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瞰见Lab ,作者:瞰见·大事无小事,原文标题:《恕我直言:有些自私的巨婴,根本不配做父母!》
恕我直言:有些自私的巨婴,根本不配做父母!
最近在重庆渝北区龙塔街道上的一小区内,发生了一件令人感到非常寒心的事情。
2026年9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十八楼一个两岁两个月大男婴不幸坠亡。妈妈收到消息后就冲到小区里去看孩子了,但是孩子的身体还是冰凉地躺在草地上。
极度的悲愤和绝望下,母亲甩了站在一旁的丈夫三记耳光。到了殡仪馆,面对毫无生气的骨肉,母亲的精神彻底崩溃。
这位母亲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他的心里没有疼。”

现场画面截图:事发重庆渝北区龙塔街道某小区,救护车与警方赶赴现场·图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那位父亲受到欺负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倒在地上呻吟不止,也不是伤心欲绝地哭泣求饶,而是一副冷酷的态度来威胁对方:“这是最后一下,你再动我一下,我就调监控,我要报警。”
亲生儿子还在冰冷的地面上躺着呢,作为父亲的正常反应不是应该因为孩子死了而痛不欲生吗?但他却采取程序正义的防御机制来应对——防卫、调监控、报警处理家庭纠纷。
在遭到媒体和公众的质疑之后,这位父亲迫不及待地发出声明:“这不是我故意造成的,在外面我没有孩子,也没有时间和机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是一次偶然的发生。”“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并且我自己也感到很愧疚。”
由“调监控报警”变成“我没有外遇”,再发展为一句轻描淡写的“我很愧疚”。在这样的父亲眼中,孩子惨死的事情就是一件倒霉的事情被他牵涉其中。忙于自我辩护、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以及摆脱道德上的污点。
直截了当地说就是一般的马虎大意,并且有着骨子里的自私和冷酷;这样的人性已经完全丧失了感觉能力的巨婴,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根本不配成为父母。
01狗的生理排泄,为何能压过两岁儿子的命?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龙塔派出所提供的《案(事)接报回执》,该起事件发生的时间线非常具体、详细到令人感到可怕的程度:

警方出具的《案(事)接报回执》:详尽记录事发当天出警经过与时间线·图源:潇湘晨报·晨视频/刘女士提供
当天下午3点左右,爸爸崔某开车把妈妈送到附近的推广活动上。下午3点23分,崔某带着自己两岁两个月大的儿子回到住处十八层。
他让小孩坐到客厅的沙发上看电视,小孩手里还紧紧抓住了自己最喜欢的小被子。三点二十六分的时候,崔某转身出门下楼遛狗。
下午三点三十八分左右,崔某遛完狗回来之后发现孩子的踪迹没有了。楼下的邻居在三点四十一的时候发出的呼救声,孩子已经在一楼的绿化带上躺着了。
从崔某出家门到家门,一共用时十二分钟。
这十二分钟里,这个可怜的小家伙处于什么环境当中?
事故发生在高层阳台上,原来安装的简易防盗网已经全部拆掉了;事发当天,阳台窗户全部敞开;窗台上有一个洗澡用的塑料桶。法医在案发现场进行调查之后认为,孩子当时就站在了塑料桶边上,一只手紧紧抓住了最喜欢的小被子,试图跳出去,结果在下落的过程中撞到了树枝上,然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亡。
这是任何一位有基本的安全常识的成年人看了之后都会感到后怕的地方。
两岁两个月的孩子还没有时间的概念,也没有高和低的概念,连门把手都无法打开。当听到防盗门被重重地关上之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恐慌和本能的去寻找。自称“只是下楼遛狗”的那位父亲居然可以放心地把一个幼童遗弃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十八楼阳台边上,悠闲自在地离开了十二分钟。
为什么有的父亲能做出这种匪夷所思的事?
因为长时间丧偶式的育儿方式下,他们没有形成对生命应有的尊重以及肌肉记忆。巨婴的父亲们认为带孩子是不需要用法律来约束的,而只是要偶尔地帮老婆做一些杂活。没有母亲的时候,他们会感到非常无聊和不自在,在三分钟之内就忍不住要打开手机或者打开电视机来完成自己的工作。
在他们的列表中,狗的生理排泄需要按时刻完成,自己的舒服和消遣一分钟都不能拖沓,两岁的亲生骨肉生死安危不过是随手放下的小事。

