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干金宗,题图来自:AI生成
OPC,英文中被叫作 One Person Company,或者叫做Solopreneur,中文语境里常被直译成“一人公司”,但更贴切称呼的或许是“个人事业”(one person business)。这指的是以一个人为核心,借助AI、软件、平台和外部协作,完成过去通常需要一个团队才能完成的工作。它不以注册公司为前提,因为这只是描述事业怎样运转;也不等同于《公司法》上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这只代表一种股权结构;而“超级个体”则更多表达个人能力与商业潜力,也不能直接说明其法律身份。
在上海金山区漕泾镇的乡村社区里,近两年已经聚集了数百名以这种方式经营的年轻人。据《解放日报》报道,这个数字游民社区里,肖某离开产品经理岗位后,开始开发整理录音、生成内容的AI工具;葛某某则为中小企业搭建AI知识库、培训员工。2026年4月,当地还启动了OPC社区。他们承接的业务,也体现了个人借助AI参与产品供给的可能。
对这样的经营者来说,AI使一些过去需要团队协作的项目,变得可以由个人承接。借助模型、平台和外部服务,他可以把原先只能完成的部分工作,逐步扩展为向客户交付的整套服务。但业务扩展之后,原有的合同、授权和责任安排是否仍然适用,需要重新判断。
比如,开发者应客户要求,让系统从拟写回复变成自动发送报价,就可能进一步介入客户的交易;已经购买的素材,改用AI处理,也可能涉及原有授权未覆盖的用途。这些变化在经营中往往只是一次功能更新或交付方式的调整,法律上却需要查明经营者参与了什么、取得了哪些权限、向客户承诺了什么。即使事实已经清楚,新的业务组合应当怎样适用既有规则,也未必只有一种理解。
这种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生意。发生争议后,经营者可能需要向客户解释结果,关键记录却在供应商手里;责任还没确定,相关服务已经暂停,交付期限也不会因此自动顺延。本文关心的,就是这些安排如何影响个人经营者的责任,以及事业能否在争议中继续运转。
多了一个功能,生意变了多少
不妨设想一位为中小企业提供自动化服务的开发者。起初,他出售的只是资料整理工具,后来应客户要求接入企业知识库,帮助拟写咨询回复。合作一段时间后,客户又希望系统能直接发送回复,并在预设范围内自动报价,系统的日常维护也交由这位开发者负责。
客户希望回复更快、成交更方便,开发者便通过产品更新满足这些需求,这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当系统从生成供人参考的回复,发展到直接向交易对象报价时,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开发者参与了哪些决定、客户授予了什么权限、以及发出的报价会对谁产生约束。
如果价格和适用条件都由客户事先确定,开发者只是让系统按设定调用,其承担的主要是技术实现工作。如果客户把定价策略也交给开发者,由他决定报价范围、折扣条件,并在运行中持续调整,他就进一步参与了交易条件的制定。报价发出前是否需要客户确认,则会进一步影响对各方参与程度的判断。系统直接通过客户的正式账号发送报价,交易对象可能据此相信这就是客户的报价;但开发者拥有后台操作权限,并不当然意味着客户在双方内部已授权他决定价格或作出其他商业承诺。
假如系统报错了价格,首先要判断这份报价是否已经对客户产生约束。这需要看报价是否构成要约、对方是否已经承诺、合同是否成立;涉及代客户作出表示的,还要审查授权范围,以及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价格是系统报错的,就当然否认报价的效力。
如果客户因此需要履行交易或承担损失,开发者是否应当赔偿还要看他是否违反了约定的服务义务。例如没有按要求设置价格范围、擅自取消发送前的确认环节,或者未履行约定的测试和维护义务。即使存在这些违约行为,也须查明客户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由此造成,才能确定赔偿责任及其范围。客户受到报价约束,并不意味着开发者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由此,这个例子的最后争点可能落在几个非常容易被忽略掉的具体细节上。比如,报价范围最初由谁确定,后来是谁修改的;人工确认环节为何被改成自动发送,这个改变又是否经过客户同意;开发者收到的日常维护要求,是否包括防止此类错误;等等。这些细节决定了开发者是在执行客户指令、超越授权作出决策,还是没有完成约定的技术工作。
这些指向了OPC+AI时代的新经营方式容易面对的新难题。产品随着客户需求不断更新,其中一个环节的调整,就可能改变原有的法律判断。最初按资料整理工具审查业务,即使结论没有问题,等到系统开始持续对外回复、报价,也需要重新考虑。对经营者而言,哪些改动会影响业务定性和责任,改动之后又有哪些问题仍有争议,都需要结合实际服务重新判断。
一门生意,可能有几种法律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为辨认这些关系提供了一种分析思路。合同里的“技术服务”、宣传中的“知识分享”,都需要结合实际经营中的具体内容理解。这里的“实质”,要通过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收益安排和对外表示等事实加以查明;交易名称只是其中一项线索,不能独自决定法律性质。
