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两法院对谷歌AI搜索概览的责任认定结论相反,全球面临AI搜索责任划分的平衡难题。 ## 1. 德国两起AI搜索责任案结论完全相反 近期德国先后出现两起谷歌AI搜索概览侵权案,慕尼黑法院判决谷歌承担直接责任,几天后柏林第二法院判决谷歌无需担责,分歧核心是AI搜索属于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 2. 柏林法院:AI概览是新型搜索展示,不构成侵权 用户搜索香水平替时,谷歌AI概览展示了涉嫌侵权的仿制商品链接,正牌公司起诉谷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AI概览只是第三方内容的新型展示形式,谷歌未自行使用涉案商标,原告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 ## 3. 慕尼黑法院:AI概览是自主生成新内容,谷歌需担责 在名誉侵权案中,慕尼黑法院认定AI概览通过整合、重构、创造生成了全新独立陈述,谷歌已经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AI生成内容需谷歌承担直接责任,仅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 4. 我国司法大概率倾向认定AI搜索平台不承担直接责任 结合现有司法实践,类似香水平替侵权案中我国法院大概率会遵循类似柏林法院的逻辑,自然搜索中的AI概览链接仍属于信息定位服务,可适用“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仅当AI主动推荐违禁敏感品或与推广广告深度融合时,才会提高平台注意义务,目前我国仍需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人保护间探索平衡。
柏林法院对决慕尼黑: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2026-06-22 07:35

柏林法院对决慕尼黑: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游云庭律师 ,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题图来自:AI生成


最近德国接连出现两起围绕谷歌AI搜索概览(AI Overviews)的案件:慕尼黑法院在名誉侵权案中认定谷歌要对AI概览内容承担直接责任,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全球很多媒体随即报道了这个判决;但几天后,柏林第二法院又在一起商标案中判决,谷歌对AI概览中出现的涉嫌侵权商品链接不承担责任。两案结论几乎相反,背后反映的是两家法院对AI搜索究竟是平台,还是内容提供者的根本分歧。


下文先分别简要介绍两案,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推演中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可能立场。本文部分观点与笔者的《慕尼黑法院否定AI搜索避风港,中国法院会效仿吗?》一文一致。


一、柏林法院:AI概览只是搜索格式,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柏林案的背景相对简单,用户在谷歌中搜索某品牌香水的平替版,谷歌的AI概览模块向用户展示了一个价格较低、涉嫌商标侵权的仿制产品链接。正牌香水公司据此起诉,指控谷歌在其AI概览中展示侵权商品链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柏林第二法院认定谷歌的AI概览应被视为一种“新的搜索结果展示形式”,本质上仍是在呈现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而不是谷歌自己使用这些商标进行商业传播。普通用户会把AI概览理解为搜索结果的汇总说明,而非谷歌就商品来源、品质所作的独立主张。在此情形下,谷歌并未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缺乏商标使用的要件,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还主张,谷歌通过AI概览引流至侵权低价商品,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但柏林法院认为,要成立不正当竞争,双方之间应当存在竞争关系。就本案证据看,原告未能证明自己与谷歌在相关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难以适用竞争法来约束搜索服务本身的展示方式,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慕尼黑法院:AI概览是新内容,谷歌须为名誉侵权直接负责


慕尼黑法院的裁定则认定,AI概览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被动展示的链接列表。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的整合、重构、评价乃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这个过程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既然AI概览是谷歌自己的内容,谷歌就不能再援引传统搜索引擎或平台的“通知-删除”等避风港规则来免责,而应作为内容提供者原则上承担直接责任。只要属于AI自主生成的搜索概览,平台即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三、我国法院:大概率不认定平台侵权


如果类似的“香水平替链接侵权案”发生在我国,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大概率会倾向于柏林法院的逻辑,认定谷歌(或国内同类AI服务商)无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依然可以待在“避风港”里。


首先,本案中的链接并非推广链接。如果是竞价排名、付费推广或者商业广告,那么搜索引擎和AI服务商可能会被认定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其已经从中获得直接商业利益,甚至可能被视为广告发布者。但柏林案涉及的是自然搜索结果中的AI概览链接,其法律性质更接近普通搜索服务。


其次,中国法院目前对于AI搜索模式总体上仍然保持相对克制的态度。在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秘塔搜索著作权纠纷中,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的盗版链接,本质上仍属于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定位服务。对于这类链接,平台原则上仍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非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思路,AI概览中出现涉嫌侵权商品链接,中国法院大概率不会直接认定AI服务商构成商标侵权,而更可能考察其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收到通知后是否及时处理等问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AI服务商永远安全。如果未来AI搜索主动推荐侵权商品是敏感产品,比如涉及武器、精神类药品,或者与推广广告深度融合,其注意义务仍有可能提高。


最后,虽然柏林案处理的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慕尼黑案处理的是名誉权,但慕尼黑法院将谷歌的AI概览视为谷歌自己的内容,而柏林法院则认为它们只是展示搜索结果的一种新方式。这种矛盾表明,在AI搜索责任归属的核心问题上,同一国家的法院仍然有完全不同的意见,此事仍然悬而未决。在中国,尽管现有司法认定仍以平台责任为默认立场,但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权利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也将是在审判探索中需要面对的课题。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频道: 商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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