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好莱坞制度性、中国个案式AI时代人类权益保卫路径,指出需以规则保障人类在创意创作中的核心地位。 ## 1 好莱坞答卷:以制度性协议确立AI时代的“权利护栏” 2023年好莱坞演员工会发起持续118天的全行业罢工,核心争议包含AI对演员职业安全的威胁,最终促成2026年5月达成包含12项AI相关条款的四年期新协议,成为全球制度范本。 协议明确创建或使用演员数字复制品必须获得本人知情同意并支付公平补偿,从根本否定了“一次授权、无限使用”的可能。 协议填补了技术漏洞,不管是否通过片场扫描、演员直接协助生成的数字复制品,适用统一规则与补偿标准,还额外加强了对背景演员、未成年演员的特殊保护。 协议确立“人类优先”的价值导向,要求制片方需证明使用合成演员有“显著附加价值”,同时首次明确要求制片方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演员的数字扫描数据。 协议要求制片方将演员数据用于第三方AI训练时必须通知演员,还设置了动态协商机制以适配AI技术的快速迭代。 这份协议构建了完整的权利防护网,核心是技术应用需尊重人的自主权与权益,但对于部分生物特征融合生成虚拟角色的侵权界定仍留空白,有待后续厘清。 ## 2 中国现状:规则滞后下的个体博弈与技术性补位 中国数字人格权已有初步法律框架:《民法典》禁止信息技术伪造侵害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单独同意,相关监管部门也出台了深度合成、生成式AI的管理规定,但整体原则清晰、细则模糊,核心争议“可识别性”缺乏量化标准,AI融合多人特征、提取部分标志性特征的侵权认定,以及AI训练声音的合理使用界定,都有待司法实践填补。 当前AI侵权已形成完整灰色产业链,AI短剧是重灾区,根源在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方技术门槛低、回报快,被侵权艺人则面临取证难、鉴定难、追责难,胜诉赔偿也难以震慑侵权行为,2026年前三个月已发生多起演员针对AI短剧的维权事件,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案一审胜诉是标志性事件。 爱奇艺2026年4月推出“纳逗Pro AI艺人库”,宣称有超100位深度合作艺人,却旋即遭多位艺人公开否认授权,暴露了行业普遍存在的授权模糊问题:平台多提供笼统的一揽子授权,未清晰约定数字分身的使用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将艺人置于被动风险中。目前部分国内外平台已推出AI识别、检测深度伪造内容的技术工具,为个体维权提供了新路径,也明确了平台的“看门人”责任。 ## 3 伦理审视:AI替代潮下人类创意核心地位不可替代 表演是人类情感、经验与即兴灵感的结晶,AI可模仿表演模式,但无法复现人类演员超越剧本的创造性灵光。 如果由算法基于流量定义“好表演”“好故事”,会导致文化表达趋同、创新源泉枯竭,还可能因数字分身脱离本人意志,造成个人主体性的分裂与模糊。 好莱坞协议确认真人核心地位的价值不止于劳资博弈,更是在数字文明中的关键认知校准:人类的肉身经验、完整人格与创作灵感是创意生态、文明意义的价值基石,必须有制度性保障人类参与艺术创作的“席位”。
好莱坞合同vs中国的个案:在AI替代潮中,人类“席位”的两种保卫战
2026-05-18 20:52

好莱坞合同vs中国的个案:在AI替代潮中,人类“席位”的两种保卫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6年4月20日,爱奇艺“纳逗Pro AI艺人库”宣布已有超100位深度合作艺人,却因多位艺人公开否认授权而陷入争议。


在大洋彼岸,美国演员工会-美国电视和广播艺术家联合会(SAG-AFTRA,以下简称“美国演员工会”)与美国电影电视制片人协会(AMPTP)在2026年5月2日达成了又一份历史性协议,其中包含12项与AI相关的条款,真人演员们仍旧行使对自身数字形象使用的“知情同意权”与“公平补偿权”。


然而,5月5日曾主演《风中奇缘》的女演员Q'orianka Kilcher起诉了卡梅隆及相关公司,指控卡梅隆以基尔彻的面部特征为灵感,创作了《阿凡达》中的主角奈蒂莉。这说明“谁有权使用我的数字肖像”仍然是一个模糊的界限。


