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家庭,为何走向瓦解?
2023-02-07 18:38

乡村家庭,为何走向瓦解?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原标题《乡村家庭,开始瓦解》,作者:周诗琳(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中国现代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编辑:卷心菜,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家庭的概念在人类学上有明确的界说:这是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费孝通,2008)。费孝通对这一概念拆分为结构和功能,分别对应亲子和生育。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庭是基本社会群体,承载了经济生产、情感满足、文化延续等多重功能。家庭成员在家中共同但不同等地占有家庭财产,从事家庭生产,长期共同生活,在周期性继替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完成各自的生命任务,直至新的家庭出现和旧的家庭消亡,家庭也因此呈现出动态和多面的突出特征。本文就家庭部分功能看乡土社会中的一些侧面。


家庭经济:靠天吃饭和夹缝生存


一说到家庭的经济功能,就不得不提到中国小农经济的典型表现——家庭农场。黄宗智对中国过去的小农经济有极其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西方有很多学者评价家庭农场是一个充满经济理性的存在,他们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是很精细、有理性、有进取精神的。的确,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构成了小农家庭生产单位的两大支柱,农民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进行生产活动的调整。


农业方面,他们可以通过改变作物组合、选择合适的复种方式来应对环境的变化,但这种调整受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影响巨大。华北平原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当地的农业生产保持很低的复种指数,为了维持生计,很多小农被迫半无产化,成为经营式农场的短工,经营式农场主往往会在农忙时期雇佣劳动力,这就导致家庭式农场和经营式农场的冲突,小农不能及时地在自己的土地上投入足够的劳动力,只能被迫选择不合理的作物组合型。


家庭手工业生产是家庭小农场的另一个支柱,家庭是个有高度弹性的生产单位,剩余劳动可以为手工业提供劳力,比如,妇女和儿童就可以从事养蚕缫丝,贴补家用,但市场的波动往往能够给予这些手工业迎头一击。


因此,小农家庭的效益时常并不如人意,归根结底是因为小农家庭式农场是一个生产与消费一体两面的单位,它根本上并不会以资本主义生产的行为逻辑来支配活动,对小农来说,是生存而非追求利润才是他们的根本目的,因此小农也并不会也并不能够顾及到所谓的边际劳动报酬,只要他们在饥饿边缘并且拥有剩余劳动力,就会继续在有限的家庭生产中投入劳力,比如在每一单位的耕地上投入超过需要的劳力。


以上现象被黄宗智概括为小农家庭面临的两个矛盾,第一是跟随着边际劳动报酬递减出现的农业内卷化,第二是同时向过多与不足两方面背离最合理的作物组合型和劳力运用。从社会环境上看,家庭农场承载了人口压力和残酷的社会分层体系,这两个因素为小农家庭提供了一个死胡同,使他们不得不同时依赖家庭式农作和佣工来求生。


由此可见,在生产关系出现质的变化之前,在社会底层作为经济体的大多数家庭面临了自然和社会的多重压力,中国的小农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生存的压力如同没过下巴的水,任何一个细小的风浪都足以使他们淹没。


到了20世纪80年代,质的发展真正地出现在了长江三角洲农村。土地改革使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随即出现了很多新的东西,作为经济体的家庭不再被完全捆绑在土地上,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很多农民开始外出务工,外出打工者仿佛变成一群候鸟,伴随着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家庭生命的周期性以及乡村节庆的周期性,打工者总是周期性地离乡与返乡,往返于城乡之间,脱离土地的家庭和候鸟般的务工者,重构了中国乡村社会,“空心化”便是它的一个突出特征,吴重庆称之为“无主体熟人社会”。


另一方面握独立薪水的妇女也诞生了,家庭经济不再全然由男性权威主宰。同时出现了普遍经济化现象,不仅家庭,甚至大到社区社会,金钱都成为最有力的手段,它有击溃孝道文化的趋势,在家庭中,长辈失去了过去对家庭财产权的控制,取而代之的是具有较强经济能力年轻人,长辈甚至有时需要看小辈的脸色行事。中国的家庭依然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只不过经济的掌舵人却悄悄调转了。


