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好我们的孩子免遭性侵
2019-07-05 07:37

如何保护好我们的孩子免遭性侵

来源 | 智本社(ID:zhibenshe0-1)

作者 | 清和  智本社社长


“八周前,我还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她照亮了我的人生。如今,我再也没有机会见证她的第一次约会,再也没有机会成为她孩子的外祖父。”


2005年2月,9岁女童杰西卡被一名恋童癖奸杀。


其父亲马克,努力推动新法律出台,要求加大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惩处。此为他在美国国会就杰西卡法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1. 罪与罚:性侵儿童案,只是冰山一角


对于罪犯,我们常用“坏人”的道德尺度加以批判。对于穷凶极恶的罪犯、性侵儿童的罪犯,我们会以“变态”“人渣”怒斥之。


不过,若以道德替代法律,反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肆意妄为。披着慈善家外衣的企业家,居然(涉嫌)性侵女童。


传统法学专家、社会学家也将犯罪分子与普通人区别看待。与普通人一样,社会学家也将人分为“好人”与“坏人”,认为“好人”具有足够的理智承受外来的刺激,而“坏人”则不具备足够的理智承受外来的刺激。


传统法学家认为,守法行为是正常的,而作为偏离规范的犯罪需要特别的解释。


于是,犯罪心理学家、犯罪生物学家、犯罪行为学家长期研究罪犯的性格、基因、心理及行为“特质”,解释他们的暴利倾向、非理智行为、风险偏好。


这些研究固然重要,且成果突出,却容易触发“道德风险”。有些罪犯以“激情杀人”“恋童癖”“精神分裂”以及其它特质因素,逃脱或减轻了罪责。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发表了著名的《罪与罚》,提出了破天荒的观点:“犯罪人和任何别的人都是一样的。”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经济活动,人类社会中存在一个犯罪市场。违法者与普通人一样,不存在异质性,犯罪行为也不是特殊的“非理智”行为。相反每个人的行为,不管是犯罪还是守法,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一个控盘千亿资产的董事长不可能是“非理智的”,他的行为,不管是拿地、卖房,还是猥亵女童,都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贝克尔在自己的一次故意非法停车中获得启发。当时,他经过盘算,如果非法停车可以省下一笔停车费,但面临可能罚款(存在概率性);如果正常停车则需要支付停车费,但大概率会迟到(正在赶往考试现场)。


最后,他快速做出决定,选择非法停车。考试结束后,他没有接收到罚单。贝克尔可能意识到,警察、立法者、法学家并没有考虑到像他这样一位“好人”、教授也会故意违法。


贝克尔说:“成为一名罪犯的决定,原则上与成为一名屋顶建筑师傅或者木匠甚至是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意识或潜意识地计算违规、违法的成本与收益,然后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合法或不合法,亦或是合法与不合法的组合。


不强调罪犯的特殊性,不是为其开脱,恰恰相反,是为了避免罪犯以特殊性为借口逃避惩罚。理性选择来解释犯罪行为,要比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更加客观。


贝克尔善于使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犯罪、歧视、婚姻、生育等非货币行为(社会行为)。贝克尔在1976年出版了《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掀起了社会行为的经济分析热潮。他也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贝克尔继承了芝加哥学派的传统,利用新古典主义思想,建立了犯罪的理性人模型,开创了犯罪经济学。在他看来,罪犯在理智上与普通人没有区别,都会估量犯罪的收益与成本。只要犯罪的成本足够大,犯罪行为就会减少。


每次爆发儿童被性侵事件,网友都渴望加大对罪犯的惩处力度,“枪毙”、“阉割”、“无期徒刑”等呼声极高。试想如果猥亵儿童,要付出物理阉割,甚至死刑的代价,那么犯罪分子还能如此猖狂吗?侵害事件是否会减少?


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性侵儿童的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都非常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惩罚成本是最主要的成本。


惩罚成本越大,犯罪行为的收益率就越小,越可能减少或阻止他们实施犯罪。正如酒驾入刑后,惩罚成本大幅度上升,酒驾概率大幅度下降。


韩国“熔炉法”的出台是一个经典案例[2]


2005年,韩国光州私立听障学校教师全应燮,向当地身心障碍家庭问题咨商议中心举报,第一次曝光该校的罪恶:从校长到老师10多人,从2000年开始对住宿的听障生施暴或性侵,受害学生年龄范围为7-20岁。


这起性侵事件引发了韩国社会的巨大震怒,韩国政府启动司法程序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最终的结果令人震惊,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只举报6人,4人受到司法审判,其中校长、总务主任一审分别被判5年、10个月,2名性侵老师被判2年。


