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中女生因班主任长期发送性暗示信息并存在肢体越界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撤销了警方不予处罚的决定。此案揭示了在权力不对等的师生关系中,“同意”并非真正自由,并批判了要求“完美受害人”的社会偏见,成为认定校园性骚扰的一个里程碑。 ## 案件回顾:从警方不予处罚到法院胜诉 - 2022年至2024年,成都某中学班主任陈勇对学生晴枫发送大量暧昧及性暗示信息并存在肢体越界,多名女生指证其类似行为。 - 2024年9月报案后,警方以超过追诉期限、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行政处罚;教育主管部门则吊销了陈勇的教师资格证。 - 2026年1月,成都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警方决定,责令重处,指出教师的侵扰行为实质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安宁与发展。 ## 法律焦点:权力不对等下的“同意”本质 - 法院认为,师生存在天然权力不对等,学生表面的“积极回应”并非真实同意,而是权力压迫下的结果。 - **关键见解**:利用权力滋扰导致下位者不能、不敢拒绝,绝不等于同意,这是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剥削。 ## 认知误区:为何性骚扰案件认定困难? - 警方更擅长处理陌生人性侵害,但熟人性骚扰因隐蔽性强、证据难留存(如无监控、目击者)而面临证明困境。 - 警方错误聚焦于受害人的部分回应,却忽视了权力结构下未成年人难以直接拒绝的处境。 ## 社会反思:破除“完美受害人”偏见 - 社会常要求受害者“立刻拒绝、及时报警”,但性骚扰受害者因权力压迫、道德压力往往无法完美反抗。 - **关键见解**:要求受害者完美,实则是帮助惯犯转移责任;晴枫在举报信中强调“错不在我”,正挑战这一偏见。 ## 法律进步: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与校园责任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使14至16岁少女“自愿”,特殊职责人员(如教师)亦构成犯罪。 - 学校有法定义务建立反性骚扰机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要求学校预防性侵害,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案件结局:维权胜利与象征意义 - 2026年,公安机关对涉事班主任处以行政拘留8日及罚款300元;晴枫高考后考入法学专业,其维权历程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生动实践。 - 判决书中“它定义不了你的天空”一句,被视作对所有类似受害人的鼓励,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四川女学生状告老师:校园师生之间的同意算同意吗?
2026-04-11 18:08

四川女学生状告老师:校园师生之间的同意算同意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风声OPINION ,作者:陈碧,原文标题:《法治理想国|四川女学生状告老师:校园师生之间的同意算同意吗?》


凤凰网原创如果利用权力进行滋扰,导致下位者不能、不敢拒绝,这绝不等于“同意”。她们对权力依赖关系的人做出的同意是不自由的,这不是真正的同意,而是上位者对于下位者的剥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校园性骚扰案。2022年至2024年,晴枫就读成都某中学期间,班主任陈勇对其发送了大量暧昧及性暗示信息,并存在肢体越界(二人均为化名)。学校还有多名女生指证其类似行为。


2024年9月,晴枫等人报案后,警方以超过追诉期限、证据不足等理由,未对陈勇进行行政处罚。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天府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吊销了陈勇的教师资格证,同时也向该中学发布责令函,要求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晴枫的维权可以到此为止,也可以把法律程序走到底——对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经过反复思考,她决定等待高考结束后,也是年满十八岁后,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8日,成都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1月,法院一审认为,师生存在天然权力不对等,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高频性暗示聊天,实质性地干扰了学生的心理安宁、学习生活及正常人际发展,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原不予处罚决定,责令警方重新处理。


判决中有一段给原告的话相当感人:“请不要因为这段不愉快的经历责备自己,它定义不了你的天空,更决定不了你的未来。”这句话,也送给所有类似经历的受害人。


一看即知的性骚扰,暴露了哪些认知误区?