家庭政治:一串环环相扣的博弈


在中国人看来,过日子是生活中的常态。家庭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因为它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个基本社会单位,而更在于它是过日子这一生命过程发生的场所(吴飞,2009)过日子对中国人来说是如此重要,而自杀是结束过日子进程的一种手段。那么自杀究竟有什么意义?它背后反映出来的家庭政治又有怎样的运行逻辑?


国外的社会学和精神病学对自杀有比较充分的研究。涂尔干曾经对自杀现象进行了探究,他通过研究大量的资料,从社会学的角度将自杀现象分为几种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精神病学则将自杀归结为病态心理的结果。社会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对自杀的解读虽存在分歧,但是二者均认为自杀是紊乱造成的,均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他们的观点暗含着一种基本假定:求生是人的本能,凡是主动求死的人,一定是陷入了混乱,要么是个人的混乱,要么是社会的混乱。


而上述解释自杀现象的角度却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乡村社会。在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现代中国,家庭对每个人的生命有着根本的存在论意义,即生命是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存在的(吴飞,2009)家庭的重要性无须赘述,但必须提及的是,家庭是一个政治性的存在,也就是说人生在世,无论他的基本生活还是人格,都具有政治性(吴飞,2009)。因此家庭中任何一种委屈和不公,都有可能成为对一个人尊严和人格的否定,致使其做出结束生命的举动。


家庭中的“不公”或“委屈”还要区别于公共领域“冤枉”,这是因为作为政治体的家庭并不仅仅只有政治,还要考虑到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情感是家庭的另一维度,政治和情感总是会相互交缠。人情使家庭得以成为生活与人格价值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吴飞,2009)


因此,一方面,家庭生活的政治性创造了委屈和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亲密关系才是人们的出发点。所谓的公平,就是一种亲密和尊重的关系,归根结底,如果不从亲密关系出发,并以亲密关系为目的,家庭中的政治是没有意义的(吴飞,2009)。情感和政治二者无法相互替代,故情感与政治之间的这对基本张力,成为家庭政治区别于公共政治的关键,家中人在情感和政治之间的博弈,也成为解读自杀现象的关键。


可以将家庭政治理解为一场权利游戏,这场游戏,通常是围绕着某一事件,以过好日子或者维护亲密情感为出发点,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更大的话语权或尊重而展开的角逐,每个人手上的权力通常并不是恒定的,常规状态下,家庭政治会保持一种动态的权力平衡,它也可能被打破,这种权力关系会反过头来影响人们对相互间情感的理解。


最终决定游戏胜负的东西是道德资本。这种资本会使人在权力游戏中取得上风;而一场权力游戏的结果,又会为下一场权力游戏准备道德资本(吴飞,2009)。在这一系列权力游戏中,我们就可以把委屈理解为权力游戏中的挫败;而自杀,就可以看做对这种委屈的一种报复或矫正手段(吴飞,2009)。因此,自杀问题区别于西方社会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观点,它的问题并不主要在于本身的病态,而在于它并不是赢得正义或者解除紊乱的正确手段。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杀只是表面现象,从根本上它和自杀未遂或者其他家庭矛盾一样,都是一种家庭政治和情感张力的结果,这对张力的表现就是家庭中权力平衡的变化,并且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连串环环相扣的博弈。


家庭文化:传统没落和现代登场


儒家文化统治了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家庭观大多数都与儒家文化息息相关。儒家文化的礼治思想强调尊卑有别,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家庭中,这三纲就占了两个,这体现了一种服务于父权、夫权的等级秩序,子必须服从于父亲,妻必须服从于丈夫。除此以外,儒家还很重视家庭传宗接代的作用,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总的来说,儒家文化在家庭中的体现有:重血缘、重家庭;强调尊卑有别和男女有别;认为传宗接代是家庭的核心。