更令人愤怒的是二审居然出现了大逆转,校长、总务主任皆没有前科且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使用公款)而被判缓刑获释。


2008年,韩国女作家孔泳枝将该事件改编为小说《熔炉》,并连载于网络,点击率超过1600万人次,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这篇小说被拍摄为同名电影,搬上了大银幕。在电影《熔炉》中,人们感受到被侵害女童的绝望、无助、恐惧以及永远无法愈合的心理创伤。观者痛哭流涕,韩国上下震怒不已。


百万韩国网民联名要求重新调查,审判此事。


《熔炉》上映第六天 ,光州警方组成专案小组重新侦办此案。


重启调查后发现,现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责太轻,性侵身障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侵幼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期七年,两名性侵教师已过追诉期。


于是,韩国网民纷纷要求提高性侵案量刑标准和废除追诉期。


电影上映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熔炉法”提高了性侵儿童的量刑力度。新法规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


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以上均不得宣告缓刑。


2011年9月29日,40名涉案教职员工中,其中1名因涉嫌性暴力被起诉,12名因涉嫌向事业法人行贿予以不拘留起诉,13名受到向所任职机构通报处理,其他14人则接受内部调查。但是,校长患癌去世,逃脱惩罚。


正义是经常迟到,不过总比缺席好。


2011年12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社会福祉法事业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社会福祉法规定,对触犯《性暴力特别法》和《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十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在职期间对使用社会福祉设施的人员实施同类犯罪的,将永远禁止从事社会福祉事业的经营管理业务。


因此,“熔炉”被称为“改变韩国国家的影片”。


目前,西方主要国家都加大了量刑力度,降低入刑门槛,直接增加儿童性侵犯罪的惩罚成本,以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


德国《刑法》规定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自愿与否、是否有金钱交易,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3]


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被认定为强奸,会判处10-25年刑期。


法国《刑法》等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刑罚。


美国著名的“杰西卡法案”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可至死刑。


美国个别州仍然保留了物理阉割的刑罚,但随着刑罚观念的逐渐转变,化学阉割逐渐替代物理阉割。


2012年韩国就对一名性侵儿童的惯犯采取了化学阉割的方式。新西兰、俄罗斯、韩国、阿根廷、捷克等国采纳了“化学阉割”来加大惩戒力度。英国、西班牙、波兰等国也在考虑使用“化学阉割”。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14周岁女童、男童进行猥亵,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聚众、在公众场所当着众人面前猥亵等情形,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还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妇女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幼女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直接正犯,这难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例如,周某(女性)诱骗女童到酒店,致使后者被王董事长猥亵。周某不能以猥亵未成年罪直接正犯加以惩罚,只能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利用女人输送未成年人的,应该是懂法律的惯犯。


另外,在中国,男童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对象。对男童的性侵害,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力度不够。


较小的惩罚成本导致近些年男童被性侵的案件呈现上升态势。2014年全国被曝光的案件中有17名男童遭受性侵害,占2.3%,2015年340起案件中有21起涉及男童被害,占6%,2016年778名受害儿童中有59名男童,占7.58%。


男童的家长们,也应保持警惕。


不过,在现实犯罪中,惩罚成本是一种预期成本。


法律规定的是惩罚标准,但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取决于惩罚机率。当惩罚机率或惩罚的可能性提高时,惩罚成本就会上升,因而可以阻止犯罪的实施。


大多数违法犯罪都会考虑到惩罚的机率。一些犯罪分子,权势滔天、藐视法律,降低受惩罚的机率,加大作案的收益。每次逃脱法律制裁,都会激励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


儿童性侵害的高隐案率,降低了惩罚机率和惩罚成本,罪犯更以侥幸心理对儿童施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隐案比例高达是1:7,相关问题在农村特别是留守儿童较多地区的农村更为严重。


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不够,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罪犯更以诱骗、恐吓儿童等方式降低案发率,降低了惩罚成本。一些留守儿童,监护人监管松懈,侵害行为更加隐蔽,成本更低。韩国听障学校,听障学生无力、不敢反抗,致使性侵犯罪长期存在。


近年来,我国性侵儿童犯罪多发频发。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 四年间,全国共审理性侵儿童案 10782 起,平均每天至少有 7 个孩子受到伤害。


由于性侵儿童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第一时间得不到制裁,遂使儿童多次受害或多人受害。在我国2014至2016年媒体公开曝光的1276起案件中,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件共235起,占所有案件数的15.2%[4]


性侵儿童案件,或许只是冰山一角。


中国传统文化看重女性贞洁,对性敏感而保守。受害人及其家人往往不敢正视性侵害,不敢及时告发,常以“大事化小”的方式私了。如此,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和及时性都大大降低,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脱罪心理,使性侵害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变本加厉。


意大利经济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及时性是有效的刑罚所要具备的特征之一,犯罪之后判处刑罚越迅速,刑罚就越公正。


所以,惩罚的确定性、及时性和惩罚的严厉性结合才能够威慑犯罪。


犯罪收益 > (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被判罪的概率


此人就会从事犯罪行为。


其中,犯罪的惩罚成本和被判罪的概率是关键。


2. 帕累托最优:能否消灭性侵恶魔?


