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上海天文馆 ,编辑:晓天,作者:李若愚,原文标题:《当光污染走进法典|国际暗夜周专题》
每年国际暗夜周,公众都会重新回到一个看似熟悉、实则长期被低估的问题:夜晚为什么越来越亮,白天为什么有些建筑会反射刺眼的阳光,城镇的光究竟该怎样被规范?2026年3月12日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国家层面的法典中专设“光污染防治”章节,并在法律责任分则中写入专门处罚条款。这是中国光污染治理从零散地方规则、部门规范和个案执法,进入全国统一基本制度的重要节点。
这次立法的意义,首先在于光污染第一次被完整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法体系;更深的一层,则在于法典用“定义—监管—规划—标准—场景治理—分区控制—法律责任”的链条,为后续标准制定、执法分工、公众投诉、公益诉讼和城市更新中的光环境治理,搭起了一套国家级框架。
01
治理框架
法典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共七条,分别规定了光污染定义、监管体制、规划预防、产品与设施限值、重点场景治理、建筑材料控制和分区管理。如果再连同法律责任分则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一起看,这一制度已经具备了较清晰的落地路径。
终版最核心的定义写在第六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这一定义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要点。其一,治理对象既包括人工照明,也包括对白天日光照射条件的不恰当改变,即玻璃幕墙、反光材料等引起的白天反射问题;其二,法律上的直接保护对象落在“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光污染的部分|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监管职责也被明确下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光污染防治工作,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监管。对于公众而言,这意味着过去“知道受影响,却不知道该找谁”的难题,至少在制度层面得到了一次明确回应。
法典还把治理逻辑前移到了规划和标准环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城乡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则应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设定合理的光限值。这让光污染治理第一次不再局限于“建成以后再投诉”,而是进入规划、设计、材料和产品环节。
对公众最熟悉、投诉最集中的场景,法典也作了点名式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材料,也应合理设计和选材;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区管理,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进行控制。这几条合在一起,已经覆盖了国内投诉最常见的几类场景:过亮广告屏、夜间工地灯、道路与补光设施、景观照明、玻璃幕墙反光。

常见光污染来源|图源:Ricardo Morales、Ivy Wang、Nihar Reddy Jangam、Eric Prouzet
更关键的一步,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终版已经从“原则上要防治”走到了“出现法定情形可以处罚”。
02
关键进展
光污染立法从无到有,法典从三版草案到最终版,是一个积极听取民意、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几项进展:

第一,国家层面第一次把光污染作为独立治理对象系统写入法典
此前,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将“光辐射”列入污染防治对象,但没有形成独立定义、专章制度和专门法律责任。这次法典化,把地方多年探索提升为统一的国家基本规则,其制度意义明确。
法典并没有把光污染完全限定在夜间灯光,而是写入了“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这使玻璃幕墙、镜面材料和高反射外立面等白天眩光问题,能够进入同一套治理框架。在国际比较中,这一点颇具特色。英国现行制度主要把人工光作为法定妨害处理,并明确自然光不在其范围内;法国虽然在国家立法中把人工光对人、环境、能耗和夜空观察的影响一并纳入,但主要对象仍是人工光排放;韩国则通过专门法管理“人工照明导致的光污染”,其定义中同时提到公众生活和环境损害。相比之下,中国法典把“日光照射条件”直接纳入定义,体现出对幕墙反光、城市强反射等本土问题的强回应。
广告屏、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建筑玻璃和材料,都是城市里最容易引发投诉的对象
专章本身负责定义问题、规定原则和工具,法律责任分则则提供行政处罚入口。配合总则中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举报、公益诉讼与禁止令保全制度,法典在程序上已经给光污染治理留下了继续扩展的空间。
03
法典的留白
