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院不得告知配偶,而将告知义务完全赋予患者本人,导致配偶知情权难以保障。律师张玉霞指出,配偶健康权高于患者隐私权,建议立法完善告知时限和处罚条款。** **要点** **1. 制度设计存在矛盾** 医疗机构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配偶披露检测结果,但法律又要求感染者本人主动告知,这种“双轨并行”使配偶知情权在实际中往往落空。 **2. 故意隐瞒可追刑责,但未造成损害时缺乏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规定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但若感染者仅隐瞒未告知、尚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则无明确处罚条款,法律约束力不足。 **3. 地方立法尝试突破,但可操作性待检验** 云南、河南等地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医疗卫生机构在感染者不告知配偶时主动告知。律师建议检测前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授权书,以解决医生擅自告知面临处罚的问题。 **4. 立法完善方向:明确告知时限与配套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条例,规定感染者在确诊后1个月内告知配偶。律师认为应增设对未尽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并重申夫妻间告知义务高于普通人的隐私边界。
艾滋病患者不想说、医院又不能说,配偶的知情权该由谁来守护?
2026-08-24 13:12

艾滋病患者不想说、医院又不能说,配偶的知情权该由谁来守护?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底线思维 ,作者:观察者网


近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双轨并行”的局面:一方面,医疗机构负有严格为感染者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包括配偶)披露检测结果;另一方面,法律又将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赋予感染者本人,要求其主动、如实说明情况。


这种“既不让医院说,又指望患者自己说”的安排,在舆论场中激起了激烈的价值碰撞。争议声中,有声音强调配偶健康权不应为他人隐私让路,也有声音担忧隐私泄露将助长社会歧视。


围绕隐私权与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观察者网对话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请她从实务角度厘清制度边界与责任归属。


观察者网:热搜底下点赞很高的一条评论说:“我什么都没做错,为什么要承担被感染的风险?”这也是很多网友最困惑的地方——凭什么无辜的配偶要为别人的隐私买单?配偶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如患者的隐私权重要吗?从法律的角度,您如何看待这一困惑?


张玉霞:无辜的配偶不应为别人的隐私买单,配偶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作为基础性人格权,高于患者的隐私权。


另外,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38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观察者网:现行的制度“既不让医院说,又指望患者自己说”,但是,很多人好奇,如果患者就是不说呢?法律拿他怎么办?相应地,当告知义务缺乏有效约束时,这法律条文是否形同虚设?


张玉霞:对于故意隐瞒不说的情况,如果因此导致他人患病,显然是故意的行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方面,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


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62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观察者网:张律师您长期从事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婚前隐瞒艾滋病,婚后被发现,法律上如何处理?这和“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的规定是什么关系?


张玉霞: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是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病史资料等。这是对本人以外的限制性规定,与《民法典》给到本人的告知配偶义务并不冲突。本人仍应根据《民法典》、《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法条:


《民法典》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39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观察者网:过往有多起案例,一方婚检检出艾滋病却隐瞒病情,另一方婚后知情后起诉婚检机构索赔,法院均驳回了诉求,明确告知义务主体为感染者本人。很多网友焦虑最后无人担责,或说得很直接“这个后果是不是就白受了?”您如何看待这一结果?


张玉霞:根据规定,婚检机构确实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告知配偶,这是艾滋病患者本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婚检机构未经本人同意进行告知,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56条,当面临行政处罚。


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6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39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观察者网:有医务人员说,他们情感上很想告诉患者的配偶,但法律上不敢——如果擅自告知,可能面临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之间,是不是存在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


张玉霞:其实这本就不是医生所应承担的责任,真正有矛盾的男女双方,一方是否隐瞒,另一方是否坚持要求告知并提供有效证明。完全可以通过男女双方的充分沟通完成告知,如果对方不愿意提供检查结果,或者怀疑结果存疑,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关系。法律也已经规定配偶之间的告知义务,不应推卸成医生的责任。


一对新人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后拍照留念。新华社


观察者网:云南、河南等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比如2021年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应当及时告知配偶,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感染者不及时告知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怎么看待这种地方先行先试的做法?对全国立法有什么启示?


张玉霞:地方立法的这种尝试,初衷肯定是为了保障知情权及人身安全,但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检验——例如,医生是否会根据感染者的后续告知情况,再决定是否主动介入告知?


对此,建议在开展相关检测前,由医疗机构在双方共同在场时,事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检测结果告知配偶,并签署相关确认书,这样就能依法获得授权向配偶披露信息。


观察者网: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感染者在确诊后1个月内负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从您的专业角度看,未来立法应该往哪个方向完善?


张玉霞:对于未尽告知义务的,建议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例如明确何种情形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虽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责任,但是对于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仅是未告知的,并未规定相应处罚。


同时,我个人也认为配偶之间有告知的义务。民法典对于夫妻间的重大疾病隐瞒也做了可撤销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夫妻间虽然有隐私边界,但是也理应有超出普通其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62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频道: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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