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显示AA制户外活动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有免责声明也可能被判赔偿,参与者需警惕"无人兜底"风险。 ## 1. 法律判决颠覆AA制免责认知 - 山东聊城案中,驴友擅自离队坠亡,组织者徐某被判赔4.6万(5%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 法院认定组织者存在"安全保障瑕疵",免责声明无效,收费与否是关键分水岭(非营利5% vs 营利性15%)。 ## 2. 组织者责任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仅保护普通队友,组织者适用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核查项目包括风险告知、领队资质、保险购买、路线安全等,南阳案因未买保险被判15%责任。 ## 3. 营利性质决定责任轻重 - 收费超成本即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如南阳60元活动),适用旅游经营者追责标准。 - 临沂案中队友意外致人死亡,组织者仍因未充分警示危险路段担责15%。 ## 4. AA组队的三大潜在风险 - **安全真空**:队员能力参差不齐,无人专业保障(鳌鱼沟雷暴事件险致团灭)。 - **法律幻觉**:免责声明无法对抗法定义务,需证明参与者充分知悉风险。 - **责任错位**:参与者高估领队能力,组织者低估赔偿风险(5%-15%赔偿比例)。 ## 5. 对户外活动的双重警示 - 组织者:微信群发活动即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需承担法律风险。 - 参与者:AA制队伍缺乏专业保障,事故后赔偿无法弥补生命损失。
驴友擅自离队坠崖身亡,AA领队判赔4.6万
2026-04-29 08:20

驴友擅自离队坠崖身亡,AA领队判赔4.6万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徒步中国 ,作者:小海,原文标题:《驴友擅自离队坠崖身亡,AA领队判赔4.6万!》


以前大家觉得AA组队出了事不用担责,毕竟写了“免责声明”。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判决,直接革了“AA组队免责声明”的命。


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二审判决,在户外圈子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63岁的刘某和几名同伴擅自离开集合点,去爬旁边一座没有计划的山,失足身亡。家属随后将活动组织者徐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实际赔偿4.6万余元。





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5%,听上去很少?本案里,家属索赔30万,5%就是4.6万——白白从自己腰包里掏出去的4.6万,就因为你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一起爬山吧'。更何况,这还是死者本人明显有过错、且组织者事前买了保险、事后第一时间救援的情况下。换个事故情形,赔偿比例只会更高。"



到底是不是窦娥冤?


徐某是个登山爱好者,在微信上建了个330多人的户外群,不定期在群里发活动、帮忙联系大巴车。刘某,63岁,和同事姜某搭档爬山已将近十年,爬的都是野山,算得上是有经验的老驴友。


2024年10月31日,徐某在公众号发布了章丘象鼻山的活动信息,费用AA制69元/人。报名要求写得很清楚:"年龄6至69周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史。"报名须知同样白纸黑字:"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活动当天,徐某还为全体55名参与者购买了户外短期旅游保险。


11月3日,55人乘大巴抵达济南章丘文祖东张村广场,下车开始登山。下午1时左右,姜某、刘某等五人从山上下来,没有去集合点,而是相约去爬旁边东面的,不在当天活动计划路线内的“郭某丙山”(陡峭危险区域),并在未使用安全装备、未观察地形的情况下靠近悬崖失足坠落,当场身亡。


姜某第一时间通知了徐某,徐某随即拨打急救、报警和救援电话。当晚,徐某将保险信息发给姜某,由姜某转交刘某家属。


刘某家属认为:徐某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起诉索赔30万元。


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刘某不是孤身一人擅自行动,而是和姜某等五人一起离开集合点,是小团体的集体决定;


第二,须知里明确写了"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刘某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这一约定;


第三,徐某事前确实购买了保险,事后也第一时间启动了救援。


但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认定徐某存在"安全保障瑕疵",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中国裁判文书有关于本事件更详细的说明,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看,很有借鉴意义。


类似的判决,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不止一起。


河南南阳·60元一日游,被判担15%责任


2023年9月,户外爱好者李某在微信群发布"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活动信息,宣传语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老少咸宜,适合遛娃",每人收费60元。参与者张某报名缴费后,次日在活动中意外坠落身亡。


法院查明: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和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费,被认定为"名为非营利AA制,实为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李某未就危险路段作出警示,未提示参与者购买保险,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60元一次的活动,被认定为"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收钱就是收钱,不管多少,性质就变了。


山东临沂·同伴踩落石头致人身亡,组织者仍被判15%


活动组织者王某通过微信群组织驴友前往小虎山户外登山,活动收费29.9元至60元不等。在登山途中,驴友孙某向上攀爬时踩到松动石头,石头坠落击中了在其身后的李某,李某随石头坠落当场死亡。


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踩落石头属于意外,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偿。但王某作为组织者,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死者是被同行队友踩落的石头砸死的,不是组织者直接造成的,组织者照样赔钱。


三个案件,一个共同的逻辑:只要你是组织者,出了人命,你就跑不掉。


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


很多人看到判决结果,第一反应是:凭什么是5%?凭什么是15%?这个比例不是拍脑袋定的,背后有一整套法律逻辑。理解这套逻辑,才能真正看清楚AA组队在法律层面有多危险。


第一把尺子:《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也是很多人最常援引的那一条。简单说:你自愿参加了有风险的户外活动,出了事,不能随便把责任推给你的队友。比如临沂案里孙某踩落石头砸死李某,法院就用了这一条——孙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


但这一条只保护"其他参加者",也就是普通队友,不保护"组织者"。


《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紧接着写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队友之间可以互相"自甘风险",但组织者被明确踢出了这个保护范围,要另外按"安全保障义务"那套规则来判断。两条平行轨道,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这是整件事最关键的法律结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第二把尺子:《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几个字。户外徒步登山,法院认定属于群众性活动,发起人就是组织者,必须对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个框,装的东西很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逐项核查:是否如实告知了线路难度和风险等级?是否配备了有资质、足够数量的领队?是否提示参与者购买意外保险?是否审查了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是否确保路线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险发生时是否及时提醒、制止、救助?


