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疑云
原创2019-10-12 21:33

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疑云

题图 | 视觉中国


身在美国的贾跃亭,其一举一动仍然对国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澎湃新闻10月11日援引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的话报道称,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该新闻旋即在微博、微信上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其收到了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文件。文件内容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这事儿之所以触动读者的神经,很大的一个原因是10月9日刚产生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一句话新闻就是:月入4千的温州蔡某,负债高达214万,但最终仅需还3.2万。


两天后,贾跃亭紧追热点,在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因为有人担心,贾跃亭也会效仿,“成功的话,所有的国内债务就都没了,这将是对所有勤劳工作者最大的侮辱。”


这话本身应该也是对贾跃亭最大的侮辱。


贾跃亭为什么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六种破产类型:


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9章:地方政府破产

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

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重组

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重组

第15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贾跃亭选择的第11章一般针对的是企业,很少有个人使用。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拯救企业,使企业摆脱无力偿债的困境,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但贾跃亭选择了第11章,就像他选了为梦想窒息,具体考量估计只有他更清楚。


据澎湃新闻援引贾跃亭债权人的话说,贾跃亭提交个人破产重组后,将主动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特殊保障,包括:


1)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保留对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的处置权;


2)前乐视相关企业等原有债务人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


3)与原有通过担保程序向贾跃亭提起偿债请求相比,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信托相当于提前拿到了贾跃亭全部资产及收益权,所有债权人也将得到平等以及未来足额偿债的权利。


“破产(重组)的程序是给你一个浴火重生的机会,但是绝对不是给你一个逃避合理债务的机会,也就是你欠别人的钱,你如果有这个能力,你当然还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偿还。”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张军在接受虎嗅电话采访时说,“一些债权人的利益肯定要受到一部分的影响,但是法院会针对所有的情况进行一个通盘的评估。”


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量在接受虎嗅采访时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法院定下这个事后,贾跃亭就不会总被这些债务纠缠着了。”


张军表示,美国联邦破产法院会维护两个“权利”: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重组的过程当中要给他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限制他的权利。像贾跃亭这种创始人、CEO或者有重大股权的人,由于对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法院原则上一般不会再让他在这个公司重组的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权力或者有更大的发言权,但是他如果有一些合法的权益,法院也会予以保护;


第二,更重要是也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会对贾跃亭的管理能力提出质疑,就不会再让你管理公司了,因为持股人对你的信心已经没有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要成立一个由法院来监督成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是没有生命的——委员会里面会有各种专家,比如说有法律的专家、有财务或者是股票金融方面的专家——他们最终要请一个人,由他来具体负责公司的重组或经营等等。


这或许也就解释了美国当地时间9月3日Faraday Future宣布任命拜腾汽车创始人毕福康博士(Dr. CarstenBreitfeld)为FF全球CEO、FF创始人贾跃亭辞去CEO职位、出任CPUO的原因了。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为了FF造车蒙眼狂奔、为梦想窒息、放弃CEO职位的赌徒贾跃亭,但这显然也是个人破产重组的必要条件,因为信托委员会首先是对债权人负责的——尽管他在某种程度上也要对债务人的权利有一些保护。


同时,为了不失去对FF的掌控权,所以才有了贾跃亭效仿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美国当地时间2018年11月12日,贾跃亭曾在FF举行了一场名为“FaradayFuture Evolutionary”的战略会,他透露FF将推行“合伙人制度”,把公司的顶层治理权交给“合伙人委员会”,他本人将拿出个人股权的64%用于员工激励,剩下的股权用来设立个人还债信托基金,以此作为国内债务偿还基金。


贾跃亭“出此下策”,显然是为FF融资创造条件。因为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法庭批准后,企业可以得到新的贷款并给予贷款者最高的优先权,这种贷款给予了企业新的资金来源,重组的企业被允许拒绝履行那些无利可图的契约和年金计划。


所以,贾跃亭为了还债和融资两不耽误,同时不失去对公司的掌控权,应该至少规划了有一年的时间了。2018年10月3日,贾跃亭与恒大正式“决裂”后,FF就开始陷入资金困难,同时也掉到了融资困难的坑里爬不出来,而跟恒大决裂又主要是因为控制权之争。


另外,贾跃亭在国内多次上了失信人名单,成了一名超级老赖,李量律师认为,如果其个人破产重组获得批准后,可能以后就不用上这个名单了。


当然,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文件我们目前还无从得知里面的详细细节,当下更多的是揣度和分析,张军律师说:“美国破联邦破产法院它有一个程序,过程当中债务人要解释为什么要重组,那么很多的债权人是都有发言权的。”


