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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有朝一日酸奶被罚,原因竟然是……商家宣称它能促进消化?
一瓶酸奶引来的罚单
2026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在利用AI主播,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宣传一瓶普通酸奶,具有“促进消化”等功效,属于违规宣传,由此吃了罚单。[1]
怎么回事?酸奶促消化不是常识吗?说出来就算违规?
还真算违规。“促进消化”这四个字,不仅自制酸奶、常温酸奶不能用,连获得“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也不能用。
这张小小的罚单背后,是叠加了科学、法规、历史和认知的多重误会。
酸奶没有能力“促消化”
大多数人可能以为,酸奶含乳酸菌,乳酸菌是一种益生菌,益生菌改善肠道,肠道好身体就健康,所以酸奶促消化。
看起来很有道理的样子,其实这个逻辑真的经不起推敲。
首先,喝酸奶不代表吃进了乳酸菌。 超市里卖的酸奶,分成两类。一类是需要冷藏的活菌型酸奶,出厂时确实含有乳酸菌;另一类是摆在常温货架上的灭菌型酸奶,用巴氏消毒法进行了二次杀菌处理,活菌数量基本为零。
所以,就算你买的常温款酸奶,包装上印了“乳酸菌”的字样,喝到嘴里的也只是它们的尸体罢了。这种乳酸菌尸体算是一种“益生元”,有利于肠道菌群和肠道健康,属于它激活了肠内益生菌,进而让消化功能好起来了,属于间接作用。但如果有谁要说酸奶本身能促消化,对不起,越界了。
其次,就算是有活菌的冷藏酸奶,也未必有用。 我国2025年开始实施的发酵乳国家安全标准(国标GB 19302)要求,酸奶(酸乳)主要用两种乳酸菌发酵: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唾液链球菌嗜热亚种,这两种菌的身份是“发酵剂”,不是严格定义的益生菌。[2]
真正的益生菌要满足四个条件:名字在册(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能找到对应名字[3]);有明确的菌株编号,比如NCFM或者Bb-12;能耐得住胃酸和胆汁活下来;要有临床人体试验的证据支持。普通酸奶里的发酵菌,很难满足这些条件。
第三,就算某些酸奶额外添加了合格益生菌株,活菌数也达标,它们进入人体后也只是“过路菌”。 健康人的肠道菌群相对稳定,外来菌很难长期定植,通常停喝几天就排光了。对健康正常人来说,想用益生菌能调节肠道菌群,证据相当薄弱。
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喝完酸奶确实觉得“好消化”,甚至感觉肠胃比较“舒服”?
这倒不是心理作用。在酸奶的发酵过程中,一部分乳糖发酵为乳酸,一部分蛋白质水解成了小分子肽和氨基酸,这相当于在出厂前,这些乳酸菌就替你的肠胃干了一部分活,你喝下的,是乳酸菌消化过的剩余物质,喝起来的确会比较舒服。
但这和“益生菌促进蠕动”或者促消化,没有半毛钱关系。
酸奶也没有资格“促消化”
从监管层面看,酸奶的确也没资格宣称它能“促消化”,它不配。
我国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实行三套不同的管理规则。
其中,普通食品只提供营养和能量,标签上禁止出现任何保健功能词,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说法;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要走注册或备案通道,拿到蓝帽子批文后,只能在国标目录里按原文声称,多一个字少一个字都不行;药品则被允许讲预防、治疗,但受《药品管理法》严格约束,不得随意宣传。
酸奶的身份是普通食品,执行2025年新国标,连保健食品的门槛都没摸到,这是资格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4]
按这个逻辑,是不是说,如果一款酸奶申请成为保健食品,就可以说“促消化”了?也不行。
根据2023版保健功能目录(全名为《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5]),保健功能有24种,附表列出了新旧保健功能声称的对应关系。其中第16项明确规定:
现保健功能声称:有助于消化。
原保健功能声称:改善胃肠功能(促进消化)、促进消化。
也就是说,从2023年9月开始,任何保健食品,自目录发布之日起,就不能宣称自己能“促进消化”,否则就是违规。
总之,你面前这瓶酸奶,无论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品,从监管层面,都没有资格说自己能“促消化”。
回到上海公布的违规案例。这家公司在直播间念出“促进消化”,被罚的依据是《广告法》的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者予以处罚。
这意味着,本案例中的酸奶,不仅没有资格宣称功能,还用的是违禁词汇,属于既违规,又违法。
看到这里,有些人可能已经懵了,一个酸奶怎么这么多规定,全球对酸奶的监管都这样麻烦吗?
倒也不是。
中国监管酸奶最严厉
如果酸奶在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号称自己可“促进消化”,会遇到怎样的监管?我们简单用一张表格来说明。[6]
这样看来,只有中国是明确禁止使用“促进消化”一词,并且严格规定,当且仅当酸奶是一款保健品时,可以用语气更弱的“有助于消化”的声明。
可以说是全球最严。
有些人可能会抱怨,为什么监管要如此抠字眼啊?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不麻烦吗?我只是想喝一瓶酸奶而已,至于这样吗?
至于。因为那些不严谨和监管缺失,中国人是交了巨额学费的。
中国为什么管这么严?