法典完成了国家层面的第一步,仍然保留了明显的边界。最突出的留白,是定义把光污染直接限于“人的视觉受到干扰”。从执法角度看,这样的写法有现实基础:视觉干扰最容易感知,广告屏、补光灯、反射眩光等也更容易举证和处置;从科学和生态环境保护角度看,该定义又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光污染的影响并不只在“看着刺眼”。现有研究已经较充分地显示,夜间人造光会影响昼夜节律、睡眠和褪黑素调节,但不同类型光暴露、不同照度、不同时间窗口、不同人群之间的风险强度并不相同,户外光污染与健康之间的因果链条也比公众想象更复杂。与此同时,生态学研究对野生动植物迁徙、趋光、觅食、繁殖以及群落和生态网络的影响证据已经相当丰富,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中的夜间人造光效应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越越来越多的科研项目开始关注光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图源Wu et al.-2024-Impacts of Artificial Lighting at Night on Urban Birds in Shanghai With Citizen Science Data
法国立法已明确把人、动物、植物、生态系统、能源浪费和夜空观测都纳入治理理由,韩国专门法也同时指向国家健康与环境。相比之下,中国法典在这一步更为审慎。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影响在法典中毫无位置。法典总则与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关于公众健康、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保护、资源节约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条款,为未来把光污染研究和治理外延逐步拓宽,保留了制度接口。也正因为如此,终版法典更像一个已经立稳的框架,而不是光污染立法的终点。
04
现实痛点
从近年来公开案例、主管部门答复和媒体报道来看,国内公众对光污染的关切并不抽象,几乎都落在具体生活场景里。
一类是夜间直射型光污染,例如大型LED广告屏、灯箱、媒体立面墙、商业综合体夜景照明直射居民窗户,造成难以休息、拉上窗帘仍明显受扰。最高检文章和相关案例显示,上海静安区针对大型商场电子显示牌、广告灯箱亮度过高导致居民休息受影响的问题,曾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整改;2021年6月至11月,静安区检察机关接收光污染投诉线索197件,占当时总投诉量11%。一类是交通干扰型光污染,例如道路照明设置不当、补光灯爆闪、非道路照明正对路面,影响司机视认和行车安全。一类是白天反射型光污染,集中见于玻璃幕墙、镜面外立面、釉面材料和大理石等产生的强反射,对驾驶、步行和周边居民用眼舒适度形成影响。还有一类是夜间工地和施工照明问题,往往与噪声、夜间施工扰民叠加出现。
这些场景之所以长期难治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国家层面的专门依据不足。生态环境部在2022年的公开答复中也承认,我国光污染防治仍处起步阶段,监测和监管能力仍需加强,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杭州、广州等地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地方立法、调查和标准探索。这正是法典专章落地的现实背景。
05
从首稿到定稿
版本演进速览
| 版本 | 光污染定义 | 关键变化 | 整体判断 |
| 草案首稿 | 过量/不当用光、改变自然光源 | 有“良好光环境”、监测研究、具体光学指标、高反光率材料控制 | 框架宽、技术色彩强 |
| 草案二次审议稿 | 基本沿用首稿 | 新增专门法律责任 | 开始形成可处罚闭环 |
| 草案三次审议稿 | 人的视觉受到干扰;日光照射条件 | 删除“良好光环境”、删监测条款、指标概括化 | 概念明显收束 |
| 正式通过文本 | 沿用三审 | 新增公安交管执法主体,规划用语进一步统一 | 进入可执行定型阶段 |
把这次立法只看成“新增一章”并不完整。对照首稿、二审稿、三审稿和最终通过文本可以看到,光污染条款经历了一次很典型的立法打磨:先提出较宽的政策与技术框架,再逐步收束为更容易识别、也更便于执行的法律表达。
在首稿中,光污染章节已经相当完整。首稿把光污染定义为“过量或者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改变自然光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现象”,并专设“国家保护满足公众健康需求的良好光环境”条款;在标准条款中,直接列举了光强、亮度、上射光通比、色温、反射比等具体指标;还写入了“开展光污染监测方法研究,推进光污染监测工作”以及“控制高反光率材料使用”等内容。这说明首稿的思路更宽,带有较强的价值宣示、技术导向和政策预留。
到了二审阶段,专章主体框架基本保留,但法律责任被补了上来。公开说明写得很清楚:针对实践中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立法机关建议增加“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责任”。二审稿新增了针对广告屏、灯箱、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场景的处罚条款,光污染治理由此第一次拥有了较直接的国家层面执法依据。从立法语言看,这一步非常重要,它把光污染从“应当治理的问题”推进到了“可以依法纠正并处罚的行为”。
三审稿是整个演进过程中变化最大的一步。
首先,定义由“过量或者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改变自然光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调整为“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这一变化有三层含义:一是“自然光源”被调整为“日光的照射条件”,文本更聚焦现实场景;二是“人的视觉受到干扰”被明确写入,执法对象和损害识别标准都更具体;三是整体表述从环境现象描述,转向了更强调可识别性的法律定义。