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赋予了破产经理相当大的权力:破产重组期间,企业继续经营,破产前的企业经理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成为“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的前4个月中,经理有排他的权力提出重组计划,而债权人只能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it-or-leave-it)。经理提出重组计划后,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进行投票。重组计划的实施,应当得到每类债权人按债权价值计算的2/3多数和按人数计算的简单多数的赞成,以及2/3多数股权的赞成。重组计划得到投票赞成后,还要得到法官的批准(confirm)。在决定是否批准计划时,法官必须判断该计划是否通过了“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测试,也就是要求每一类债权人得到至少相当于若企业按照第7章清算则他们本来可以得到的数额。


涉及到贾跃亭这个案例,这个破产经理要么是他本人,要么是毕福康,后者显然也代表了贾跃亭的利益。


一言以蔽之,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过程没那么一蹴而就。


张军跟虎嗅从两方面分析了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更多的是为了摆脱沉重的债务的负担。从债权人的角度,债权人也要牺牲一部分自己的利益,从而换取对公司比较大的发言权,寄希望于公司通过这一次浴火重生以后,能够重新有机会站起来,最终有能力偿还债务。”


张军说:“因为没有看到任何的法院的文件,我们现在也没有更多的发言权。”我问他国内有没有贾跃亭的债权人委托他在美国向贾跃亭追债或打官司,他说暂时还没有。


两个题外话


为了搞明白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事儿,虎嗅联系了多位律师,有的委婉拒绝,说是贾跃亭这个事儿太复杂,说不清楚。但虎嗅还是采访到了上文中的两位,一个是国内的北京龙朔律所的律师李量,一个是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张军,一个更懂中国的法律,一个更懂美国的法律。在采访的过程中,除了围绕贾跃亭外,也聊到了国内个人破产法出台的相关问题,以及中美司法互相承认的问题。


1. 国内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意义


李量律师告诉虎嗅,我国在2006年出的企业破产法,2007年出的物权法,给个人破产法提供了一些法律的基础,之所以没有更早出台个人破产法,是因为技术条件达不到。


“主要是个人征信这一块。个人征信,一是对你财产的了解、控制、监督,二是对你后来你收入的控制、监督。”李量跟虎嗅分析道,“个人征信体系要完善,监督的技术机制也要跟上。”


另外,有美国这个前车之鉴,或许也是国家迟迟不出台个人破产法的原因之一。“美国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滥觞之地。”《环球时报》在10月11日的一则评论文章中说,“在美国《破产法典》的第十三章中规定,有足够稳定和固定收入自然人可以依据还款计划在履行支付义务后获得债务豁免。温州‘蔡案’其实给我们展示的就是这个第十三章中债务调整的雏形。”


但无论怎么说,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算是适逢其时。过去这段时间的P2P连环暴雷,导致很多人血本无归,同时也让搞P2P的人走投无路,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或许一定意义上也加快了国家出台上述方案的步伐。


李量认为,国内出台个人破产法,一方面对债权人有利,另一方面,真正有利的肯定是债务人,毕竟帮他减轻了负担。


张军也持同样的观点:“我不是中国法的专家,但是现在中国的法律包括像法院也逐渐接触做这(破产重组)方面的案子,其实是对企业相对更友好了,给了他们一个能够摆脱一些债务、进行重组的机会。”


他多次表示,这是给了债务人一个“浴火重生”的机会。


2. 中美之间的司法承认问题


中国公民在美国进行个人破产,在中国会得到承认吗?


“非常遗憾地告诉你,中美之间还没有相互承认对方的司法判决。不要说司法判决没有,相互的罪犯的引渡协议、司法协议都没有。如果美国最后破产法院作出的裁决,假设中国的破产法院不予承认,这个确实也没办法,反过来也是一样。”张军告诉虎嗅,这些年来,他一直在呼吁中美双方要有一些司法的合作。


“中美在2018年的贸易总额达到了6000亿美金,你想想看,既然有6000亿美金的交易,这里面就会有很多潜在的(纠纷、官司),因为你不做生意就没有诉讼、没有官司,一有生意以后就会有大量的官司,这里面就牵涉到中美的司法相互之间的这些矛盾。”张军补充说,“尽管它有一个认知的程序,但这个认知的程序坦率地说,第一、非常复杂;第二,整个过程几乎就像一个新的诉讼,所以非常麻烦。”


比如,一对夫妻在美国结了婚,然后在中国闹离婚,这个案子怎么判?


张军在接受虎嗅采访时再次呼吁中美之间未来有更多的司法合作。


一个补丁:


在本文发出后,有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朋友提醒我说:“其实中美之间已经有互相承认司法判决的先例了,只是还没有成为惯例。”


2009年7月2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上诉法院做出一项裁决,同意执行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项民事判决,要求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向中国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约65万美元。这是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商事判决的第一案。


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所作的民事判决,成为我国首例依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例。


只是目前的案例很少,希望未来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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