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毅真的写“举报信”了吗?
2019-11-30 19:19

饶毅真的写“举报信”了吗?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报人刘亚东”(ID:baorenLYD),作者:筱骧,题图:东方IC


11月29日,一封疑似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写给国家自然基金会李静海主任的信在网上流传。笔者多次致电饶毅希望了解举报的依据,电话均被挂断,所发短信(imessage)显示已读,但并未收到回复。


据最新消息,《中国新闻周刊》将网传截图发给饶毅本人求证。饶毅回复称:“没有发出,有过草稿。”


最初只以片段流传


这封信最初是以“节选”的形式引起轰动。在最初的流传阶段,被冠以《学术界大地震,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的标题,流传最广的截图只有信件中的“建议”部分内容,即武汉大学医学院李红良教授、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化细胞所裴钢院士、上海药物所耿美玉研究员相关。方舟子在推特上表示,因为饶毅收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函,才会写反驳信,并不是主动实名举报,并批评转发媒体人“误导”。


而被批评的媒体人洪广玉之后在微博中澄清表示,自己当时获取的就是不完整的内容,虽能猜出是末尾部分,但不知前面有“反戈一击”的情节。关于如何只获得信的“建议”部分,洪广玉向笔者回复:“私下群里。其它我就不知道了。”


也许很多读者到现在并没读到这封信的全文,只看到了“节选”,只有“学术界大地震”“实名举报”等字眼带来的直观感受。更可笑的是,转载微博错误百出——饶毅已经不担任标题中的“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


也难怪看到完整邮件之后,洪广玉转而在微博中表示:我认为仅看最后部分内容确实会产生一定误解,让人无法完整、客观理解饶毅教授此举的出发点和背景。


“消费者”不关注举报事件中的真相


如果是一封举报信,它缺乏最基本的东西——证据,所以它只是被“消费者”“围观者”一厢情愿地误认为是一封举报信。


信中“建议1”表示,“贵委应该有效、有胆魄地彻底调查武汉⼤学医学院李红良17年如⼀日明目张胆的造假”。让我们像《月光宝盒》中的至尊宝一样,问一句:为什么是17年如一日?倒推17年是2002年,而百度百科显示李红良2005年7月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才获得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分子生物学家刘德培院士与梁植全院士,也就是说2002年的他刚刚考上博士。


“建议2”认为裴钢论文中图片展示的G蛋白偶联受体不是7次跨膜而是5次,因此为造假。百度百科中确实介绍这类受体的共同点是其立体结构中都有七个跨膜α螺旋,但笔者咨询学者表示:能让G蛋白激活的受体都叫G蛋白偶联受体,G蛋白7次跨膜,图里只显示了5次,很难说能说明造假,5次跨膜G蛋白偶联受体的发现曾发表在《nature》,虽然后来被证明是错的。7变5的蛋白结构,是对科学事实的阶段性认识,还是主观故意造假,难以判断。


“建议3”中提到,“不造假是不可能的”。这样下结论也并非科学严谨的态度。笔者认为需要追问一句,这个判断是基于怎样的事实和逻辑,为什么不造假是不可能的?脑肠轴存在没有证明也没有证伪,所以才被有条件许可上市。


一封并不严谨的所谓举报信为什么流传了出来?方舟子还原了原因:是饶毅发给一些人的征求意见稿,没有经过他的允许公布出来。


分级模糊,科研事件被“囫囵吞枣”地消费


饶毅发声:“没有发出,有过草稿。”作为中国学风规范先锋的标杆式人物,饶毅在被举报之后也只能选择反举报。所谓“举报”一出,未经“咀嚼”、未经“消化”,“囫囵吞枣”地被消费为热点,可能也是当事人始料未及的。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科研失信事件发展成公众舆论漩涡——只要“学术造假”一词出现,不问造假与否、似乎皆成“实锤”。


细节如何无人问津,并不全因学术问题专业性强,也有科研失信判别缺乏执行力强的裁量细则的原因。


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表明,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多部委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对情节轻重也有所说明,并指出: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但并未对“视”给出说明或者细则。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官方意见认可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应参照法律裁量的准则,有所分级;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这一分级是否只有当科研诚信已经严重到进行刑事裁量的阶段才能对现行法条有所借鉴。


此外,目前的造假监管、调查处理细则中,缺乏造假细节对论文质量影响的衡量标准,缺乏对科研论文的结论正确与否的调查、缺乏论文影响力的调查。


揭示科学规律是科研论文的“初心”,在判别、裁量科研论文造假行为时,不问“初心”,完全忽视研究是否解释了科学规律、对于后来的研究者是否有启示等科研论文最核心的部分,只做“好人”“坏人”的判断题,无疑难以客观反映研究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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