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0月9日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ICC)机构本身实施制裁,首次将制裁对象从个人升级为机构。法律上,此举属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缺乏国际法依据;现实中能造成运作困难,但无法废除由120多国设立的司法机构。** **要点** **1. 制裁对象首次从个人升级为机构本身** 美国国务院与财政部将ICC列入制裁名单,禁止交易并切断资源,迄今已有17名法院官员被制裁。这是美国首次制裁ICC机构本身,而此前仅针对检察官、法官等个人,制裁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并发布四份一般许可证。 **2. 法律身份错位:用国内法工具制裁国际法人** ICC依《罗马规约》设立,具有国际法律人格,馆舍、资产享有豁免权。美国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国内法工具制裁一个不受其国内法约束的国际法主体,存在根本性的法律身份错位。 **3. 条约法不构成制裁依据** 美国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不为第三国设定义务,但“不受条约约束”不等于“有权干预”。ICC对缔约方境内犯罪享有管辖权,美国无权以国内法单方面“注销”国际条约机构的司法职能。 **4. 制裁缺乏合法性基础,属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 制裁不符合国家责任法中的“反措施”要件——ICC司法行为非针对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且未经安理会授权。联大第79/293号决议明确谴责此类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违背国际法治,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干预司法独立。 **5. 现实伤害有限:缔约方集体回应稀释威慑** 制裁会通过美元清算、签证限制抬高ICC运作成本,但逮捕令不因制裁失效,120多个缔约方负有合作义务。荷兰、欧盟及八国外长联合声明反对制裁,2026年12月缔约国大会将是观察博弈走向的关键节点。
凭“美”一国之力,能“废”一座国际法庭吗?
2026-10-11 09:19

凭“美”一国之力,能“废”一座国际法庭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从正义路到经纬路 ,作者:法律科技人


当地时间10月9日,美国国务院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ICC)实施制裁。国务卿鲁比奥的表态很直白:特朗普“绝不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美国人”,美方将“禁止与其进行交易、切断其资源,并使其运作能力陷入瘫痪”。同日,美国财政部将国际刑事法院列入制裁名单,迄今已有17名法院官员被列入制裁对象。


这不是美国第一次对国际刑事法院动手,却是第一次把制裁对象从“个人”升级为“机构本身”。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一个国家,能否凭一纸行政令,瘫痪一个由120多个主权国家共同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法律上,到底站不站得住?


01先看清这次“升级”:从制裁个人,到制裁法院


当地时间10月9日宣布的这轮制裁,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对象。


过去一年多,美国制裁的是人:2025年2月,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时任首席检察官卡里姆·汗成为首个被制裁对象;到2025年底,被列入名单的法院官员增至11人;2026年8月,法院院长赤根智子、高级审判律师阿卜杜拉耶·塞耶也被纳入。


这一次,被制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这个机构本身。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说法,美方将禁止与法院交易、切断其资源,使其运作能力陷入瘫痪;财政部同步发布四份一般许可证,为部分相关交易“开闸”,制裁措施将在半年后正式生效。


国际社会的反应几乎是即时的。国际刑事法院回应称,制裁旨在干扰法院工作、恐吓法院合作者,法院“不会屈服”;院长赤根智子直言,这是“企图妨碍司法公正,阻挠法院履行其设立之初的使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丹麦八国外长发表联合声明,表示“遗憾并强烈反对”,承诺团结支持法院,并为今年12月的缔约国大会做准备。


为什么美国如此决绝?时间线很清晰:2024年11月,国际刑事法院对内塔尼亚胡、加兰特签发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这被华盛顿视为“越界”。此后,美国对法院的态度,从“不承认、不合作”走向“系统性削弱、逐步瓦解”。


02法律上“能不能”:先看制裁对象是谁


要回答“美国能不能制裁国际司法机构”,第一个问题不是“制裁”本身,而是:国际刑事法院在法律体系中,到底是什么?


