(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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