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均不认可AI为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人,本文梳理了中美欧AI可专利性规则差异,指明了企业的IP应对策略,关乎万亿AI创新资本流向。 ## 1 核心矛盾:旧产权制度适配新生产力困境 专利法运行数百年的核心是激励人类创新,当AI可自主产生突破性发明时,贡献归属出现法律模糊:AI无法律人格无法获权,强行指定自然人发明人可能因虚假署名导致专利无效,拒保则会挫伤研发积极性、阻碍技术扩散。这场争论本质是工业时代产权制度面对数字生产力的滞后与重构。 ## 2 中美欧AI可专利性规则差异 ### 中国:功能主义的产业驱动路径 2025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满足“技术三要素”、与具体产业深度融合的AI发明可获授权,同时禁止违反法律公德的AI发明。该务实政策降低AI应用专利化门槛,目前中国生成式AI专利申请量已居全球第一。 ### 美国:追求创新生态平衡的路径 沿用“Alice/Mayo两步测试法”,单纯抽象算法不可专利,仅特定实际应用可获授权。2025年USPTO明确将AI仅视为工具,强化人类发明人核心地位,高门槛旨在防止专利垄断,保障软件互联网产业生态。 ### 欧盟:技术性至上的严格审查路径 欧洲专利局认为AI本身属于抽象概念原则上不可专利,但认可AI作为发明工具,仅审查最终方案的技术性,要求申请文件披露训练数据、架构参数等完整细节。德国联邦法院允许在发明人栏记录AI贡献,在坚守原则的同时回应技术现实。 ### 英国:司法克制下的严格边界路径 英国最高法院裁定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堵死AI所有者自动获权的路径,但审查焦点为发明本身的技术性,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AI发明仍可获授权,法院拒绝司法造法,将规则变革交由立法机关决定。 ## 3 AI时代企业的知识产权生存策略 建立AI研发全生命周期的发明记录制度,完整留存人类团队各环节创造性贡献证据,为主张人类发明人资格提供支撑。针对不同司法辖区制定差异化专利布局:中国突出技术融合与产业效果,美国深挖算法本身技术性改进,欧盟严格满足形式要求强调技术贡献。构建立体IP护城河,采用“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合同”的组合保护方式。企业需主动关注立法进程,参与规则塑造,避免规则脱离实际扼杀创新。
AI发明“归属战”:中美欧“可专利性”规则博弈与万亿资本流向
2026-06-05 20:36

AI发明“归属战”:中美欧“可专利性”规则博弈与万亿资本流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4年10月,诺贝尔化学奖的一半,授予了谷歌DeepMind的Demis Hassabis和John M.Jumper,以表彰他们开发的AI工具AlphaFold。这个系统解决了困扰生物学界50年的蛋白质结构预测难题,其贡献被科学界公认为“革命性”的。


然而,一个极具戏剧性的对比是:就在同一年,2024年5月1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项判决,驳回了美国科学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的诉求,裁定其人工智能系统“DABUS”不能被登记为专利发明人。中国、英国、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司法机构,已相继基于几乎相同的理由——“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关闭了AI成为法律意义上“发明家”的大门。


这种科学与法律认知的断裂,并非无足轻重的程序之争,它像一把手术刀,精准地剖开了我们这个时代最核心的焦虑:当AI从人类的“工具”演变为“合作者”甚至“创造者”时,我们该如何界定、保护和激励这种全新的智慧产出?


这并非法学家们的概念游戏,而是直接关系到:全球每年数以千亿计投向AI研发的资金,其成果能否以及如何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可交易的资产?不同的法律答案,正在悄然重塑全球创新的版图与资本的流向。


一、困境的本质:当旧产权制度遇上新生产力


专利法的基石,是“以公开换保护”的契约精神:发明人公开其技术方案,社会授予其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此激励人类的创新。这套运行了数百年的精巧制度,在AI横空出世之后,突然貌似“卡壳”了。


核心矛盾在于“贡献”的归属变得模糊。当一项突破性发明是AI在人类设定的宽泛目标下,通过自我学习、迭代优化“自主”产生时,真正的“创造性火花”来自哪里?是编写初始算法的工程师,是提供海量数据的数据标注员,还是下达指令的最终用户?抑或是AI系统本身?


如果AI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那么专利权的初始源头在哪里?企业声称“我们拥有AI,所以拥有其产出”,这在法律上缺乏直接依据。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而非“产生发明的工具”。这导致了一个根本性难题:当一项发明被证明主要由AI“自主”完成时,谁有资格作为最初的“发明人”将权利转让给公司?这个链条从第一步就断裂了。


拒绝对这类发明进行保护,意味着像AlphaFold这样的划时代成果,其下游应用(如新药设计)可能因无法确权而沦为“无主之地”,这将严重挫伤企业进行长期、高风险基础研发的积极性。企业或将被迫转向极度封闭的商业秘密保护,阻碍技术扩散,形成“数据孤岛”。


但若保护,权利该给谁?法律无法将权利赋予一个没有法律人格的算法。强行将权利赋予某个具体自然人,又可能引发内部贡献认定纠纷,且与事实不符。


为了获得授权,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指定一名员工作为发明人。然而,如果该员工并未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人”的定义),这就构成了“虚假署名”。一旦在后续的专利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中被对手揭露,整个专利可能因权利基础存在瑕疵而被宣告无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25年的新指南中更是明确要求,必须披露AI的具体作用,并判断人类贡献是否“重大”。因此,指定其他人作为发明人,无异于给企业埋下了一颗地雷。


因此,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工业时代的产权制度,在数字时代生产力面前的滞后与重构。它逼迫我们回答:专利制度激励的,究竟是“人类智慧的闪现”,还是“导向有价值发明的资源投入与风险承担”?