一、好莱坞的答卷:以制度性协议确立AI时代的“权利护栏”


2023年7月13日,由美国演员工会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罢工,并与已罢工两个多月的编剧工会联合,构成了好莱坞63年来的首次全行业停摆。这场持续118天的罢工核心争议是流媒体时代收入分配不公与AI对演员、编剧职业安全的威胁,最终于11月9日以达成包含AI使用规范的新临时协议而结束。


2023年的好莱坞大罢工并非终点,而是建立新秩序的起点。美国演员工会与电影电视制片人联盟(AMPTP)于2026年5月达成的为期四年的新协议,该协议包含至少12项与AI相关的具体条款,为全球内容产业应对AI挑战提供了一份制度范本。


1、“知情同意”与“公平补偿”作为刚性原则


协议明确规定,制片方若想创建或使用演员的数字复制品,必须获得演员本人的知情同意,并提供具体用途描述。同时,演员必须为此获得公平的补偿。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一次授权、无限使用”的可能,将数字分身的使用置于明确、有偿的合同框架内。


2、填补技术漏洞,扩大保护范围


出乎意料的是,过去三年AI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制片厂没有争取比三年前更多豁免或放宽对其限制,这表明好莱坞认为,真人是电影制作的必要核心。


新协议承认了技术的快速演变。它明确规定,即使数字复制品并非由制片方在片场亲自扫描制作,或甚至是在没有演员直接协助的情况下生成的,其使用规则和补偿标准与完整扫描制作的复制品完全相同。


这堵住了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责任的潜在漏洞。协议还特别加强了对背景演员和未成年演员的保护,例如明确禁止将未成年演员的数字复制品用于模拟性活动场景。


3、确立“人类优先”的价值导向与安全责任


协议要求制片方必须证明使用合成演员(而非真人)能带来“显著的附加价值”。虽然这一条款的表述较为宽泛,但其象征意义在于确立了人类表演的优先地位。同时,协议首次明确要求制片方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演员的数字扫描数据免遭黑客攻击、泄露或未经授权的使用,即使是对背景演员的数据也是如此。


4、数据透明与未来协商机制


协议要求,如果制片方将演员的数据交予第三方模型用于训练,必须通知演员其数据已被如此授权。这种透明度为演员提供了潜在的舆论监督工具。


此外,协议中许多条款都明确双方将在未来就AI的使用进行再次谈判,建立了一个动态的协商框架,以适应技术的快速迭代。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防护网”,其核心精神是:技术的使用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的自主权、保障人的经济权益、维护人类创作独特性以及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之上。正如劳工法律师玛丽亚·罗德里格斯所评价的,这是一份“全面”且“稳健”的协议,它通过更具体的条款,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有意义的扩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份协议中,演员并没有被授权可以干涉或阻止制片公司如何处理他们的知识产权,第三方模型的训练数据。特别是,当AI或数字技术提取并融合了某人的部分生物特征(而非完整、可识别的肖像)用于创作一个全新的、非写实的虚拟角色时,是否构成对“肖像权”或“公开权”的侵犯?如果AI模型融合了多个人的面部特征来生成一个合成演员,而其中包含了某位演员的特定特征(如下巴),这是否算侵权?这份新协议对这些问题仍然是开放式的、模糊的,或需要留待立法机构或法院去更清晰地进行界定。


二、中国的现状:规则滞后下的个体博弈与技术性“补位”


与美国通过集体行动确立规则不同,中国的AI内容变革呈现出“平台主导、个体应对、规则追赶”的特征,其张力以更为分散和静默的方式显现。


1、法律框架:原则清晰但细则模糊,司法实践艰难“造法”


从法律文本上看,中国对数字人格权的保护框架已初步建立。《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并将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单独同意。国家网信办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禁止未经同意提供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然而,法律的“原则性宣示”在应对技术复杂性时显得力不从心,大量模糊地带亟待司法实践填补。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识别性”标准的界定。法律专家指出,判断AI生成形象是否侵权,关键在于社会一般理性公众能否识别出该形象指向特定的自然人。但“可识别性”本身缺乏量化标准。当AI技术进行“融脸”(融合多人特征)或仅提取某人标志性的下巴、眼神时,如何认定侵权?这也呼应了美国Kilcher诉《阿凡达》案中关于“部分特征”权利的悬而未决。