形式本身也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以谁的名义交易、怎样向对方披露身份,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资格或形式要求,都可能影响法律评价。“实质重于形式”需要落实到具体规则中,不能成为忽略有效约定、跳过法定条件的理由。事实查明之后,为什么适用某一类规则,仍须另作论证。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索某诉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提供了一个具体参照。其裁判要点指出,社区团购团长以自己的名义长期推销商品、提供购买链接、协调售后,获取佣金、提成等利益,且未以使消费者能够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消费者主张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团长”这个称呼没有直接决定结论;同样,单独一个“收取佣金”或“协调售后”的事实,也没有取代对相关条件的审查。共同起作用的,包括持续参与交易的方式、获利关系和对外呈现的身份。尤其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未使消费者辨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说明交易外观本身就是判断中的重要事实。
对于借助AI接待咨询、推荐商品、传递订单的个人经营者来说,交易对象有理由把谁理解为向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值得非常重视。与供应商之间如何分工固然重要,但是向消费者表明了什么身份、实际参与了哪些交易环节,同样会影响法律判断。
另一些业务的判断,则取决于多个活动之间真正的关联。
在中国证监会2023年对易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当事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时提出,邮件内容属于“知识付费”,微信、微博及朋友圈的信息并未收费。监管机关审查了公开招募会员、向部分付费会员定期发送包含具体买入时点和价格建议的邮件、通过微信提供个股建议,以及534名会员支付2394万余元会员费等事实,认定这一系列活动整体上构成未经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
这一判断关注内容与付费之间的实际联系。一项建议即使没有单独标价,仍可能是付费服务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同一个人同时发布公开内容、销售课程、运营社群,也不能仅凭这些活动并存,就认定其全部属于受监管的投资咨询。此时,监管机关需要查明客户为什么付费、经营者承诺交付什么,以及实际内容是否符合相应业务的法定条件。业务定性、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有各自需要满足的要求。
AI时代会让这种内容与付费之间的实质性关联变得更加容易:原本分别交付的课程、答疑、数据工具和持续推送,可以被放进同一套服务。
既有案例能够提供参照,但是新业务却未必具备完全相同的条件。争议可能恰好发生在缺少哪一项事实、增加了哪一种功能,以及这些差别应当产生多大法律影响之处。即使各方对业务怎样运行没有分歧,对其法律性质仍可能有不同理解。“实质重于形式”有助于把讨论引向具体的交易关系,最终结论则取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
交付成果和交付多少权利
个人事业取得客户信任,往往要作出具体承诺,比如素材可以商用,生成结果可以长期使用,成果可以独家交付。技术能否完成这些任务与经营者能否提供相应权利,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分别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殷某桢声音权益案,呈现了授权范围的重要性。配音演员殷某桢此前受委托录制录音制品,持有该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文化公司,后来将录音数据提供给软件公司进行AI处理,并出具了一份并非殷某桢本人签署的授权书。软件公司据此开发文本转语音产品,再经云平台、采购经销等环节,由另一家科技公司调用使用。法院认定,生成声音能够识别出殷某桢;文化公司享有的录音制品相关权利,不包括代其授权他人对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对此案中的下游经营者而言,“合法购买了产品”、“供应商持有素材权利”、“本人同意了这种声音使用”,分别说明不同的事情,对应了不同种类的权利。已经取得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新的技术用途所涉及的其他权利也当然一并取得。
此外,侵权认定与具体责任后果必须区分。法院认定五名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声音权益,其中,文化公司与软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直接调用产品的科技公司、云平台及采购商因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直接调用产品的科技公司仍与软件公司一起被判书面赔礼道歉。无过错、不赔偿,并不能被概括为没有侵权或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授权之外,经营者还可能面临自己交付的成果,究竟具有怎样的权利基础的问题。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起草解读明确说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问题,因为意见分歧较大,暂未在《意见》中作出规定。这说明,部分不确定性存在于法律解释本身,不能全部归因于经营者没有弄懂规则。
