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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DA 26-786号公告,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纳入“涵盖清单”(Covered List)管制范围。除非适用豁免或获得附条件批准,相关设备将无法取得FCC设备认证,进而无法在美国市场合法进口、营销、销售。
1.FCC的监管权限是什么?
FCC的核心监管权限是管理美国境内的通信活动、无线电频谱使用、通信设备市场准入。几乎所有具有射频(RF)发射功能的设备(包括Wi-Fi、蓝牙、蜂窝通信模块等)在进口、营销、或销售至美国市场前,均须完成FCC设备认证。
长期以来,FCC设备认证都是一项纯技术性审查,主要关注的是设备射频发射是否会干扰其他通信。许多消费电子设备在申请认证时,只需供应商自我声明即可完成,不涉及任何国家安全考量。
但是,2020年《安全网络法》(Secure Networks Act)生效,2021年FCC发布首份涵盖清单,2021年《安全设备法》(Secure Equipment Act)生效,2022年FCC发布配套规则,最终将涵盖清单与设备认证挂钩:设备一旦被纳入涵盖清单,除非获得适用豁免或附条件批准,FCC不得批准其设备认证申请。
涵盖清单的扩张明显加速,从针对具名企业(华为、中兴、海康威视等),发展到2025年12月起按“生产地”对整类产品划线(无人机、路由器、电力逆变器等),直至本次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禁令。
需要注意的是,FCC本身不具有独立认定国家安全风险的权限。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风险,需由白宫召集的跨部门国家安全机构作出国家安全认定,FCC仅负责依据该认定更新涵盖清单并执行相应限制。
2.本次禁令限制和禁止的具体是什么?
本次禁令针对的主体是“外国生产先进机器人设备”,除非适用豁免或获得附条件批准,否则FCC将无法批准其设备认证申请。由于FCC的设备认证是进入美国的前置程序,符合条件的产品将可能实质性无法进入美国市场。顾名思义,“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定义分为两个部分:(1)外国生产;(2)先进机器人设备。
2.1什么叫外国生产?
本次禁令将外国生产定义为不符合《购买美国货法》(Buy American Act)规定的本土最终产品标准的产品,需要考察:(1)产品是否在美国完成制造;以及(2)是否满足该法项下的成本比例要求。
具体而言,2024年至2028年交付的产品,美国国内零部件成本须超过全部零部件成本的65%;2029年及以后交付的产品,该比例提高至75%。对于全部或主要由钢铁构成的产品,则适用更严格的标准,外国钢铁成本须低于全部零部件成本的5%。
因此,如果希望以美国本土生产绕开FCC的禁令限制,需要产品在美国本土完成最终制造,且来自美国国内的零部件成本需要超过前述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美国制造仅限于美国国内生产,不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等《美墨加协定》成员国生产的产品。
FCC目前没有发布专门的成本核算指引,实操中通常参照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则和判例执行,即,外购零部件按采购价格计算,自产零部件按制造成本计算。原产地不明的零部件一律视为外国零部件。因此,理论上“芯片等高价值部件在美国采购、低价值零部件来自海外、最终在美国完成制造组装”的结构在规则上是可以设计的,但需要注意“在美国制造”要求实质性的制造转化,仅在美国境内粗组装可能无法满足要求。
此外,还有一个业内高度关注的豁免空间:商业现货豁免。FAR规定,商业现货(Commercial Off-The-Shelf,COTS)产品豁免于国内成分测试,只需满足“在美国制造”一项,即可构成本土最终产品,无需计算具体的国内零部件比例。
商业现货通常指大众可以在公开商业市场上直接购买、无需额外定制开发就能使用的标准化软硬件产品。消费级机器人产品是否属于COTS,是否可以适用COTS豁免?FCC的官方FAQ整体援引了《购买美国货法》的定义条款,但没有说明COTS豁免是否同样适用,这是目前最大的解释空白。
2.2什么是先进机器人设备?