乡土社会也是一种血缘社会,血缘社会是相对稳定的,这主要是指它的结构,因为结构中的个人不可能保持真正意义上的静止,他们不可避免地迈向死亡,因此,要维持血缘社会的稳定,就需要利用生物意义上的新陈代谢即生育去实现。因此,亲子关系在过去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个家庭的基本轴心。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子女的实际价值有:夫妻关系的建立、稳定家庭群体关系、经济价值、养老保障价值等等。正因此,费孝通才会说,真正使丈夫的家接受一个妇女的,是那个孩子。


亲子关系的绝对地位让夫妻关系相对处于次要,更反映出男女两性的差异。在乡土社会中,生理上的差别阻碍着朝夕相处的夫妻之间的充分了解,生理差别永远划分了男女两性,两性之间谁也无法充分了解谁,可以说,男女的结合基于他们的差异,这种阿波罗式的男女关系简单概括就是:不必求同,只需分工。


男女性的结合中,女性是占据不利地位的一方,女儿出嫁对父母是不利的,这种不利就充分体现在大量的溺死女婴事件中。可以说,传统乡土社会的女性从出生开始就很可能是处于不利地位的,首先存活下来就成问题,在日常的生活也处处体现女性的弱势地位,家中房屋田地这类比较重要的财产一般都不会有妇女的份,恰好来月经的女性被隔绝在大型活动之外,结婚以后的女性既是夫家的外人,也成为娘家的客人,在祭祀中,只有妇女参与的恸哭反映了妻子对丈夫的义务和儿媳对公婆的义务......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但这并不妨碍它的正常秩序,因为它是“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是整个乡土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大家共同积累和共同拥有的传统和惯例是维持这一规范的力量。而传统和惯例则是依靠教化来获得统治力量的,教化使人适应礼治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个过程与西方社会契约的达成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个人自由意志的欠缺。


西方的社会契约承认个人意志的权利,比如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前提的,而中国乡土社会的被教化者却并没有选择余地,正如费孝通所言“孩子碰着的不是一个为他方便而设下的世界,而是一个为成人们方便所布置下的园地。他闯入进来,并没有带着创立新秩序的力量,可是又没有个服从旧秩序的心愿。”(费孝通,2008)。当乡土社会失去了稳定作为传统的动力时,礼治就失去了它的约束力。


这些传统文化在家庭中的表现随着乡土社会稳定性的瓦解而逐步有了新的面貌。新变化的突出特征就是个人主义的兴起,分家习俗逐渐流行起来,核心家庭逐渐取代主干家庭成为普遍模式,无论是大家庭还是核心家庭,横向的夫妻关系已经取代了纵向的亲子关系而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


从青年择偶的变化到青年各种新式观念的确立,我们既看到了个人意识逐渐脱离原来传统文化结构的控制,带来了个人权力观念的兴起和意见表达的愿望与能力,这种变化突出地体现在青年女性的身上,她们努力摆脱过去低下的妇女地位,追求更加独立自主的家庭生活方式,女性地位的上升和她们拥有独立薪资是密不可分的,正是新的分配制度促成了女性从家庭的隐形人转变为在场者。


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变化的另一面,就是个人义务被忽视了,失去了惯例和习俗的制约之后,传统的孝道也开始瓦解,法庭一般最多只能从经济方面对不孝行为进行惩罚,道德舆论已经失去了它原本的约束力量。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传统孝道逐渐被更加理性甚至冰冷的对等计算取代,要想养儿防老,双方必须对等付出,父母还得注意防止因为某些事情被子女记恨,比较常见的就是帮带孙子女的问题。通过小心翼翼才能求得更加安稳的晚年。因此,由于伴随着个人主义兴起而展现出来的重权利和轻义务的这一特征,阎云翔称之为一种发展不平衡也不全面的个人主义。