以个人经营者利用AI制作视觉内容为例。判断某项成果能否构成作品,可能涉及人类的创作贡献如何体现的问题,比如提示词设计、结果筛选、修改编排等等,与最终作品具体表达之间的关系。投入了时间、支付了费用,并不代表当然的获得作品的所有权利。
作品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独家版权”承诺能否兑现。经营者即使在合同中写明“著作权归客户所有”,也仍须确认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以及自己是否有权处分相应权利。如果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约定本身无法让客户据此禁止第三人复制使用。双方仍可以约定经营者不得向他人再次提供同一成果,但这种约束针对的是经营者,不能提供同等的对外保护。因此,客户购买的究竟是“不重复交付”,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权利,关系到客户能否据此向第三人主张保护,需要在交易时说清楚。
这类问题不会因为换一份合同模板就消失。对具体创作过程、权利基础与承诺范围作出有条件的判断,才能说明交易双方实际获得了什么,以及哪些风险仍然存在。
一个交付者,多个控制者
能够提供完整服务的个人,未必掌握完成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源。模型生成内容,平台提供运行环境,客户控制业务数据;个人经营者将这些能力组合起来,对外承担交付义务,但决定服务能否持续运行的权限,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
某智能体平台公开的《创作者模板服务条款》就呈现出了这种张力。其要求付费模板的价格由平台最终审核、制定,模板修改后须经审核重新上架;创作者则负责制作、测试、运营和维护,取得所需资质许可,并被要求对发布内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平台掌握部分影响经营的决定权,创作者能否持续向客户提供服务,也就受这些决定制约。
同一平台的《用户协议》还约定,用户授权或配置的智能体、自动化脚本通过相关接口发出的调用请求,均视为用户本人的意思表示和操作,由用户承担相应后果。这些条款是否成为合同内容、如何解释及是否有效,仍须依法审查,但它们已经表明:经营者把执行环节交给外部系统,并不意味着平台会相应承担执行结果的风险。
经营者对客户的承诺,却可能比平台向其提供的保障更充分。例如,他向客户承诺持续可用、按期交付,所依赖的平台却可能依据另一套条款调整功能或限制服务。一旦上游中断,客户仍可能要求经营者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合同当事人仍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责任;经营者能否向平台索赔,则须另行审查双方约定、平台行为及其与损失的关系。“平台出了问题”,不能免除经营者对客户的责任。
因此,这里的组织问题在于,谁有权调整流程、谁能叫停错误操作、谁掌握关键记录、而谁又能在中断后提供替代服务。客户购买的是一项完整服务,经营者实际能够控制的却可能只是其中几个环节。如果对客户承担的义务,与从平台、供应商处取得的权限和保障无法衔接,经营者就可能面临为交付作出回应,却不能独立决定交付能否继续。
AI使个人能够组合多方能力开展事业,也使原本可能通过内部管理解决的问题,转化为多个主体之间的协调。一个交付者背后有多个控制者,个人事业能否持续运转,取决于这些分散的权限、义务和资源,能否共同支撑起对客户的承诺。
争议中的事实,可能掌握在别人手里
当AI生成的内容引发争议,客户往往会先找到经营者,但经营者手里未必有足够的信息。查明原因需要了解哪些资料被谁修改过、流程又因何调整、平台什么时候更新了模型,而相关记录可能分散保存在各方的不同系统中。
这些记录直接关系到责任判断。以上文的错误报价为例,是开发者擅自放宽了报价范围,还是客户自行改了配置,亦或是系统没有按既定设置运行,需要结合当时的修改记录和操作日志才能查清。但是,这些材料却可能掌握在不怎么愿意配合的平台或供应商手中。
最高法《意见》为取得这类证据提供了程序途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为固定关键技术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控制相关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这一主张成立。这些规则各有适用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声称证据在别人手中,就能免除自身的证明责任。
不过,这些程序途径并不能保证经营者在争议发生后立即取得证据。申请调查收集或证据保全,通常仍需说明拟取得什么材料、由谁掌握,以及与争议有何关联;如果经营者连平台保存了哪些记录都不清楚,提出具体申请也会遇到困难。法院审查、调取和后续核验还需要时间,在此期间相关服务可能已经暂停,客户仍在等待交付。司法程序最终能够帮助厘清责任,并不意味着经营者能够及时取得恢复服务、回应客户所需的材料。