今天一切严苛的抠字眼规定,都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那场保健品热。
当时,国内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人们生活改善后,开始重视健康。保健品正是遇上了时代的红利,市场爆发式增长,从近百家企业在短短几年内膨胀到3000多家,品种近3万种。
当时国内保健品市场,遍地乱象,南有中华鳖精,北有三株口服液,加上红桃K、生命一号、太阳神、昂立一号、哈慈五行针等各种保健品纷纷大行其道。
这些产品的推广方式都类似:找电视台采访专家、报纸和刷墙广告轰炸、名人代言,加上夸大功效,配料虚假等手段,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不敢做的。
狂欢的时代终究不能长久,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1996年,湖南常德一位老人服用8瓶三株口服液后死亡,一经报道,震惊全国。家属和企业一场官司打了近三年,最终导致一个年销售80亿元的保健品品牌就此陨落。
所以,你今天看到这些对酸奶“抠字眼”式的监管,是当年用几十亿学费换来的教训。
暴利当前,别指望这些保健品企业能自己良心发现。有一位前辈说得好:“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所以必须收紧监管,于是——
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蓝帽子制度诞生;
2002年,取消“药健字”,中药保健药要么转药、要么转食健字;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把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规定了普通食品零声称的边界;
2023年,《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保健品仅有24种功能(后2026年初增至25种),其中,“促进消化”被正式改为“有助于消化”;
2025年,《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7]
但如果我们把今天的一切都归因于躁动的商人和严厉的监管,也不合情理,讲真,我们普通消费者就没问题吗?
为什么人人都觉得酸奶能“促消化”?
尽管科普了无数次,监管也明确规定了界限,但“酸奶促消化,有助于健康”的理念,在民间仍然根深蒂固。
这是为什么?
首先,这个概念历史悠久,有科学家背书,而且是诺贝尔奖得主、巴斯德研究所的所长梅契尼科夫(Ilya Ilyich Mechnikov)。
这位“乳酸菌之父”发现,保加利亚有很多百岁老人,推测这可能和当地人常喝发酵乳制品有关,其中所含的保加利亚乳杆菌,也许能抑制肠道里的腐败菌,减少自身“中毒”,从而延缓衰老。[8]
“酸奶-肠道菌群-全身健康”的第一条因果链,就是这么来的。而且这套话术,比现代益生菌的概念早了半个多世纪。
第二,食品工业的语言游戏,让发酵和益生的界限日益模糊。厂家在包装上印“活性乳酸菌”“300亿活菌”,消费者分不清“发酵用完的菌”和“定植肠道的菌”。中文里把probiotics译成“益生菌”,自带褒义前缀,完成了“酸奶含菌、乳酸菌菌有益、酸奶有益”的语言暗示。
至于常温酸奶经过杀菌根本没有活菌这件事,已经无人在意。
第三是身体感受的错位归因。喝完酸奶,很多人确实觉得肚子舒服一点。但这种通畅感更可能来自乳糖被预分解、乳酸刺激胃酸分泌,还有酸奶里的水分,反而和酸奶中的乳酸菌关系不大。
可普通人只会通过体感,下意识认为是益生菌在干活,并得出“酸奶促消化”的结论。
老百姓觉得“促消化”,那只是一种通过体感得到的不科学结论,科学家纠正都来不及,商家却利用这种感觉,钻空子在包装上印刷,在直播间里引导,不该罚吗?
不只是酸奶
生活在美食大国,保健品大国,我们每天都能遇到类似酸奶的事情。要想别掉坑里,需要记住三句话:
第一,食品不是药,保健品也不是药。 食品不能宣称有xx功效,蓝帽子保健品的功能,也只能按规定,严格使用保健功能目录里的原文,不能更改。不管商家说得多动听,一切以监管尺度为准;
第二,对功能性食品多留个心眼。 有些商家既不做普通食品,也不做保健品,而是打“药食同源”的擦边球。他们打着药食同源的旗号,做功能性食品,目的只有一个:规避监管,但它和食品、保健品一样,不能声称任何功效;
第三,要学会识别营销套路。 所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都是违规虚标;所有找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保健品,都是违法。
一家公司用AI主播在直播间念了四个字,就被监管部门请去喝茶。很多人大概会觉得是小题大做,过于严苛。但如果你知道这四个字背后,有过中华鳖精的红糖水,有过三株口服液的人命官司,有过一个行业的十年乱相,就会明白:
这张罚单罚的,哪里是酸奶,分明是那个年代没长好的记性。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和医疗建议。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场监管. 市局公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RKpS1_Gt3Lfz6IiwKgXIKg
[2] 中国食品安全网. GB 19302-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2025.3.16. https://www.cfsn.cn/zcwk/detail/2163/249.html
[3] 国家卫健委. 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 2022.8.25.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2208/4040243c8bb04d389bc7f9d51963a8c2.shtml
[4] 国务院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10.31.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31/content_5447142.htm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2023.8.31.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3/art_bfffccd97e6e4dfaa9d353318487e670.html
[6] 吕学莉,于航宇,朱蕾等.国内外食品声称管理模式研究及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26,38(02):143-149. DOI: 10.13590/j.cjfh.2026.02.007
[7] 孙桂菊.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历程及管理政策概述[J].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8,36(2):12-20. doi: 10.3969/j.issn.2095-6002.2018.02.002
[8] 梅契尼科夫. 明治酸奶资料库. https://www.meiji.co.jp/yogurtlibrary/zh/laboratory/researcher/mechnikov/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