这种个人主义和国家的政策关系紧密。可以说,是国家一手推动了社会的转型,国家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颁布的新婚姻法、各种家庭改造和政治运动对传统家庭、父权和男权发起了挑战,通过摧毁地方权力,私人化得以实现,通过将家庭卷入国家政治,为家庭中的个人创造了新的社会发展空间,将家庭中的个人变成了原子化的公民,当集体化从社会中撤出后,社会主义的道德观随之崩塌,被卷入商品经济与市场中的个人受此影响,物欲需求增加,也正因为目前我们缺乏一种创造公众生活参与渠道的社会组织,那种对他人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也就无从培养。因此国家的改造和非集体化后商品经济和市场双重冲击带来了家庭统治文化的转型和现代化现状。


家庭情感:私人生活的崛起


如前面三部分体现的那样,在之前的研究中,有关中国家庭的三种常见理论模式有:第一是将家庭看作是经济合作组织,强调家庭成员有着共同的收支计划、共同财产、共同的家庭经济,他们为了家庭的运作,必须注重经济的合作。第二是政治家庭模式,强调权力关系,也就是说,在家庭内部存在根深蒂固的不平等以及权力之争。第三是文化家庭模式,强调传统价值特别是儒家文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无论根据哪种模式,个人都不在关注的中心,那些有血有肉的普通人的情感生活基本上都被研究忽略了,所以阎云翔将研究重点放在个人及其情感生活上,希望能够通过这项研究来开拓理解中国私人生活的新途径,并以此来弥补以往的研究过分强调了中国家庭的结构和家庭集体性这方面的不足。


夫妻关系作为家庭轴线的主要参照,有重要研究价值。强调相互理解、通过相互交往建立彼此亲密情感的男女关系被费孝通比喻为浮士德式的企图。这种企图并不以实用为目的,是生活经验的创造,也可以说是生命意义的创造,但不是经济的生产,不是个事业。这种企图并不会为乡土社会的稳定添砖加瓦,甚至还有让生育事业产生波动的风险,因此并不被传统乡土社会所接受。


但20世纪50年代以后,“有话说”成为下岬村青年在恋爱中考量对象的重要因素,门当户对强调的是合适,而“有话说”则体现了对双方间亲密关系和情感满足的追求,包含了更多的私人考量。在90年代,夫妻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都有新的定位:双方关系更亲密,感情更好,男人承认女人对家庭经济极其重要的贡献以及妻子当家的权利,家庭暴力大为减少,许多丈夫愿意分担家务。在这一连串的变化中,夫妻的独立自主对于下岬村的年轻一代而言就更加重要。


按照费孝通等学者的思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下岬的家庭关系在意识形态与现实制度层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这种转变的重要性并不仅仅表现在家庭结构上,而是具体体现在家庭性质以及家庭内部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阎云翔,2009)


此外家居环境的变化也是私人生活崛起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它预示着个人拥有了作为主体的独立性。比如家庭的庭院由开放转变为封闭就使每个家庭有了自己的独立空间。家中内部里屋的格局受到城市风潮的影响,由男女老少混住以及呈现鲜明家庭权力关系的大通铺转变为独立的单间则反映个人的隐私的确立。隐私权与个人空间相互依托,助推了家庭私人生活的崛起。


下岬村的变化反映了也顺应了乡土社会普遍的发展趋势。在更深的层面上,这种变化标志着人们在私人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的要求在增加(阎云翔,2009)。个人权利和公共生活之间的边界从未停止过拉锯战,家庭作为观察个人和外在世界关系的重要支点,同时还是乡土社会的最重要构成,从它的对外关系到内部结构和权力关系,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能够为我们展示变迁,呈现趋势。


参考文献:

1.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2.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4. 费孝通《江村经济》

5. 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重建》

6. 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

7.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

8.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周诗琳(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中国现代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编辑:卷心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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