从法律上理解性骚扰,就必须引入性自主权这个专业词汇。自主的意思就是我自己说了算,因此性自主就是指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接受或是拒绝与性相关的行为,不受他人强制。


如果性自主权被侵害,我国法律会提供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三种层次的保护。严重侵犯性自主权的,比如强奸、猥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被害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也侵犯了性自主权,法律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民事保护。


在本案中,晴枫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民事诉讼,要求国家公权力对涉事者进行行政处罚。在我看来,这一选择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民事诉讼把证明责任放在原告身上,存在证据不足则败诉的风险,而警方介入有强制力,在取证效率和惩戒效果上会更好;第二,2025年报案时她尚未成年,报案不需要监护人,但民事诉讼需要监护人出面代理,这么做也可能是为了避开家庭干预。


警方会如何判定班主任的一系列行为呢?我们来看看处罚决定中的逻辑。


首先,警方认为,“摸脸、摸手、摸腰等肢体接触”,现有证据,也就是人证,不足以证明相关行为存在;即便退一步认定存在,陈勇作为教师、班主任,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共场合对学生实施拍打、摸头、打戒尺等行为,系面向不特定学生发生,也不符合猥亵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不能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法》)第44条关于猥亵的处罚规定。


其次,班主任确实多次发送信息给晴枫,但不存在淫秽、侮辱、恐吓,且双方有互动,晴枫也表现出“积极态度”,因此也不能适用《治安法》第42条第5项关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


这个论证逻辑,深刻地暴露出性骚扰案的处理难度和认识误区。警方更擅长处理那些陌生人之间的性侵害案件,比如厕所里的偷拍、公车地铁里的“咸猪手”,能拿到当事人的手机、能抓个现行,办案就十拿九稳。但熟人之间的肢体接触如何证明?尤其是关键的直接证据如何获取?如果只有受害人一面之词而涉事者坚决否认或者还能做出“合理解释”呢?


性骚扰行为,因本身的隐蔽性、突发性使得案件很难留存证据,没有监控,也缺乏第三方见证,这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即便本案中老师确实存在肢体接触的过界行为,但和“猥亵”未成年人的证明要求还有差距。这就是证明困境,也是本案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可。


但是,晴枫案还有大量的微信互动证据。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班主任有部分时段从清晨持续到凌晨,频率高、时间长、信息量大,虽然不是典型的淫秽、侮辱、恐吓的信息,但这么强的信息轰炸对一个师生权力结构支配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她能说不吗?她敢拒绝吗?或者她敢不回、拉黑吗?恰恰在这一点上,警方的认识出现了偏差,看到晴枫“曾表现出一定回应”,因此就认为没有干扰她的正常生活。


法院对此做出了不同评价。判决指出,高中师生之间存在着权力关系,教师在学业评价、纪律管理等方面拥有极大的影响力,班主任的信息侵扰已经严重影响学生心理安宁。上位者利用权力地位进行滋扰,让下位者不能、不敢拒绝,哪怕内容不黄不暴,也构成侵权。


虽然法院判决里没有明确提到性骚扰,但毫无疑问,这就是校园性骚扰证明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它为警方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指明了方向,必须考虑双方的具体关系、地位差异及行为后果。



受害人还不够完美吗?


警方的注意焦点,始终停留在晴枫“曾表现出一定回应”。法院提醒说,这种互动发生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要充分考虑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及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实质影响。受害人的回应有问题吗?有多大问题?当我们出于思维惯性这么问的时候,要警惕自己是不是陷入了完美受害人的偏见。


让我们把目光放远一些,几乎在所有性骚扰事件中受害者自身都存在道德压力,她们为避免性羞辱而不敢对质;尤其在职场、学校,受害者面对权力更高、资源更多的一方的性骚扰行为时,通常没有对此言行明确翻脸,导致受害者是否“反感”的主观意愿难以认定,晴枫案也几乎止步于这个主观意愿的认定。


在一些被支持的性骚扰侵权案件中,法院多从事前双方的关系、事中行为发生的背景、事后原告的反应来推测,被告的行为是否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这加剧了当事人证明的难度,也隐形地要求一个完美的被害人,你最好是冷若冰霜的、你最好是道德无瑕的、你必须当场说不、你必须立刻翻脸报案等,这些因素都是性骚扰案件证明困境的体现。