受限制的先进机器人设备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1)属于规定的机器人类型。包括自主移动机器人(autonomous mobile robots)、人形机器人(humanoid robots)、四足机器人(quadrupeds)等,且能够进行地面移动、导航和避障,并在与操作者存在物理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操作者指令或传感器数据运行。
(2)达到最低重量要求。设备本身及其地面站、对接站(如适用)的总重量超过4.4磅(约2公斤)。
(3)同时具备三类核心技术要素。包括:(i)环境感知传感器;(ii)任一方向数据传输速率达到200 kbps以上的网络连接组件(包括有线连接、Wi-Fi、蓝牙、蜂窝网络或卫星通信);以及(iii)控制设备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控制的软件,包括固件及AI模型权重。
因此,只要上述三项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均可能绕开FCC的本次禁令。例如,如果设备重量小于4.4磅,或者设备本身不包括网络连接组件等,均可能规避FCC的限制。
另外,在其他法律项下规范的六类机器人设备也不属于本次禁令的范围,包括(1)联网汽车;(2)仅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无人机及无人机系统;(4)水下无人载具;(5)医疗器械,如手术机器人、医用机器人、假肢及助行设备等;以及(6)固定式、非移动工业机器人和医疗机器人。
2.3不溯及既往,但未来规定可能调整
本次禁令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列入涵盖清单仅禁止新的设备认证申请,此前已取得FCC认证的设备不受直接影响,消费者继续使用已认证设备也没有限制。FCC可能通过规则豁免,允许已认证设备继续接收维持可用性所需的基础软件和固件更新。
但需要注意,“已认证”不等于一劳永逸,参照FCC近期对无人机贴牌产品的处理,FCC可能在事后收回存量认证设备的市场准入资格。另外,尽管FCC在无人机禁令的处理过程中允许对已认证设备的软件固件更新进行豁免,但该等豁免都是有期限的(目前延长至2029年1月1日),先进机器人设备是否获得类似的长期安排,还有待观察。
3.如果把受FCC监管的组件去掉,是否可以绕开FCC的限制?
FCC的规则长期存在“组件漏洞”。例如,FCC此前将特定中国无人机企业列入涵盖清单,但该企业生产的组件装入第三方整机,整机并不当然被禁止认证。FCC在2026年7月22日才通过新规关闭了这一漏洞,规定含有涵盖清单企业生产的逻辑硬件组件(logic-bearing components)的设备,同样不得取得设备认证。
本次机器人禁令和此前针对特定企业的禁令又不完全一样。本次禁令是按定义限制所有符合条件的外国生产设备,只要在先进机器人的定义上绕开监管,例如设备重量不超过4.4磅,或者不包含200 kbps以上传输能力的网络连接组件,则不在本次禁令的限制范围内。
因此,把受FCC监管的组件去掉,以绕开FCC的限制,在规则层面是可行的。
更进一步,很自然的问题是,如果中国企业生产的机器人设备不包含FCC监管组件,由美国用户自行在美国境内购买安装,是否可行?
这里需要强调美国政府执法的一般逻辑。在政府执法规则明确落地之后,企业严格遵守规则边界,试图绕开规则的限制是合法的,也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规则监管4.4磅以上的产品,企业生产的产品重量精确控制在4.39磅,这是完全合规的。但是企业不能通过代持、假装不知情、拆分产品等方式,故意或放任企业或其用户违反规定。
例如,企业一边向美国出口不包含网络连接组件的设备,一边用关联公司或合作方向美国出口配套的网络连接组件,这就是很明显的违规行为,绝对是不可行的。又或者,企业虽然把网络连接组件都拆掉,但如果这台设备在没有网络连接组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使用或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其规避政府执法的恶意也非常明显。
但反过来,如果企业正常向美国出口符合限制条件的设备,而美国的下游客户在企业不知情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自行改装增加了网络连接组件,超出企业合理预期的范围,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可追责性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具体如何设计设备结构,以及如何与下游客户沟通,需要合规律师尽早介入,确定合理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仅基于现行规则文本。由于DA 26-786刚刚发布,目前尚无FCC执法实践或司法判例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因此,取消网络连接组件是否足以使产品脱离本次监管范围,仍存在一定法律不确定性。
4.如果无法通过产品设计绕开限制,有什么可以适用的豁免或批准?
