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中国化妆品 ,作者:中国化妆品杂志,原文标题:《货值不足50元,罚款高达1万元!化妆品行业正在为“小失误”买单 | 总第96期合规风向标》
上周监测重点
根据上周(6月1日-6月7日)公开的监管信息,化妆品行业的合规风险集中指向三个方面——经营终端的“小错重罚”、儿童化妆品的备案红线,以及生产环节的记录追溯盲区:
未备案即销售,万元罚单成常态——儿童化妆品监管持续收紧
货值几十元,罚款上万元——经营环节依旧“小错不放过”
5倍罚款警示体系漏洞——生产环节原料与记录合规成“高发区”

化妆品无标签、无进货查验记录
浙江余姚一健康服务部被罚
2026年6月5日,浙江省余姚市庄雅健康咨询服务部因经营或者进口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罚。2026年4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的理疗间内推车上摆放有“卸妆”字样的产品1瓶,“按摩膏”字样的产品1罐,均已打开使用,还剩1/2,在外包装上均未发现中文标签;另在该店的仓库间内货架上摆放“补湿矿物精华液”字样的产品2支,规格50ml/支,产品包装上均未发现有中文标签。因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及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卸妆”字样的产品1瓶、“按摩膏”字样的产品1罐(以上2种产品还剩1/2)“补湿矿物精华液”字样的产品2支;2、罚款10000元;3、对涉事公司予以警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唇釉包装涉嫌抄袭
生产方和品牌销售方共领罚单
2026年6月4日,广州两家化妆品相关企业因涉嫌仿冒其他品牌唇釉包装于同日被罚。广州净颜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前者提供包材和彩盒标贴,委托后者于2025年8月8日、11月28日生产“OULANYA欧兰娅”水波凝光唇釉共2批次。至被立案查获时止,广州净颜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收到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交付的上述产品3600盒,销售了60盒,余下未售出的3540盒于2026年4月1日退回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按销售价计算,广州净颜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OULANYA欧兰娅”水波凝光唇釉的货值金额为68400元。两企业以上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净颜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8000元。决定对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二、没收“OULANYA欧兰娅”水波凝光唇釉6盒;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儿童化妆品未备案仍销售
浙江一母婴店被罚超万元
2026年6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婴乐坊婴儿用品店因经营未经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案被罚。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从深圳XX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6盒“XX”牌儿童化妆品,该儿童化妆品部分信息如下:50ge1.70FLOZ,儿童化妆品,产品成分:水、小麦(TRITICUMVULGARE)蛋白、水解大豆蛋白、生育酚(维生素E)、黄原胶、EDTA二钠、透明质酸、杏(PRUNUSARMENIACA)仁油、山梨酸钾,批号:20240705,保质期:三年,未备案。至案发,上述化妆品售出30盒,共计售出985元,获利538元,总计货值1510.33元。另,当事人在案发后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当事人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扣押在案的9盒涉案面霜;(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8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985元。(信用浙江)

货值仅47.85元
过期甲油胶换来万元罚单
2026年6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熹里化妆品店因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其经营有29瓶“埃拉诺甲油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02574,其保质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如下图所示。

截至2026年3月2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购进“埃拉诺甲油胶”(因进货票据丢失,购进数量未知),在店内向客户做单色美甲项目,且未建立上述“埃拉诺甲油胶”的使用台账,无法确定具使用时间和次数,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7.85元。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信用四川)

无锡一企业因乱用原料
记录缺失被处5倍罚款
2026年6月1日,无锡市永宁日用化学品厂因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百花羞芦荟保湿护肤甘油被罚。执法部门指出,当事人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涉案产品入库管理、仓库保管、发货过程中记录不规范,造成部分涉案产品去向不明,不可追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47.3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产品3573瓶;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51935.00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规风向标
上周的处罚案例,集中展现了化妆品监管从“结果导向”向“过程管控”的深化。企业若只关注产品能否卖出去,却忽视经营中的“小细节”,同样可能付出惨痛代价。
1.给经营者的提醒:货值再低,过期或无标签也是违法。几瓶过期甲油胶、几罐无中文标签的按摩膏,看似不起眼,但几十元货值换来1万元罚款,教训深刻。建议经营者建立“定期清查+临期预警”机制,对每一件上架产品标注到期时间,杜绝过期产品滞留。同时,所有进口化妆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这是基本合规底线。
2.给母婴店的提醒:儿童化妆品备案是“必答题”,不是“选择题”。即便产品成分看似“温和”,只要未备案,一律不得销售。建议母婴店在进货时,主动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产品备案信息,并索要备案凭证,做到“一品一查”。
3.给生产企业的提醒:原料使用不能“任性”,记录追溯不能“糊涂”。上文中无锡永宁日用化学品厂因原料使用不规范、记录缺失被处5倍罚款,说明监管部门正通过飞行检查和产品抽检倒查生产过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备案的技术要求投料,并确保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4.给代工双方的提醒:包装设计不能“撞脸”,委托生产不能“甩锅”。唇釉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委托方与受托方双双受罚,说明模仿他人设计绝非捷径,代工关系也不能切割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在开发产品时进行充分的市场检索,避免与知名品牌“撞脸”;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合规责任,并对包装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核。
监管的每一张罚单,都是在重塑行业的游戏规则: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竞争力。把每一个细节做实,才是企业长久经营的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