因此,对个人事业而言,争议应对能力也取决于能否取得分散在外部的关键记录。哪些事实需要证明,资料由谁保存,自己是否有权调取,无法自行取得时可以申请何种程序协助,都可能影响责任能否被准确厘清。经营者购买外部技术服务时,能否获得必要的记录和协助,也就关系到将来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责任确定之前,生意如何继续
查清事实、确定责任需要时间,但是业务的寿命可能等不了这么久。如果收入和交付依赖同一个账号、模板商店或服务接口,其中一个环节受到限制,就可能导致多个客户项目无法继续。经营者即使有充分理由反驳侵权指控,也可能会面临争议尚未解决,已经接下的生意怎么办的问题。法律上的争议由此转化为现实的经营压力。
这种时间差有其具体的法律机制。《民法典》规定,权利人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可以向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转送,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可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以发生在最终侵权判决之前。平台需要及时控制可能扩大的损害,经营者则可能从措施生效之时起,就无法继续通过原有渠道提供服务。
法院作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能产生类似影响。最高法《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利用AI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服务,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禁令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限制,但一旦有关服务被责令停止,经营者依赖这项服务承接的业务,也可能无法继续交付。
比如,一位个人事业的经营者调用外部语音服务,为数家客户持续制作产品讲解内容。假如其所用声音引发权益争议,相关服务可能被暂停。此时,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由漫长的司法程序来得出结论,但客户的交付期限却会不因此而推迟。这个经营者需要另找语音服务、重新制作内容,或者与客户协商推迟交付;协商不成的,还可能面临退款和违约请求。一项语音服务使用引发的争议,就可能成为这个个人事业坍塌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法律提供的回应和救济途径,即便最终能够帮助经营者争取恢复服务,却无法保证经营在此期间不受影响。但准备证据、转送声明和等待处理都需要时间。即使限制后来解除,错过的交付期限、已经流失的客户和被打断的收入,也未必随之恢复;这部分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更需要额外的严苛证明。
对于个人事业经营者来说,这使得“生意如何继续”成为了一个不同于最终责任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在遭遇类似风险事件时,经营者需要尽快辨明争议究竟涉及哪项素材、功能或服务,限制影响了哪些客户合同,是否存在能够合法替代的交付方式。若争议部分能够与其他业务分开,就有条件具体说明措施是否过宽,并争取保留其余业务的运行空间。相反,如果多个项目共用同一账号、接口和素材来源,一处受到限制,就可能同时影响全部交付。两种安排承受争议的能力,会有明显差别。
平台采取的商业风控、司法机关作出的措施,以及客户因担忧风险而暂停合作,依据和救济各不相同,却可能在经营上产生连锁反应。服务暂停导致交付延误、延误引发退款、退款又压缩寻找替代方案的资金。对资源集中、缺少替代渠道的个人事业而言,这种连续负面影响的恶性循环,可能比最终判赔数额更具破坏性。
因此,对OPC法律风险的判断,需要把责任确定前的这段时间纳入考量。哪些措施可能先行影响服务,影响会沿着哪些业务关系扩大,经营者又能否及时取得证据、寻求救济并维持必要交付。最终有理,当然重要;在结论到来之前,事业是否还有能力继续,同样需要具体的安排来支撑。
个人事业需要怎样的组织保障
AI让个人能够进入更多业务环节,也让一项服务内部的分工更难从外观直接看清。经营者、客户和外部平台,对同一项功能可能有不同理解;这些理解发生冲突时,需要回到具体行为、约定与法律条件中进行实质性判断。
因此,评价一项个人事业是否具备与业务相称的保障,可以从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开始。业务更新时,是否能够辨认哪些变化影响原有的法律判断;向客户作出的承诺,是否有相应权限、权利和资源支持;发生争议后,是否能够查明关键事实,并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获得必要的程序回应和经营空间。
这些能力可以由个人、工具和外部专业协作共同提供。现行制度中的组织要求,也需要结合它所保护的利益加以理解:哪些确有必要由特定主体承担,哪些保障可以通过新的安排实现,哪些新型业务尚缺少清晰、可预期的适用标准。技术上的可行性不能独自回答这些问题,传统组织的既有规模同样不能成为唯一尺度。
对于正在经营个人事业的经营者而言,法律判断的价值,体现在它能说明结论所依赖的事实、理由及其范围。某一项业务目前可以怎样理解,增加哪些功能后需要重新评价,发生争议时双方各自的主张能够得到什么支持,这些都比一个脱离业务的“合法”或“违法”标签更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