除了前述通过产品设计绕开限制之外,常见的豁免规则包括:(1)专供美国联邦政府或其机构使用的设备,可进口并向政府营销和销售(47 CFR§§2.1204(a)(6));(2)可进口不超过4,000台设备到美国开展FCC合规测试、产品开发、或市场适用性评估,但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营销(47 CFR§2.1204(a)(3));(3)可进口不超过400台设备到美国参与行业展会,但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营销(47 CFR§2.1204(a)(4))。
除此之外,受到本次禁令限制的产品还可以向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申请附条件批准,在证明其设备或该类设备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之后,美国政府可能专门批准其获得FCC认证。
FCC专门发布了申请指南,主要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方面信息:
第一,公司及控制权信息。包括申请人的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地、完整的股权和集团结构、持股5%以上的实益所有人、董事和高管的国籍及居住国,以及是否存在外国政府的所有权、控制、影响、融资或其他重大支持。
第二,制造和供应链信息。需要提交产品的完整BOM清单和每个零部件的原产国,说明整机设计、机载软件和固件的原产国,解释为什么产品目前不能在美国制造、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并按价值和数量两个口径量化各国供应链集中度,识别独家或单一来源供应商等单点故障,以及供应中断时的替代和应急预案。
第三,美国制造和回迁计划。需要提交具有明确时间节点的美国制造能力建设计划,指定专门负责的人员或部门,说明现有美国组装比例、美国员工人数和设施情况,披露未来1至5年用于美国制造的资本开支、融资安排和里程碑;获批后原则上需按季度向审批机关汇报进度。
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审查的重心不只是设备本身的安全性,更在于供应链安全、生产来源,以及申请人是否提出具体、可信、附有时间节点的美国本土制造计划。
5.无人机禁令执法的启示
本次先进机器人设备禁令和去年的无人机禁令非常类似。无人机禁令首先由国会通过《国防授权法》要求将大疆、道通等生产的通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列入涵盖清单。2025年12月,白宫跨部门国家安全机构进一步扩张认定所有外国生产的无人机及无人机关键部件均构成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FCC据此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DA 25-1086,将外国生产的无人机产品整体纳入涵盖清单。这也是FCC首次不再针对特定企业,而是按照生产地对整类产品实施限制。
大疆于2026年1月21日向FCC提出复议,目前程序还在进行中。由于美国国内缺乏无人机自产能力,高度依赖中国品牌,无人机禁令受到大量的行业压力,FCC后续又建立了多层次的过渡性豁免,包括:
(1)FCC允许列入美国国防部Blue UAS Cleared List的无人机,以及符合本土最终产品标准的产品,继续申请设备认证;(2)已获认证设备的固件/软件安全更新豁免认证,原定于2027年1月1日到期,目前已单独延长至2029年1月1日,且扩大适用范围至更实质性的Class II固件修改;(3)FCC新设“玩具无人机”豁免,将符合重量、航程、高度等严格技术标准的玩具无人机移出涵盖清单。
FCC一方面受到行业压力放宽豁免,另一方面加强对中国企业的“定点打击”。此前有大量媒体报道中国企业试图通过技术授权和类似“贴牌”等方式在美国生产“美国制造”无人机。2026年7月,FCC接连采取执法措施,对涉嫌为中国企业贴牌的实体及其关联方采取罚款、撤销认证等处理。
总的来说,无人机禁令完全忽视了美国产业界对中国企业生产的无人机的严重依赖,以及美国制造业回流的不如预期,显示出明显的严格立法→业界反弹→部分豁免→企业规避和政府执法博弈的长期动态局面。
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发展成熟度远远不如无人机行业,本次禁令所遭受的行业反弹是否会有无人机那么大,具体后续执法和豁免情况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