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版权纠纷事件成为音乐行业的规则教育案例,推动版权意识提升和流程制度化,强调尊重创作尊严而非金钱赔偿。 ## 1. 版权意识的公共教育 - 事件首次明确区分综艺翻唱与商业巡演的法律差异,将"表演权""改编权"等专业概念引入大众讨论。 - 音乐作品被重新定义为可计价、需授权的法律对象,而非单纯情绪资产,热搜出现"音乐版权元年"标签。 ## 2. 行业流程的制度化倒逼 - 单依纯团队承诺建立版权核查组,若落实为"曲目提前锁定-授权分级标注-违规即删"的标准化流程,将成为行业标杆。 - 批评行业"先演出后补票"乱象,强调版权审核应前置至巡演立项阶段,避免形象与信用损失。 ## 3. 公益演出的版权法演变 - 2013年李荣浩参与的陈坤公益音乐会符合当时《著作权法》(2010版)免费表演条款,2020年新法新增"无商业赞助"限制。 - 法律条款对比显示:2010年允许品牌赞助的免费演出,2020年后需满足"无营利目的+无商业关联"双重条件。 ## 4. 纠纷解决的示范意义 - 李荣浩定调"要规则非赔偿",单依纯方完成"致歉-整改-追责"闭环,主办方承诺不推诿,推动讨论回归规则层面。 - 事件价值在于能否促进行业形成"敬畏权利-完善流程-落地执行"的长期共识,成为必要的制度修正。
李荣浩给大众上了一堂版权公开课
2026-03-30 15:11

李荣浩给大众上了一堂版权公开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文娱先声 ,作者:先声编辑部


昨晚凌晨一点,单依纯与李荣浩完成了一次相对体面的“隔空和解”。


单依纯公开致歉,明确承认问题,说明巡演曲目版权审核与授权申请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并给出整改路径——自查纠错、停止演唱、删除内容、复盘流程、成立版权核查组、多层审核确认。态度清晰,动作具体。



李荣浩则划出边界:此事若不再发酵、不再牵连家人,他承诺不再主动提及;同时,强调自己并非为了赔偿,“要是想要钱,一开始授权即可”。这句话也是定调,他发难的核心不是钱,而是规则与尊严。


我也注意到,单依纯这轮巡演的联合主办百沐娱乐和阔景音乐也发布了致歉信,“妥善处理本次事件引发的各项后续事宜,绝不推诿懈怠。”


从舆论走向来看,这是一次相对完整的责任闭环:当事艺人表态,权利人止损,主办方承担执行责任。更重要的是,讨论没有继续滑向情绪对立,而回到了规则层面。


01


一堂高强度的版权公开课


对于音乐行业和大众而言,李荣浩质疑单依纯强行侵权事件的最大价值,并不在“谁赢谁输”,而是在于,争议结束之后,能留下什么?


首先,这无疑是一堂高强度的版权意识公开课。可能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综艺舞台翻唱与商业巡演演唱,权利结构完全不同,不同场景需要不同的授权。


通俗地讲,在电视台唱一首歌,和在体育馆售票唱一首歌,法律意义完全不同。很多观众过去并不关心这些差异。音乐在大众认知中更像是情绪资产,而非权利资产。但对创作者而言,每一首作品都是可被明确计价、明确授权、明确追责的法律对象。


这次事件让“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原本只存在于合同条款里的概念,被拉到公共讨论场域。它不再只是律师与版权经理的专业术语,而是应成为巡演制作的基础常识,甚至普通观众也能理解。今天,甚至还上了个“音乐版权元年”的热搜。


其次,有望倒逼版权流程的前置化与制度化。实际操作中,很多团队过去把版权问题放在执行末端,能唱就唱,不能唱也硬唱,出现争议再处理,先上车后补票很常见。


单依纯在微博提到,要“成立版权核查组”,如果只是公关姿态,意义有限;但如果真正落地为标准化流程——曲目清单提前锁定、授权状态分级标注、拒绝即删除、不以演出临时性为借口,那单依纯以后就是版权合规的标杆。


再次,版权风险预判应成为常规动作。热门翻唱往往带动情绪与流量,但同样伴随高曝光与高审视。一旦涉及未授权使用,损失的不只是费用,更是公众形象与行业信用。版权风险预判,不应发生在舆论爆发之后,而应嵌入巡演立项之初。如果这次事件真的推动行业形成标准化流程,那就是一件大好事。


音乐行业从来不怕有beef。真正值得在意的是,beef之后,规则有没有被写得更清楚,流程有没有被补得更严密,敬畏有没有成为共识。如果这次风波,能让更多巡演团队乃至从业者达成更清晰的行业共识:尊重权利,完善流程,让版权不再悬于空中,而是落在执行层面,那它就不仅是一场风波,而是一次必要的行业修正。


02


十三年前的“旧案”回顾


最后,还想回顾一下吴向飞喊话李荣浩侵权道歉的插曲。


2013年3月8日,在陈坤「行走的力量」公益音乐分享会上,尚未成名的李荣浩以音乐总监的身份参与其中,并与陈坤合作表演了吴向飞作词的歌曲《路一直都在》。


有网友指出,这场公益音乐会有东风标致的品牌露出,经查证,“The way路”2013陈坤和他的朋友行走音乐分享会由东风标致308首席赞助,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条件。



但别忘了,2013年还是适用的2010年颁发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只需要表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即可认定免费合理使用。所以这场公益音乐会,仍然符合相关条件。


直到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才追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条表述,也就是之后的公益演出,除了“不要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需要满足“无商业赞助、无品牌宣传、无引流”的要求。



总结来看,按照2010年《著作权法》,表演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李荣浩没有侵权。


最后想说,感谢李荣浩,让我深入学习了《著作权法》,也给大众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版权公开课。


*本文图源网络,如侵权联系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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