二、中美欧AI可专利性政策与实践


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在“AI不能当发明人”这一点上达成了罕见共识,但这只是故事的起点。在如何审查和授权AI相关发明上,它们却操着不同的“法律方言”,这背后是迥异的司法哲学与产业战略。


1、中国路径:功能主义的产业驱动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包含算法特征的AI发明需满足“技术三要素”:看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只要AI算法与具体产业应用(如医疗影像诊断、工业质检、网络优化)深度融合,解决了实际技术瓶颈,就很可能获得授权。


2025年11月13日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强调了《中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中的适用性。该款规定,如果数据收集、标签管理、规则配置或推荐决策违反法律、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则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将被驳回。


这是一种高度务实、发展导向的思路。其核心目的不是进行哲学思辨,而是快速将AI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通过降低AI应用专利化的制度门槛,中国旨在引导全球AI创新资源在其庞大的应用场景中落地、固化,从而在AI产业化竞赛中抢占先机,并争夺全球技术治理的规则定义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显示,中国在生成式AI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已全球领先,这与其清晰的、鼓励应用的专利政策密不可分。


2、美国路径:生态平衡


美国沿用了著名的“Alice/Mayo两步测试法”。首先会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如单纯的数学算法)。如果是,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包含了“发明性概念”,即是否将抽象概念转化为“特定的、实际的应用”。


美国在鼓励创新与防止“专利流氓”及低质量专利泛滥之间寻求平衡。其高门槛旨在确保授权专利的“含金量”,保护其成熟的软件与互联网产业生态,防止基础算法被过早、过宽地垄断。这迫使创新者必须进行更底层、更实质的技术改进,而非简单的“AI+场景”包装。


2025年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一步明确将AI视为“工具”,不再对AI辅助发明适用特殊标准,这实际上强化了“人类发明人”的核心地位。


3、欧盟路径:EPO的清晰逻辑与德国AI贡献的可记录


欧洲专利局(EPO)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技术性至上”的严格主义。其核心立场是:AI和机器学习本身是数学方法,属于“抽象概念”,原则上不可专利。但不排斥AI作为发明工具,其审查焦点是最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而非该方案是由人类还是AI主导构思。只要方案本身具备技术性,其产生过程是否高度自动化并非决定性障碍。


对于AI相关发明,EPO要求申请文件必须足够清晰和完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复现该发明。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披露训练数据的相关特征、网络架构的关键参数、以及训练方法的细节,而不仅仅是描述一个黑箱系统的功能。


德国联邦法院2024年6月的判决展现了一种务实的灵活性。法院同样坚持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允许在发明人栏中以“Stephen Thaler博士,他领导的人工智能DABUS生成了这项发明”的形式进行记载。这并非承认AI的发明人地位,而是允许在形式上记录AI的贡献,为人类发明人的认定提供了更丰富的背景信息。这反映了德国司法在坚守法律原则的同时,试图在程序上回应技术现实。


4、英国路径:司法克制下的严格边界


英国最高法院在2023年底对Thaler案的终审判决,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系统DABUS不符合资格。更重要的是,法院彻底驳回了“AI所有者自动获得其产出专利权”的主张,强调专利所有权链条必须始于人类发明人。这堵死了通过“所有权转移”理论为AI生成发明确权的捷径。


然而,英国法院并非对AI发明一概拒之门外。在另一标志性案件“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裁定,一个用于为音乐文件生成描述性标签的神经网络,因其产生了“具有技术效果的技术过程”,可以被授予专利。这表明,英国审查的焦点在于发明的技术贡献本身,而非其产生方式。只要AI发明解决了具体的技术问题(如改进计算机功能),并超越了单纯的算法或商业方法,就可能获得保护。


英国路径体现了普通法系对法律确定性和权力分立的恪守。法院拒绝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改写法律,将根本性的政策变革(如是否创设新的权利主体)明确交还给立法机关。这种克制在短期内可能带来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它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英国进行AI专利布局,必须将重点放在充分论证发明的技术性,并确保有明确的人类发明人,而不能寄望于法律对AI主体的突破。


三、企业的生存策略与制度的未来演进


在法律规则仍在演进的“模糊地带”,前瞻性的企业应主动管理风险,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竞争壁垒。


1、过程留痕,证据为王:建立覆盖AI研发全生命周期的“发明记录”制度。详尽记录人类团队在任务定义、数据选择与处理、模型架构设计、训练过程干预、结果评估与筛选等每一个关键环节的创造性贡献与决策。这份证据链,是在任何司法辖区主张“人类发明人”资格的最坚实盾牌。


2、专利布局,因地制宜:针对核心技术创新,准备多版本专利申请策略。在中国,突出“技术融合”与“产业效果”;在美国,深挖“算法本身的技术性改进”;在欧洲,则严格遵守形式要求,同时强调技术贡献。


3、构建立体IP护城河:专利并非唯一武器。核心算法与训练数据可用商业秘密保护;AI生成的代码、设计图可寻求著作权保护;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合作中各方的权利归属。形成“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合同”的组合拳。


4、关注立法,参与塑造:未来的规则,无论是走向“贡献者权利”制度,还是设立特殊的“AI生成发明保护证书”,都需要产业界的声音,以确保其不致脱离实际,扼杀创新。

AI创投日报频道: 前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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