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昌逝世后,其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利益不可继承但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依法继承,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需提前规划遗产管理与使用规则。** **要点** **1. 肖像与姓名人格利益不可继承,但近亲属可维权**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继承,但死者姓名、肖像受侵害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商业化产生的财产利益由近亲属继受享有。 **2. 著作权财产权可继承,人身权由继承人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继承,由继承人负责保护;发表权在作者去世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财产性权利可在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3.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相互独立**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原件所有人仅享有展览权。遗产清单中须将原件所有权与著作财产权分别列明,遗嘱中应分别安排归属。 **4. 身后规划核心是保护人格利益与作品传承** 传统遗产分配之外,艺术家还需明确人格利益维护职责、商业授权边界及收益分配,避免多名继承人对著作权管理产生决策僵局。
“济公”驾鹤西去:艺术家身后权益,如何安放?
2026-09-28 18:23

“济公”驾鹤西去:艺术家身后权益,如何安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 ,作者:武鹏杨尚尚周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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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著名表演艺术家游本昌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噩耗传来,各界同声哀悼。从家喻户晓的“济公”,到晚年在《繁花》中塑造的“爷叔”,游本昌先生留下的不只是一个演员的名字,更是一代人的文化记忆和宝贵的艺术遗产。


艺术家离开了,但艺术并不会随之消失,那些曾经由艺术家们塑造的角色、参与的作品、留下的声音和影像,以及可能持续产生收益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合同权益、艺术品等,都可能在艺术家离世后继续存在。


因此,虽然斯人已逝,但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亦值得探讨:艺术家去世后,他们到底留下了什么?他们留下的那些“艺术遗产”又该由谁继承、谁管理、谁决定如何继续使用?


01


肖像权与姓名权


1.肖像权与姓名权不可继承,但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肖像权和姓名权不可继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继承[1],这是因为人格权与生俱来,依附于自然人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而肖像权、姓名权都属于典型的人格权。因此,艺术家逝世后,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人格权不可继承”并不意味着艺术家去世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他们的姓名和肖像。恰恰相反,法律专门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也就是说,逝者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仍受法律保护,只不过近亲属并不是“继承”了逝者本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而是法律赋予他们身份,由他们出面维护逝者的人格利益。例如,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将已故艺术家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直播带货等商业活动,往往构成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此时其近亲属有权代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并非所有的使用行为都构成侵权,公众出于悼念缅怀,或是媒体基于事实报道、新闻评论的需要等合理使用已故艺术家肖像的,属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正当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故而,关于肖像权和姓名权需区分两个概念,其一是人格权本身的归属问题,其二是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后的保护问题。前者原则上不存在“继承”,后者则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机制。


2.人格利益与商业价值


虽然人格权本身无法继承,但对人格利益进行商业化利用时,会衍生出相应的财产利益。对普通自然人来说,姓名与肖像的商业价值往往较为有限,但知名艺术家则有所不同。艺术家的姓名、肖像乃至其标志性的艺术形象,可以衍生出多元的商业场景,既包括纪念展览、图书音像出版、影视作品宣传,也涵盖文创产品开发、商业广告授权、品牌合作、数字内容开发等各类利用方式,从而可能长期具有商业化利用价值,这份价值并不会随着艺术家的离世而自动归于消灭。


对于逝者姓名、肖像商业化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直接作出规定,亦未将其明确界定为遗产。但是关于该经济利益的归属,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基本共识,即财产利益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所继受、享有,并可参照继承的规则处理该部分财产利益的归属。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4日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收录了“依法保护已故知名影星赫本的死者人格权益”一案。该案中,苏州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在店名、门店装潢及线上宣传渠道中使用奥黛丽·赫本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推广,被奥黛丽·赫本之子卢卡·多蒂起诉,苏州中院最终判决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生效裁判明确表明,“死者的姓名、肖像属于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且产生的经济利益可由近亲属继受、享有”[3]。在其他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亦持相似观点[4]。


因此,对姓名与肖像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艺术家而言,需要提前厘清身后由谁承担人格利益维护的职责、哪些使用行为可以被许可、哪些商业授权应当明确禁止,以及商业合作带来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处置等事宜。而上述这些事项,早已超出传统继承法仅解决“遗产归属”的框架范畴。


02


艺术作品


1.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艺术家于生前完成的独创性作品,无论是音乐、戏剧等表演,还是文学、美术等创作,无论作品在其生前是否公开发表,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法享有著作权。


与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格权不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能够清晰划分。著作权属于集合性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十七项权利,其中第一至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性权利,第五至十七项则为财产性权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该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第五至十七项的权利可以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5]。


因此,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可继承,而是由继承人负责保护[6]。不过,有个例外情况,如果艺术家生前有已经创作完成但尚未发表的作品,且其本人没有明确作出不发表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其去世后50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7]。


这就意味着,艺术家逝世后,作品对应的使用许可费、稿酬等收益仍会持续产生。在开展遗产清点工作时,应当注意将著作权项下的未来收益等资产纳入遗产清单。此外,当多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后,也可能在对外许可、管理方式上存在分歧,甚至形成决策僵局。针对该风险,艺术家可以提前通过遗嘱指定著作权管理人,由其统一进行管理经营和收益分配。


2.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作品的著作权并非同一项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并非同一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对于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依法享有展览权[8]。例如,一幅画的原件由某继承人继承,并不意味着该继承人因此当然取得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反过来,若继承人继承了一项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当然意味着其拥有该作品原件。对于艺术家的遗产而言,这种“作品有形载体与知识产权相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也是继承过程中极易产生误解与纠纷的地方。


因此,在制作遗产清单时,应当将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财产权作为两项独立财产分别列明;同时,订立遗嘱时也需要对二者的归属分别作出安排,避免在继承时发生权属争议。


结语


由此回到最初的问题:艺术家离世之后,究竟会留下哪些可供处置与保护的权益?答案显然不只有房产、存款、公司股权这类传统有形财产。对于拥有较高知名度、职业创作周期漫长的艺术家来说,身后权益体系更为多元,涵盖人格利益、知识产权、有形艺术载体等等。不同类别的权益拥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不能套用同一套继承与管理规则。因此,艺术家身后规划的核心,早已不只是遗产的分配问题,而是如何在其离世后,保障作品妥善传承、人格利益得到恰当保护,让艺术价值和艺术精神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有序延续。


几十年来,“鞋儿破、帽儿破”的歌声陪伴了几代观众。只要影像还在,济公的笑声便始终鲜活,这或许是艺术对死亡最温柔的回应。而对生者而言,善待逝者的肖像、珍视其作品、妥善安排其身后各项权益,是留给艺术家最后的守护。


愿老先生安息,愿每一位艺术家的无形艺术遗产都能得到周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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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2019)苏05民终7190号民事判决书


[4](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2015)玄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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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鹏律师在诉讼仲裁方面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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