犯罪机率越小,惩罚成本越高,犯罪净收益越小,犯罪率就越低,社会越安宁。


但是,惩罚成本多高才适合?被惩罚的机率多小才适合?


若强奸、猥亵儿童施以重刑,甚至极刑,能否杜绝性侵害?


事实上,这也无法彻底杜绝犯罪,甚至还可能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如性侵害之后,考虑到极刑的严重后果,罪犯可能杀害受害人以防止被告发。


为什么如此之大的惩罚成本依然无法杜绝性侵害?


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零犯罪就像误差一样,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但未必带来理想结果。有些罪犯可能因为不懂法(信息不对称),或心存侥幸(有限预期)实施犯罪。所以,大力普法,提高破案率及破案及时性,可以降低犯罪率。


二是惩罚的机率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即使破案率和破案及时性增加,但是惩罚的机率依然不可能完美。我们可以增加侦查警力,提高破案率;增加道路及网络监控,降低案发率。但是,警力、监控等执法业务存在成本。人均配备多少警力,城市布满多少监控,才能消除犯罪?


事实上,司法系统,本质上与公共卫生、公共道路一样都属于公共用品。我们无法不计成本、无限制地提供司法服务。正如我们正在推行垃圾分类,但是我们暂时无法做到像日本一样清洁,或者彻底消除垃圾污染。


因为存在不被惩罚的机率,惩罚成本就会下降,且存在不确定性,罪犯就会以侥幸心理实施犯罪。


那么,多高的惩罚成本,多小的惩罚机率才是最优的?刑罚标准是多少,犯罪如何量刑,人均警力多少,才是最适合的?


所以,我们需要确定合理的资源支出与惩罚规模以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家曼昆说,犯罪预防的投入量不是漫无边际的,应当考虑其边际量。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MR=MC),就是我们需要投入司法资源的极限,即刑事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均衡点。


例如,我们每增加一个有效警力,每增加一个有效监控,每增加一个刑罚年限,犯罪率会下降,边际成本会递增(犯罪是财富的净损失),边际收益则会递减,当二者相等时,司法资源投入的效用最大化。


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当考虑到惩罚成本太高、案发可能性大,犯罪“划不来”时,犯罪率就会开始下降。当犯罪率下降到一个均衡点——司法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司法投入不需要再增加。


如果再往上增加投入,不断提高惩罚成本及惩罚机率,结果会怎样?


很显然,社会成本会增加,甚至存在警力“浪费”。另外,罪犯实施犯罪后考虑到刑罚极重,可能拒绝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犯罪,甚至狗急跳墙,选择“撕票”、奸杀。如此,反而增加了破案难度,加大了司法成本及社会成本。


这就是“穷寇莫追”的道理。超出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社会总福利反而会下降。


以上犯罪经济学的理性分析,却导致了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恶魔永远存在,只是多与少的区别。


因为司法预算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彻底消灭犯罪,实现“零犯罪”。西方国家甚至在均衡点上就停止了犯罪预防的预算投入。因为超出这个水平,投入就会“得不偿失”,社会总福利反而会下降。


这是一个令人很不愉快的结论。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希望消灭所有的犯罪,然而或许事与愿违。正如贝克尔所说的,无法实现“零犯罪”令他感到沮丧,但理性告诉他,这是最无奈的又是最优的选择。


即使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投入呢?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制度、刑罚、预算、教育等众多方面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但是,儿童保护预算增加到多少为宜?与杀人、恐怖袭击、贩毒、拐卖妇女等相比,哪个需要更多预算投入?各种犯罪预防预算投入多少为宜?


