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从正义路到经纬路 ,作者:法律科技人
2026年9月,四川大学发布本科生学费减免通知,其中一项硬性要求引发广泛关注:存在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的学生,取消学费减免资格。舆论沸腾之际,一个事实浮出水面——这条规定在四川大学已经存在了整整十年。
2016年,四川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中就已写入吸烟限制条款。此后经历多轮政策修订,条款始终保留。十年间从未引起大规模讨论。媒体调查后的评价是:它"更像一条戒烟警告"——长期搁置,偶尔提及,从未被作为系统性审查工具来执行。
一个沉睡十年的条款,为什么在2026年9月突然"醒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比条款本身更耐人寻味。
选择性执法:比明文禁止更可怕
川大吸烟条款十年未严格执行,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效力。恰恰相反,一个长期不执行但随时可以执行的条款,比一个严格执行的条款更具威慑力——因为它让每一个受助者都处于不确定状态。
理论上,按照这条规定,任何被发现的吸烟行为都可以触发取消资格。但十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大部分吸烟学生并未被取消资格——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如果后续审查或辅导员发现,肯定会取消",但"发现"本身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谁去发现?怎么发现?发现到什么程度算"存在吸烟"?一次还是长期?电子烟算不算?
这些问题的空白使得条款的实际运作方式变成:平时不查,需要查的时候可以查任何一个人。一个研究生李硕在接受采访时说,他本人是烟民,每月烟费一两百元,但依然支持该条款——"如果学生遭到他人举报或者被拍到,大概率是在公共场合吸烟。"这句话揭示了条款的真实触发机制:不是制度化的核查,而是偶发的举报和偶然的发现。
一个随时可以执行但大部分时候不执行的规则,给管理者的裁量权留出了最大空间,给受助者的安全感造成了最大破坏。
全国数十所高校的"集体惯例"
川大并非孤例。调研发现,将吸烟等不良嗜好作为资助资格否决条件的做法,在全国数十所高校中普遍存在。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长春大学、河套学院、四川文理学院——从985到地方院校,覆盖江苏、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吉林、内蒙古等多省份,至少从2016年起就是通行做法。
这种普遍性可以从两个方向解读。如果被法律认可,说明它已成为教育领域的行业惯例。如果存在合法性瑕疵,则意味着这是一个需要全行业关注的系统性问题。但无论哪个方向,一个事实是清晰的:教育部在过去十年中从未对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作出官方认定。规定的来源不是教育部的授权,而是各校自行制定、互相参照、逐渐扩散的结果。
条款依据:一条越拉越长的链条
川大吸烟条款的法律依据链条,可以追溯四层,但每一层都是扩张解释。
四层依据链条
第一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授权性条款,学校有裁量空间)
第二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依法自主办学"(办学自主权)
第三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生活俭朴"(无定义的弹性条款)+"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校规衔接通道)
第四层:校级文件——"吸烟等不良嗜好取消学费减免"
"可以"这两个字是条款的支持者最常援引的依据——"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学费减免是授权性而非义务性条款,学校有裁量空间。但"可以"指向的是"申请"行为本身,并非指学校可以在法律之外附加无限前置条件。办学自主权的前缀是"依法"——在法律框架内自主,不是在法律之外自主。
另一个关键细节是教育部令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该条明确列举学生禁止行为包括"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但未列举"吸烟"。按照"明示其一则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释原则,部门规章有意将吸烟排除在违纪行为列举之外。高校校规在部门规章之外增设吸烟为否决事由,存在超越上位法列举范围的风险。
十年沉默与零诉讼
一个条款存在了十年,却从未被司法审查过。没有一名学生因为吸烟被取消学费减免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个行政裁定书将高校"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归入自主办学行为,认为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取消学费减免被归入"处分"范畴,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处境。
但"不可诉"不等于"合法"。十年的沉默既可能是"默认合法"的证据,也可能是"维权无门"的结果。一个从未经过司法检验的条款,其合法性是"未被否定"而非"被确认"。
沉睡十年的条款不因沉睡而合法,突然醒来也不因醒来而合规。十年的时间没有给条款补上法律授权的缺口——它只是让缺口被遗忘了更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