答案是一个国际法人。《罗马规约》第4条明确规定,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享有行使职能、实现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法院与东道国荷兰缔结的总部协定、以及缔约方签署的特权和豁免协定进一步保障:法院馆舍、档案、文件不可侵犯,财产、资金和资产豁免于法律程序。


这与一个“外国”或“敌国实体”有本质区别。美国的对外制裁工具,如《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名单机制,本是为打击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设计的国内法工具;把它用在一个由多国条约设立、设于海牙、依国际法运作的国际司法机构身上,首先就存在法律身份上的错位——用国内法的“锤子”,去敲一个不受其国内法约束的国际法主体。


更关键的是,法院的存在与职权,来自120多个缔约国的共同意志,而非任何单一国家的承认。一国可以不喜欢它、不加入它,但不能单方面“注销”它。


03条约法之维:不加入,不等于有权干预


在国际法上,“条约不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是一条基本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明确: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美国与《罗马规约》的关系正是如此: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上,美国投下反对票;2000年克林顿政府签署规约;2002年布什政府又致函联合国,明确“无意成为缔约国”。此后二十余年,美国始终不是缔约国,规约对美不产生条约义务。


但请注意,“不受条约约束”和“有权干预法院”是两回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逻辑,恰恰是美方长期反对的:根据规约第12条,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缔约方境内,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而不论行为人国籍。这正是阿富汗情势的由来——阿富汗于2003年批准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据此于2020年批准就阿富汗境内涉嫌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调查,对象包括美国军事和情报人员。在华盛顿看来,这是“管辖扩张”;在国际法学者看来,这是缔约方合意设立的领土管辖原则,白纸黑字写在规约里。


美国并非没有表达异议的渠道:规约第12条第3款允许非缔约方通过声明接受法院管辖,从而以“参与者”身份主张权利。但美国的做法恰恰相反——跳过法律程序,直接以经济制裁施压。这种“以力废法”的做法,本身就背离了它所指责的“法治”。


04国际法怎么看:制裁不是“反措施”,而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


如果从国际法的规范框架审视,美国的制裁缺乏合法性基础。


其一,反措施的要件不满足。按国家责任法的通行规则,一国只有在对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时,才能采取相称的反措施,且须先行催告、寻求解决。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起诉是条约授权的司法行为,不是针对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司法履职的“报复”,在国际法上没有前提。


其二,它属于国际社会反复谴责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联合国大会近年多项决议(包括2025年6月通过的第79/293号决议)明确: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违背国际法、国际人道法和《联合国宪章》以及指导国家间和平关系的规范与原则。将一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未经安理会授权滥施制裁,正是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所要约束的行为。


其三,它直接冲击司法独立。法官依规约独立履职,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得以成立的前提。以经济封锁“瘫痪法院运作”,本质上是用国家权力干预司法职能——如果每一个大国都可以凭实力制裁自己不喜欢的法院,国际刑事司法的存在基础,就等于被抽掉了。


05现实层面:能造成伤害,但不能“废除”法院


也要承认现实:制裁并非没有杀伤力。美元清算体系、国际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签证与旅行限制,会真实地传导到法院的预算、人员和合作网络,抬高运作成本,吓阻部分合作者——这正是美方想要的“运作能力陷入瘫痪”。


但更要看清边界。第一,规约是条约,120多个缔约国的合意不能被一国单方面废止;逮捕令是司法文书,不因制裁而失效;缔约方依规约第九编负有与法院合作的法定义务。第二,制裁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并发布一般许可证,说明美方也在控制对国际人道事务等领域的溢出效应。第三,东道国荷兰、欧盟及八国联合声明明确“不认同、不配合”的立场,使制裁的威慑被集体回应稀释。2026年12月的缔约国大会,将是观察这场博弈走向的第一个节点。


说到底,制裁能否“瘫痪”法院,最终不取决于华盛顿的一纸行政令,而取决于120多个缔约国、东道国和国际社会是否愿意守住法治的底线。


06给读者的判断框架


以后再遇到“某国制裁国际司法机构”这类新闻,可以按四个层面快速判断。


一看对象:制裁的是个人、实体,还是国际法人?后者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单一国家国内法支配。


二看依据:制裁在条约法和国家责任法上有没有立足点?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还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


三看工具:制裁靠什么传导——金融、贸易还是旅行限制?效力边界在哪里?


四看回应:缔约方大会、东道国、区域性组织是否集体反对?集体回应决定制裁的实际威慑力。


把这四个层面放到美国制裁国际刑事法院这件事上,结论是清晰的:法律上无据,道义上失分,实效上有限,但危害真实存在——它把“国际司法独立”推到了必须由国际社会共同守护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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