刑事司法资源与社会效用的均衡分析,智本社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分配司法资源的问题。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等边际法则”[5]将问题简化——每种物品每1美元的边际效用相等。


简单理解是,假如最后投入1美元在预防杀人、预防恐袭、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等,所获得的边际效用都是相等的,那么这时就是司法资源收入效用最大化,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简而言之,此时预防未成年人性侵达到相对(有限预算)满意的状态。


如图,当司法资源的预算约束线与社无差异曲线的相切(B),社会效用达到最大化。


B点表示,司法预算(如一年100亿)实现了最优配置,最好地防范了犯罪,社会福利最大化。A区域表示浪费了预算,C区域则因预算不够而无法达到高目标区。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何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纵然萨缪尔森的“等边际法则”似乎已经足够完美,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我们依然无法接受性侵儿童的恶魔存在。


如果儿童性侵的犯罪率只有百万分之一,但谁为那百万分之一的儿童及其家庭考虑过。在被性侵的儿童面前,经济学家眼里的所谓的理性的“福利最大化”显得尴尬、羞愧。


这也恰恰是犯罪经济学(经济学)的局限性。


我们无法真实计算出受侵害儿童的负效用。性侵犯罪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往往是终身不可逆的。儿童身心受创后留下的阴影可能会伴其一生。有些受害者出现精神分裂,甚至在绝望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例如,2017年7月,林肯公园主唱查斯特·班宁,从7岁其开始长期受到性侵,深陷抑郁,最终自杀身亡。


儿童保护专家龙迪经过大量的案例调查发现:“在悲剧发生后,人们更多的是对施暴者的谴责,却忘了真正需要帮助的,是孩子和他们的家人。”“如果没有周围人的理解和关怀,那种挥之不去的羞耻感和无助感,将伴随他们的一生。”


可悲的是,她们常常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反而社会的歧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伤害。


在印度等一些国家,被性侵的受害者反而成了“罪人”。在中国,受害者也常被冠以“见不得人”的卑微之名。现实的案例中,一些受害者及父母勇敢地站出来指控罪犯,即使正义得以伸张,同村人、周边人都将受害者家庭孤立,使后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歧视、排挤及偏见,给被性侵儿童及家庭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所以,性侵儿童带来的负效用具有极强的杠杆效应(乘数效应),它带来的家庭伤害、社会成本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或许一个孩子被性侵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100个经济犯罪。儿童遭遇性侵的负效用是无法准确衡量与比较的(序数效用论和基数效用论的弊端)。


意大利犯罪学家凯撒·贝卡利亚说:“犯罪的真实尺度就是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中,包括二次、三次伤害以及乘数效应带来的社会成本。


所以,保护儿童不被性侵,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都应该付出最大限度的努力,正如避免杀人犯罪一样。


1959年,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应受到特别的保护。


1989年,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力公约》明确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落实到立法层面,欧美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惩罚力度。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1901年)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控制”——减少越轨、犯罪行为,维持犯罪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心理学研究发现,性侵儿童犯罪矫治难度大,再犯率较高。现实中,很多性侵罪犯刑满出狱后依然二次或多次实施性侵犯罪。所以,欧美国家对性侵儿童的罪犯,施加更加严格的社会控制惩罚。推动这一改变的正是一位受害女童的父亲马克——《杰西卡法案》。


2005年2月23日,佛罗里达州中北部西海岸,一位9岁的女童杰西卡,在家里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他的父亲马克打了“911”,警方陆续动用了警犬、马匹、直升机,以及百十位志愿者搜寻杰西卡,但杳无音信。


杰西卡失踪19天后,警察终于在距离杰西卡家仅仅60米远的一栋灰色拖车房里找到了线索。事实上,在失踪的头三天里,杰西卡就被关在这栋房子里。


这栋房子的主人是一位女士,她的弟弟约翰在案发前后在此暂住。约翰向警方交代,那天他吸了毒,半夜潜入马克家,把杰西卡掳至住处,强奸了她,在壁橱关了三天后,把她活埋在房子边上。


警察挖出了杰西卡的遗体。尸检显示,杰西卡系窒息而死,临死前她的右手食指与中指戳破了包裹她的垃圾袋。


这个杀害杰西卡的约翰劣迹般般、十恶不赦。他曾因盗窃、醉驾、露阴等指控24次被捕。他的驾照被吊销99年,曾被判十年监禁。


更为关键的是,此人是个恋童癖。1978年一次入室盗窃,他猥亵了一个小女孩;1991年,他又被指控猥亵一个五岁儿童。


杰西卡的父亲非常愤怒,他大力批评法律的漏洞和对性犯罪者监控的缺位。事实上,美国当时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已堪称严苛。联邦法律对性犯罪者执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约翰就是个登记在案的恋童癖。


