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空乘人员纳入"飞行安全保障人员"范畴,对其实施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调其安全职责优先于服务属性,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机上暴力的法律评价标准。 ## 1. 法律明确空乘的"安全身份"定位 - 《解释》首次将乘务员与航空安全员、随机机务并列列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 重点强调空乘承担客舱安全检查、应急程序执行等安全职责,而不仅是服务角色 ## 2. 暴力行为入罪的核心标准 - 定罪关键看暴力是否导致安全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履职能力受损" - 区别于一般治安案件,需结合行为后果对飞行安全的具体影响判断 - 轻微冲突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影响履职即可能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 3.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解决 - 解决过去对"殴打乘务员"案件处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明确数罪并罚原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等罪时从重处罚 - 扩展了2024年《指导意见》中"安全人员"的界定范围 ## 4. 民航安全体系的特殊性 - 飞机作为封闭系统,安全人员履职受损直接影响整体运行安全 - 万米高空无法即时获得外部支援,各岗位协作构成完整安全链条 - 乘务员履职能力关乎客舱秩序维持和紧急情况响应 ## 5. 社会认知的矫正意义 - 纠正公众将机上冲突简单视为"服务纠纷"的误解 - 法律评价差异:地面冲突属治安问题,飞行中可能构成危害安全罪 - 暴力行为损害对象从个人权益扩展到公共安全利益
最高法明确:空乘的“飞行安全保障”身份
2026-04-09 10:01

最高法明确:空乘的“飞行安全保障”身份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停机坪 ,作者:停机坪大表哥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明确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和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这次《解释》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不只是笼统强调“机闹要严惩”,而是把一个过去在实践中容易被低估、也容易被模糊处理的问题,写得更清楚了:


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对空中乘务员使用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过去很多人一提到殴打乘务员,首先想到的还是“服务纠纷”“旅客冲突”“治安案件”,甚至有人会下意识觉得,这只是机舱里的一场普通打架,只不过打到的是乘务员而已。


可这次《解释》释放出的信号很明确:在飞行中的航空器里,殴打乘务员,不再当然只是一般秩序问题或者一般人身侵害问题,而可能被放进飞行安全的法律框架里重新评价。


官方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而在最高法、最高检、中国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这个问题讲得更细。


答记者问明确指出,与2024年1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比,这次《解释》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上作了扩展:


原来的表述是导致航空器上“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现在则扩大为导致“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


答记者问还专门强调,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这段话非常关键,至少说明了两件事:


第一,这次确认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司法机关有意识地在解决一个实践争议。


过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关于“对乘务员使用暴力”到底应当如何评价,确实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有的可能更倾向于按一般殴打、一般扰乱秩序看待;


有的则认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这种行为本来就可能直接影响飞行安全保障链条。这次《解释》把乘务员明确写进去,实际上就是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第二,法律这次承认的,不是乘务员的‘服务身份’,而是他们的‘安全身份’。


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尤其重要。


因为在很多公众印象里,乘务员往往首先被看作服务人员,送餐、广播、照顾旅客、处理客舱需求。


但在民航运行体系里,乘务员从来都不只是服务人员。他们还承担客舱安全检查、旅客秩序维持、应急程序执行、异常情况处置配合、紧急撤离组织等一整套安全职责。


换句话说,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乘务员本身就是飞行安全保障链条的一环。


所以,为什么打乘务员在法律上可能不只是“打人”?


因为在地面普通场所,殴打他人,通常主要侵害的是特定个体的人身权利;


但在飞行中的航空器里,殴打乘务员,除了侵害乘务员个人权益外,还有可能直接削弱客舱安全岗位的履职能力,进而影响整个飞行安全保障体系。


我们都知道飞机不是普通公共空间。它是一个高度封闭、高度依赖分工协作、容错率极低的运行系统。


万米高空没有“下车报警”这回事,也没有随时可以引入外部安保力量的条件。


机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人员的岗位分工,是整套飞行安全体系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乘务员因为遭受暴力侵害而受伤、失去工作能力、无法正常执行安全职责,那么受影响的就不只是一个员工,而是整套客舱运行秩序和安全响应能力。


也正因此,这次《解释》把乘务员明确纳入“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范围,背后体现的并不是对某个职业的情绪性偏袒,而是对民航运行现实的法律回应。


法律在这里关注的,不是“谁更委屈”,而是“谁的履职受损会转化为飞行安全风险”。


我觉得还需要讲清楚另一个问题:


是不是只要在飞机上打了乘务员,就一定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从现有发布会和答记者问内容看,也不能这样简单理解。


因为这次《解释》的表述重点,不是只看“对象是不是乘务员”,而是看飞行中的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了“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


答记者问点出的核心判断之一,就是是否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


也就是说,这里不是一个抽象身份判断,而是一个和飞行安全后果密切相关的具体判断。


法律并不是说,只要有口角、推搡、轻微冲突,就当然上升为严重公共安全犯罪;但如果暴力行为已经实质影响到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性质就可能明显升级。


这恰恰体现出这次《解释》的专业性。


它不是简单靠口号“从严”,而是在具体入罪逻辑上,把“谁被打了”和“打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岗位后果、是否影响飞行安全”结合起来判断。


除此之外,答记者问还特别提到,《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其中就包括: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点也很重要。


因为现实里的机上暴力事件,往往不是一个单独动作那么简单。


有人先辱骂、后推搡,再发展为殴打;有人对乘务员动手后,又抗拒航空安全员制止;有人甚至进一步威胁机组、冲击驾驶舱、扰乱整体客舱秩序。


这样的行为结构,本来就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现在《解释》把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这些规则说得更明确,目的就是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处理标准不一。


从行业视角看,这次《解释》最现实的意义,其实在于把一个过去容易被社会误读的问题重新摆正了。


很多人平时只看到乘务员“端茶送水”的一面,于是很容易把机上冲突理解成一种消费者与服务人员之间的矛盾;


但法律这次明确告诉大家:在飞行中的航空器里,乘务员首先是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其次才是大家通常感知到的服务岗位。


一旦对他们实施暴力,受损的不只是一个人的面部、身体或者情绪,而可能是整架飞机的安全运行秩序。


这也意味着,今后在类似案件中,公众不能再简单用“旅客情绪激动”“只是和空乘起冲突”来理解其法律性质。


在地面上,一场冲突可能主要是治安问题;可一旦发生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而且对象是承担安全职责的乘务员,法律评价就可能完全不同。


总之,在飞行中的飞机上,对空中乘务员使用暴力,不只是打人,可能是在破坏飞行安全。


望诸君谨记。

频道: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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