所以,很多女孩沉默了,选择了自己慢慢消化。但是,这种说不清楚的恶劣情绪、自我质疑、肮脏感、不信任感,会长久尾随。在2022年北京的蓬蒿剧场性骚扰案件中,有一位声称自己2009年被骚扰过的女性,写了一篇很长的文章,详细地回忆了当时发生的一切——事情过去这么多年,她还记得如此清楚。这就说明,伤害是持久的、隐秘的。


所以,请不要在女孩讲述性骚扰的时候,再说“没多大点事”这样的话了,不是你亲身经历的伤,不知道有多痛。


在受到滋扰的当时,有的受害人表现得克制、体面,甚至麻木。这是一种生存策略,但代价也是巨大的。性格好的女孩不仅要承担维护和谐氛围的情感劳动,还可能承受直接的骚扰和侵犯。女性为“be nice”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最后还将因此无法自证清白。


我们的社会文化,一方面要求女性“宜人”,一方面又要求面对侵害时有“完美”抵抗,这对女性被害人要求太高了。


晴枫在举报信中这样写道:“我一遍又一遍地告诉自己,我没有错,错不在我,我的痛苦和难受并不来源于我自己。”确实,错不在你,而在那些肮脏的违法犯罪者,也在某种经验偏见。社会悄悄给受害者定了标准,你必须衣着得体、性格刚烈、立刻拒绝、及时报警、情绪崩溃……只要有一点不符,就开始质疑你的动机、人品。


其实,很多性骚扰就是利用权力、地位、熟人关系进行精神施压,一再挑战受害者的底线。要求受害者完美,就是在帮助这些惯犯。从今天开始,我们要反复提醒自己,不要把责任从加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不要帮助那些惯犯。


校园里的同意和师生恋能算同意吗?


在晴枫案中,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面对教师发起的越界交往,往往难以自由表达真实意愿,表面上的回应也未必意味着真实同意。这点明了“同意”的本质:如果利用权力进行滋扰,导致下位者不能、不敢拒绝,这绝不等于“同意”。


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的性侵罪名的原因,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自愿也构成犯罪。法律认可14至16岁的少女有性同意能力,但同时认为,她们对权力依赖关系的人做出的同意是不自由的,这不是真正的同意,而是上位者对于下位者的剥削。


我们退一步说,如果女学生真的喜欢老师,那老师的行为就不值得追究吗?答案是否定的。师生之间权力、地位的不对等,很可能导致学生的同意并不是真正的同意。同意的认定与学生的年龄密切相关,一般认为,学生年龄越小,越无法真正同意。


所以,日常俗语所说的“他年纪小不懂事,你这把年纪还不懂事吗”,这种指责在校园性骚扰中是可以用来指责教师的,教师一方基于关系中更优越地位自然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受欢迎”“对方愿意的”作为抗辩。


在师生关系中,谁是强者不言而喻。即便有恋爱的自由,也不能让恋爱的自由超越平等,因为不平等会妨碍恋爱自由的可能。


我国民法典规定:“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也有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所以,学校承担着防止师生越界的法律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学校将师生恋、性骚扰视为洪水猛兽,依据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及各州反歧视、反性骚扰的判例,若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学生可起诉教师与学校,主张学校因疏于管理、未制定有效防范制度而承担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学校,建立预防和科学处置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正是我国校园建设的重要课题。


回到本案,从媒体报道获知,晴枫从小对法律感兴趣,常去旁听庭审。高考后,她如愿被法学专业录取。而她作为法学院学生的第一课就是走完了自己的维权之路,近日成都公安机关通知她,涉事班主任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并处罚款三百元。


作为一个大学法学院的老师,我对此深受感动,并引以为荣。“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她已经证明了正义女神的一手是天平,而另一手则握有宝剑。这也正是法律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共识和基础。

频道: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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