在声音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在相关判例中明确,只要AI处理后的声音能让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其声音权益就应受到保护。这为声音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然而,对于AI模型通过“学习”海量声音数据生成“新声音”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法律界仍存争议。


2、行业生态:侵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严重失衡,催生灰色产业链


法律的模糊与执行的滞后,为AI侵权提供了野蛮生长的土壤。当前,一个从“素材采集-内容生成-流量变现”的灰色产业链已然形成。AI短剧因其“低投入、高回报”的特性成为侵权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仅2026年前三个月,就发生了多起演员针对AI短剧的维权事件,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案一审胜诉即为标志性案例。


侵权之所以猖獗,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与侵权收益的严重失衡”。对于侵权方,技术门槛低、法律风险模糊、商业回报快;而对于被侵权的艺人,维权则面临“取证难、鉴定难、追责难”。侵权内容数量庞大、传播渠道分散,个人难以全面监测和固定证据。即便胜诉,赔偿金额往往与侵权方的获利不成比例,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3、权利博弈:平台强势主导与个体权利觉醒的碰撞


爱奇艺“纳逗ProAI艺人库”事件,是平台逻辑与个体权利发生正面冲突的典型案例。平台方高调宣布“超百位艺人签约”,旋即遭多名艺人公开否认授权,彻底暴露了在AI技术应用中“授权模糊、边界不清”的行业通病。


AI数字分身授权涉及肖像、声音、表演形象等多重人格利益,其法律性质与传统一次性劳务报酬合同截然不同,本质是“人格要素商品化权利”的长期出让。然而,现实中平台提供的往往是笼统的“一揽子授权”,缺乏对使用范围、期限、场景、收益分配、数据安全及销毁机制、模型微调权限等关键条款的清晰约定。这种模糊的授权模式,将艺人置于权利被无限度使用、事后却难以追责的被动境地。一旦艺人的生物特征数据进入平台系统,还存在被第三方盗取、用于深度伪造等二次侵权的潜在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平台方已开始主动提供技术工具,以应对AI滥用带来的信任危机。例如,YouTube已向所有成年用户开放AI肖像识别工具,允许用户扫描自己的面部,在平台上搜寻未经授权的深度伪造内容,并申请下架。在国内,腾讯云等厂商也推出了“换脸甄别”(ATDF)服务,利用AI技术检测伪造人脸。这些工具为个人维权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也提示了平台作为“看门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伦理审视:当“意义创造”的领域出现人类缺席


超越法律与商业的讨论,AI对人类演员的替代触及了更深层的伦理问题——在“意义创造”这一人类文明的核心领域,如果人类缺席,意味着什么?


表演艺术不仅是技巧的呈现,更是情感、经验、即兴与不可预测性的结晶。AI可以模仿模式,但难以复现人类演员在特定情境下迸发的、超越剧本的灵光一现。当算法基于流量数据“优化”表演时,关于“何谓好表演”、“何谓动人故事”的定义权,正从基于人类共同经验与审美的公共领域,转向不透明的算法黑箱。这可能导致文化表达的趋同与创新源泉的枯竭。


当演员的生物特征与表演风格被转化为可无限调用、组合和再创作的数据资产时,其数字分身可能脱离本体意志,在虚拟空间中演绎截然不同的人生。这不仅涉及肖像权的侵犯,更可能导致个人主体性的分裂与模糊——“我”是谁?那个在屏幕上以我的面貌行事、却不受我控制的数字存在,在何种意义上还是“我”?


好莱坞“仍然重视真人演员”的判断,不应仅被视为劳资博弈的阶段性成果。在伦理层面,它是一次关键的认知校准:在数字文明加速演进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申,人类的肉身经验、完整人格、文化传承与野性灵感,并非技术迭代中待优化的“成本中心”,而是整个创意生态乃至文明意义体系的价值基石。


在任何形式的艺术创作中,人类不应被排除在外,而且我们应当有制度性的保证人类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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