任何一项做得不够,就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会根据做了多少、缺了多少,来酌定责任比例——这就是为什么同是死亡事故,聊城案判5%,南阳案判15%,差别出在这里。聊城案里,徐某购买了保险、事前写了须知、事后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整体瑕疵较少,所以比例低;南阳案里,李某没买保险、没做危险路段警示,且被认定为营利性经营,责任自然更重。


组织者是否营利,是整个判断体系里最关键的分叉。


如果是真正的非营利AA制——费用按实际成本分摊,组织者不从中获益——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法院一般酌定较小比例的责任(比如聊城案的5%);一旦被认定为收费超过成本、具有营利性质,法院就会援引最高院的旅游纠纷司法解释,按照旅游经营者的标准追责,责任大幅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收了60元还是29.9元还是不收钱,在法律认定上是天壤之别。一旦收费,法院就会追问:这60元,超过成本了吗?组织者从中受益了吗?如果是,你就不再是"热心驴友",你是"违规旅游经营者",适用的是更严苛的一套规则。


写了"免责声明",就真的免责了吗?


这是最大的误区。在群公告里写"本活动AA制,风险自负,责任自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多人以为这就上了金刚护体。法院不这么看。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


更要命的是一个在实践中真实影响过判决的细节:有案子里组织者在出发前讲了安全提示,但某个队员当时在车上睡觉没听到,法院就认定该义务"未完全履行"。免责声明写了多少字不重要;你能不能证明每一个参与者确实知悉了风险,才重要。


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我们过去写过很多关于AA组队的文章,讲的都是安全和体验的问题。当时大家可能觉得这是在"夸大其词",毕竟"我就是爬个山,又不是冒险"。


现在法院把这些问题换了一个形式说了出来:你不光是在拿命冒险,你还在拿钱冒险。


AA组队第一大问题:没有人真正对你的安全负责


AA组队最本质的问题是:走在路上,无人带路无人断后,危险地段无人打保护。登山的人通常有几个比较固定的搭档,搭档是经过筛选、磨合才建立起信任的。AA组队跟找搭档是一样的逻辑,不能因为徒步比登山简单,就放弃了对队员的筛选,随便拉群就上山。


你根本不知道你的队友值不值得信任,也不清楚对方的能力。队友彼此不了解,实力参差不齐,当门槛低到一定程度,就一定会有浑水摸鱼的人。每年发生户外事故的队伍,大部分都是AA组队。


AA组队第二大问题:"不专业、无资质"


失温、中暑、滑坠,诸多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户外知识,很容易错过处置时机,意外就这么来了。


之前去年有个很火的新闻:鳌鱼沟一次活动,领队不熟悉地形,盲目依托热力图走路,四个领队竟然没有一个提前踩过线。10公里的路走出了20公里,队伍脱节,半途遭遇雷暴,差点整队覆没。这种"不专业"的代价,在山里是用命来还的。


AA组队第三大问题:对领队充满不合理的想象


很多参与AA组队的队员,潜意识里觉得"有领队在,我就安全了"。雪山爬不上去,要向导拖上去;河水涨了淌不过去,要向导背着过去。


这种想法会让人在关键时刻丧失自救和判断的能力,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而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想象是双向的:队员以为领队在,领队以为签了免责声明就没事了。


双方都活在幻觉里,出了事才发现,责任没法真正推掉。


我们过去说"不要AA组队",说的是:队友不可靠、领队不专业、没有人真的为你兜底,一旦出事,山里救援的代价可能是你的命。现在法院用判决书告诉你:出了事,不只是命,还有钱。


对于活动组织者来说,这三个判决说的是同一件事:你在微信群里发了那条"一起爬山吧",你就是组织者,就有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有可能为他人的意外付出代价。


哪怕对方是明知须知写了"不得擅自离队",仍然跑去爬了计划外的山。


对于活动参与者来说,这三个判决说的也是同一件事:你参加的那支AA队伍,没有人真正对你的安全负责。出了事,对方顶多赔你5%到15%,而这5%到15%是在法院里打赢了官司才能拿到的——命已经没了,去打官司的是你家属。


我们不是在捞钱,也不是在说正规商业团就天下无敌。只是有一些事,好的商业团队会替你提前想到:提前踩线、评估风险、配备保护绳、签有明确条款的合同、购买保险。这些东西,组织人和钱,耗费大量精力,这也是为什么正规商业团的价格不便宜的原因之一。


大自然的美没有变,我们对它的敬畏也不应该变。


平安进山,平安回家。

频道: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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