图10:重庆2岁幼童坠亡关键时间链与阳台致命隐患·瞰见Lab制图
02避责本能大过丧子之痛:巨婴的人性黑洞
看过这条消息之后,网友们最强烈的感觉并不只是愤怒,而是有一种冷冷的悲伤。
这种悲凉是来源于这位父亲在灾难面前展露出的冷漠精神结构。
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在自己做出致命错误之后导致亲人丧命的情况下,即使是受到惊吓、痛苦倒地或者被愤怒的家庭成员殴打踢踹也都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崩溃表现。因为这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是良心破碎之后的生理反应。
但这位老爸在干啥?
母亲扇了他三记耳光,并没有使他对自己的愧疚之情减轻多少,却一下子激发出了他内心的维权意识。“这是最后一下,你再动我一下,我就调监控,我要报警!”——在亲生骨肉尸骨未寒的凶险关头,他的脑子居然想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自我保护条款。
在之后的媒体出面发声的时候,他第一个要求就不是道歉而是急于向公众解释说自己没有外遇、没有孩子。
两岁的小孩摔成粉碎之后,你不忙着去救他,倒来向全世界宣称自己没有一点道德问题?
这就是典型的大孩子心理,在他们看来自己就是世界的中心。
巨婴从不会去爱任何人除了自己之外的人。顺境的时候,孩子就是朋友圈里展示家庭幸福的一个工具;而逆境来临之时,孩子的死亡就变成了砸到自己头上的不幸事故。他最先体会到的感受并不是失去孩子带来的痛苦,而是“妻子当众打了我三巴掌”、网上被人攻击、有人怀疑自己和别的女人有关系、有人想要把我送到监狱里去的具体威胁。
他急着调监控、报警、自证、说一句“我很抱歉”,都是为了尽快逃离这场风波,回到自己安全舒适的天地里。
极端的利己主义在披上了合法维权、理性外衣之后所表现出的是一股让人感到寒心的冷漠。

图11:正常人性反应vs巨婴避责防御机制对照·瞰见Lab制图
03血缘不是免死金牌:过失致死不该以“意外”草草收场
更为社会所关注的是该事件在法律上的性质认定。
根据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上所述,在刑侦支队和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之后,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来判定为刑事案件,因此可以视为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并且建议家属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权。
但是法律界与公众对于这两岁孩童留在开着窗户的十八层公寓里死亡事件所提出的问题已经很大了:这究竟是一次民事上的偶然事件呢?
可以拿最近一个类似的案例来做一个比较:
2025年的时候,河南固始县的一位妈妈晚上外出饮酒聚餐,在家里把一个三岁的孩子哄睡之后就把门反锁上了,并且没有请人来照顾这个孩子。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这个三岁的小孩从五楼的窗户上摔下来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两个案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一样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法律规定的保护责任,在知道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时仍然把不能独立生存的孩子单独留在密闭的空间里,最后造成了孩子的死亡。行为和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明确无误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很具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问题是把刚学会走路的2岁孩子一个人锁到18层大开的窗户和塑料桶那里是无法预见的吗?
如果今天是某个全职保姆、邻居或者没有血缘关系的托管机构,因为带小狗出去散步就把孩子锁在了十八楼,司法机关就会轻描淡写地说一声“意外事故,并不构成刑事案件”就草草结束吗?
长年以来,在处理家庭内部儿童伤害问题的时候,我们社会存在着一种被掩盖起来的司法宽容现象。人们下意识地觉得,“死了就是自己孩子的,父母已经被伤害得很重了,干嘛还要判刑。”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的乡愿思维方式使得生养自己的父母成为了可以用来逃避惩罚的保护伞。
但是未成年人并不是父母可以任意支配的私人财产,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国家法律最严酷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并且不能让还没有到八周岁的小孩处在没有人照顾的状态下。
当监护人失职已经触及到民事纠纷的底线,并且造成了对幼小生命权的侵害的时候,法律就要展现它尖锐的一面了。血缘并不能作为免责的挡箭牌,“我感到很抱歉”这样的词语也弥补不了生命逝去的事实。

图12:河南固始案与重庆事件司法对比及刑法233条释义·瞰见Lab制图
04结语
在法医的勘查报告中有一处细节令所有的为人父母的人的心都被狠狠地刺痛了一下:
两岁的小男孩在从十八楼摔下时手里还紧紧抱着自己最喜欢的小被子。
这是他在来到这个世界以来不到26个月的时间里,唯一能够给他带来安全感的东西。空旷寂静的房子里,在极度的害怕、无尽的黑夜来临之时,找不到叫作父亲的人,于是就把整个世界的依恋都寄托在了小棉被上。
就在此时,而那边三十多岁的成年人,牵着自己的狗,正慢慢走在楼下的小区绿道上。
世界上最残忍的事之一就是做父母不需要通过任何考试就可以。生理上已经完成繁殖的人,在心理上仍然自私自利、贪图享乐的大人,很容易就获得了对一个生命体的控制权。
他们连本性都无法克制,坚持不到十二分钟就不得不离开,在悲剧来临之后还会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孩子已经离开人世了,在冰冷的十八楼阳台上,拷问起家庭的责任与人的底线来。
收回一切廉价的借口、虚伪的眼泪。如果没有法律来惩罚冷酷的人的话,那么悲剧的大轮盘就会继续转下去,在下一个无辜的孩子身上。
数据与事实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龙塔派出所出具的《案(事)接报回执》,包括接警编号、案发时间和经过等信息;
《潇湘晨报·晨视频》于2026年9月16日独家对坠亡幼儿的母亲刘女士和父亲崔某进行了深入专访;
3,《大河报》和封面新闻对于坠亡现场窗户存在隐患以及法医在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对(2025)母亲锁门导致三岁幼童从五楼窗台坠亡而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作出公开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以及专家学者的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