马克抨击的问题是,有这样一位危险的性犯罪者居住在我家旁边——仅60米之遥,我尽然一无所知。这里体现了法律漏洞,即性犯罪者获释后搬离登记住址,就相当于不在警方监控之下,而周边居民又一无所知。正如这个临时居住在马克家附近的约翰。


马克借助媒体反复指责这一法律漏洞以及执法机构的疏忽,要求制定更严苛的法律。杰西卡的不幸遭遇和马克的努力,也得到了佛罗里达州一些议员及不少市民的同情与支持。


其中,当地参议员南希•阿根兹诺回忆说:“我当时就想制定一部最严厉的法律,把性侵儿童罪犯赶得离孩子们远远的。我们尽力完善它,并努力使之成为现实。”


珠宝店老板约瑟夫•道森发起了名为“杰西卡的请愿”活动。约瑟夫征集到11.6万来自各州的签名,他带着这些签名声援加大儿童性侵犯罪惩处的新法案。


2005年4月22日,以杰西卡命名的《杰西卡法案》,在佛罗里达州全票通过。


2005年5月2日,时任佛州州长杰布·布什(小布什之弟)签署、批准了杰西卡法,同年9月1日生效。


杰西卡法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终身;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不得接近学校、教堂、公园、游泳池等;成年性捕食者侵害12岁以下儿童的,若获释将强制终身佩戴电子监视器。


佛州议会还批准拨付超过1100万美元支持该法,其中390万美元用于购置电子监控仪器。


2007年8月,杀害杰西卡的凶手约翰被判死刑,未及执行就于2009年9月死掉了。死因:肛门癌。


之后,马克到宾夕法尼亚、肯塔基、罗德岛、纽约州、新泽西、马里兰、俄亥俄、加利福尼亚等州游说杰西卡法。截至2013年,全美已有45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杰西卡法,其中马克游说过约35个。


2010年2月23日,佛州性犯罪注册人数高达53500人,杰西卡案后五年,增长近50%。全美性犯罪注册人数逾70万。


在《杰西卡法案》之前,美国还有其它法律对儿童性侵罪犯加以严惩及防范:


1994年《雅各·威特灵法》:要求各州对性犯罪者制定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对被定性为性捕食者的终身登记制度。该法以11岁受害男童雅各·威特灵命名。


1996年《梅根法》:要求各州在性犯罪者获释后,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告。以7岁受害女童梅根·妮可·康卡命名。


1996年《安珀·海格曼法》:加强对性犯罪的登记。以9岁受害女童安珀·海格曼命名。


之后,美国开始实行以安珀命名的“安珀警戒”系统,一有孩子失踪,将立即通过电视、广播、交通指示牌等向公众通告相关信息。


1998年《吉米•莱西法》:对性暴力捕食者强制民事拘留治疗与护理法,要求重新审核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危险等级,获释的罪犯仍需接受民事拘留与治疗。以9岁受害男童吉米·莱西命名。


2006年《亚当·沃尔什法》:加强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刑罚,要求各州强制公开性犯罪者登记名录。以6岁受害男童亚当·沃尔什命名。


亚当·沃尔什失踪案案发于1981年,此后美国出台了《失踪儿童法》和《失踪儿童援助法》。1980年代中后期,全美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采用以亚当命名的“亚当代码”系统,一旦孩子丢失,将关闭现场所有出入口进行搜寻,若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由警方接手。


韩国自2008年9月1日也开始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实施24小时的定位追踪。光州私立听障学校性侵案件中,一个罪犯被判处戴电子追踪仪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


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满释放的性罪犯的社会控制较弱,缺乏登记管理及信息公开,对性犯罪获释人员的行为、区域和从业缺乏限制。


除了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家庭也要增加对孩子的私人看护成本。因为在儿童性侵案件中,70%都是熟人作案。正如孩子母亲的朋友,谎称带孩子去迪士尼游玩,将孩子输送到恶魔手中。


防止儿童性侵事关人伦,超越经济分析。正如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所说,经济学必须与伦理学相结合,追求个人自由及人类福祉为最高目标[8]


电影《熔炉》里有一句话说:“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参考文献:


[1]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犯罪预防,周维明,未来与发展;

[2] 熔炉真实事件始末及韩国《熔炉法案》,豆瓣电影;

[3] 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万劫不复”,周羚敏,法律读库;

[4] 性侵儿童犯罪问题及防控探析,张畅,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5] 经济学,萨缪尔森,人民邮电出版社;

[6] 杰西卡法案诞生记,焦东雨,中国周刊;

[7] 莱维特的犯罪经济学研究评述,史晋川,陈春良,制度经济学研究;

[8] 伦理学与经济学,阿玛蒂亚·森,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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