与此同时,首稿中的“良好光环境”条款被删除,标准条文里列出的具体的光学指标也被概括为“合理的光限值”,监测方法研究条款也没有保留下来,玻璃幕墙条款中的“控制高反光率材料的使用”被改成了更概括的“合理设计和选材”。可以看出,三审稿更谨慎,也更强调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最终通过文本大体沿用了三审稿的结构和取向,但仍有两处值得注意的细化。其一,规划条文把此前“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统一调整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和法典整体表达保持一致;其二,法律责任条文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确纳入执法主体之一,这与交通补光灯、道路照明、反光眩光等现实问题的治理更加贴合。
这条演进线索说明,终版法典没有走向一个包罗万象、技术细节堆叠的“大而全”文本,也没有停留在泛泛倡议层面,而是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较稳的法治框架:保留了中国城市最突出的现实问题,保留了对白天反光问题的覆盖,保留了规划、标准和分区治理工具,同时把定义和处罚条件调整到了更便于执行的范围。
06
法典之后,如何“负责任的照明”
如果说法典回答了“要不要管、由谁来管、可以怎么管”,那么城市治理下一步更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照明才算正确、合理、合法、科学、负责任。
国际上光污染领域的著名环保组织暗夜国际(DarkSkyInternational)提出的“负责任的户外照明五项原则”可以作为很好的公共沟通框架:有用的、有针对性的、低光照水平的、可控制的、暖色的。把它放到中国法典语境里,可以对应为五个简单而重要的方向:
该亮的地方亮,不该亮的地方不亮;光照到需要的地方,不外溢进居民窗户和夜空;亮度以达到功能为限,不把“更亮”误当成“更安全”;在需要的时间开启,在不需要时调暗或关闭;尽量减少高蓝光成分,降低生理与生态干扰。

负责任的户外照明五项原则|图源:暗夜国际
这套原则看似朴素,恰好与法典的规划、标准、场景治理和分区管理条款高度契合。对于城镇管理者,它提示治理重点不只在“事后灭火”,还在规划、设计、材料、时段控制和精细化运营;对于公众,它也帮助把“忍一忍算了”的个体不适,转化为可以被识别、可以被讨论、可以被治理的公共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光污染条款,标志着中国光污染治理正式进入国家法典化阶段,迈出了扎实的一步:专章确立了定义与责任边界,处罚条款建立了执法依据,“日光照射条件”让白天反射问题也进入了法治视野。它也并非完美:终版采用了较克制的定义,尚未把生态、天文、能源与非视觉健康影响直接写入核心条款,监测与技术指标也更多留待后续标准体系完善。
也正因如此,这部法典的意义既在于“立”法,也在于留出了继续前进的空间。对今天的中国城镇来说,光不该只是繁华的象征,它也应当服从健康、安全、生态、节能和公共利益的边界。国际暗夜周提醒我们的,并不只是抬头看星空的权利,也是在重新学习如何在现代城镇里把光用得更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全文: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将“光辐射”列入污染防治对象。
[4]英国:Artificial light nuisances:how councils deal with complaints,GOV.UK,2015:https://www.gov.uk/guidance/artificial-light-nuisances-how-councils-deal-with-complaint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England and Wales)statutory nuisance provisions: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0/43/part/III/crossheading/statutory-nuisances-england-and-wales;法国:Code de l'environnement,Article L583-1(Legifrance):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article_lc/LEGIARTI000022496023;Le ministère de la Transitionécologique“Pollution lumineuse”:https://www.ecologie.gouv.fr/politiques-publiques/pollution-lumineuse;Arrêtédu 27 décembre 2018: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37864346;韩国:Republic of Korea,Act on the Prevention of Light Pollution due to Artificial Lighting(KLRI):https://elaw.klri.re.kr/eng_mobile/viewer.do?hseq=52771&key=39&type=part
[5]《光污染防治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担当》,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2-23: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12/t20211223_539433.shtml
[6]《守护夜的安宁》,最高检/检察日报相关公开报道,2026-03-25。可参见相关新闻转载:https://finance.sina.cn/2026-03-25/detail-inhseupw6839189.d.html?vt=4
[7]Cho,Y.M.,Ryu,S.-H.,Lee,B.R.,Kim,K.H.,Lee,E.,&Choi,J.(2015).Effects of artificial light at night on human health:A literature review of observational and experimental studies applied to exposure assessment.Chronobiology International,32(9),1294–1310.https://doi.org/10.3109/07420528.2015.1073158
