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游云庭律师 ,作者:游云庭律师,题图来自:AI生成
最近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耐克推出了一款Air Max鞋,设计的配色和连锁便利超市7-Eleven的门头一个样,而且计划在2026年7月11日正式发售。结果,7月1日7-Eleven向美国法院起诉了耐克商标侵权。笔者查了下,这双鞋在国内的得物平台也有展示。今天就跟大家聊一下,如果7-Eleven在国内维权,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7-Eleven能否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美国7-11国际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已经在中国将其门头的三色组合注册成了商标,具体见下图,覆盖了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几十件服务。但该商标没有在服装、鞋、帽所属的第25类注册。所以本案如果在中国维权,就需要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能否成功?笔者认为有不确定性,因为中国各地法院的裁量标准存在差异。如果在浙江起诉,这个案子基本胜诉;但如果在北京起诉,结果就不好说了。7-Eleven主要业务是经营便利超市,但北京市各级法院曾在判决中多次认定超市零售经营活动不构成商标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服务[i]。所以如果7-Eleven在北京起诉,其要证明该商标在35类上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可能会成为障碍,此时要获得跨类保护就有不确定性。
但如果其在浙江起诉胜算就很大。我们团队此前曾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过一起类似商标侵权案件:宁波一公司在网上销售“大润发”牌冰箱,大润发超市的经营者康成投资公司委托我们团队维权。我方主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冰箱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第35类“大润发”的商标,法院最终认定“大润发”构成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保护。所以如果7-Eleven在浙江起诉耐克,其超市品牌也可以通过驰名商标制度获得跨类保护。
问题二、7-Eleven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三色标识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除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途径,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作为维权依据,该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且实践中一般起诉时即便主张商标侵权,也会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
在京沪广深等大城市,有很多7-Eleven便利超市,门头基本上都有这组三色标识,同时,这些标识还使用在7-Eleven店内装饰、服务人员的服饰等上,所以7-Eleven通过门店数量、经营时间、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这组三色标识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从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接下来看耐克的设计是否会与7-Eleven的三色组合标识产生混淆。虽然本案争议鞋上有耐克自己的标识,没有使用7-Eleven的文字或Logo,但消费者仍可能认为这是一款双方联名或经过授权的产品。在美国的诉状中,7-Eleven举证了不少猜测耐克与7-Eleven可能存在联名关系的媒体报道。而且耐克原计划在7月11日发布这双鞋。这个日期与7-Eleven的名称高度关联,非常容易引发公众对双方是否存在特定联系的联想,是一个比较关键的混淆证据。
虽然耐克把7-Eleven便利超市的装潢用在Air Max鞋上,也存在类似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是防止混淆,装潢被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可能产生混淆就可以获得保护。

问题三、7-Eleven能否在中国主张商标淡化并单独索赔?
在美国的诉状中,7-Eleven还将商标淡化列为一项重要指控,并要求耐克赔偿相关损失。什么是商标淡化?商标淡化的核心是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识别能力被削弱。在美国法下,商标淡化通常包括弱化、丑化,以及不正当利用商标商誉等类型。以本案为例,7-Eleven认为,这组三色组合原本专属于自己,却被耐克未经许可用在鞋类商品上,可能削弱消费者对这组颜色与7-Eleven之间独特联系的认知。商标丑化也是一种常见的淡化情形,比如将知名品牌用于马桶或者避孕套等商品上,也会造成商标淡化。
但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商标淡化制度,商标淡化主要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来解决,也可以结合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淡化所反映的损害后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时的考量因素之一。比如本案中,如果7-Eleven认为耐克的行为导致其商标显著性减弱,虽然不能将商标淡化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主张单独的赔偿,但可以将其作为侵犯驰名商标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法院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最新的进展是,在美国被起诉后,被诉后该鞋从耐克官方发售渠道下架,近日7-Eleven应该是和耐克达成了和解,撤回了诉讼。虽然7-Eleven撤诉,但本次事件暴露了耐克公司内部合规流程的瑕疵: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鞋的设计和发布活动方案,应当需要法务部审核才能推向市场,耐克的设计部门和营销部门,显然绕过了这个流程,才闹出了这个诉讼。所以后续耐克公司需要反思如何完善内部流程,把漏洞堵上。
[i]https://ip.people.com.cn/n1/2018/1130/c179663-30434179.html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