[8]Dautovich,N.D.,Schreiber,D.R.,Imel,J.,&Hartman,M.(2019).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amount and timing of light in association with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sleep outcomes in community-dwelling adults.Sleep Health,5(1),31–36.https://pubmed.ncbi.nlm.nih.gov/30670164/
[9]IARC Working Group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rcinogenic Hazards to Humans.(2020).Night Shift Work.IARC Monograph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rcinogenic Hazards to Humans,Volume 124.Lyon: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10]Longcore,T.,&Rich,C.(2004).Ecological light pollution.Frontiers in Ecology and the Environment,2(4),191–198.
[11]Sanders,D.,Frago,E.,Kehoe,R.,Patterson,C.,&Gaston,K.J.(2021).A meta-analysis of biological impacts of artificial light at night.Nature Ecology&Evolution,5,74–81.
[12]Marangoni,L.F.B.,et al.(2022).Impacts of artificial light at night in marine ecosystems—A review.Global Change Biology,28(18),5346–5367.https://pmc.ncbi.nlm.nih.gov/articles/PMC9540822/
[13]《烈日让人视觉疲劳幕墙反光措手不及“强光”下驾车暗藏危机》,上海公安局相关转载页:https://gaj.sh.gov.cn/shga/wzXxfbGj/detail?pa=110ef360e4374a41731cb44f2bcf974173d0206d0bc9635daad7bc9e91f49cc3
[14]《城市光污染:繁华背后几多忧》,人民日报,2017-02-07:https://paper.people.com.cn/rmzk/html/2017-02/07/content_1755633.htm
[15]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83号建议的答复(2022):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3/202301/t20230111_1012309.html
[16]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62号建议的答复(2022):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3/202301/t20230111_1012270.html
[17]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CIE).e-ILV/CIE S 017:2020 International Lighting Vocabulary,term 17-22-098“glare”:https://cie.co.at/eilvterm/17-22-098
[18]Aslam,T.M.,Haider,D.,&Murray,I.J.(2007).Principles of disability glare measurement:an ophthalmological perspective.Acta Ophthalmologica Scandinavica,85(4),354–360.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7313443/
[19]Wood,J.M.(2020).Nighttime driving:visual,lighting and visibility challenges.Ophthalmic and Physiological Optics,40(2),187–201.https://doi.org/10.1111/opo.12659
[20]UEFA Stadium Lighting Guide 2023,“Evaluating glare”(referring to CIE 112 outdoor glare rating system):https://documents.uefa.com/r/UEFA-Stadium-Lighting-Guide-2023-2023/Evaluating-glare-Online
[21]Kyba,C.C.M.,Mohar,A.,&Posch,T.(2023).Citizen scientists report global rapid reductions in the visibility of stars from 2011 to 2022.Science,379(6628),265–268.
[22]DarkSky,Fiv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Outdoor Lighting:https://darksky.org/resources/guides-and-how-tos/lighting-princip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