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如何捆绑求科普,我是小白求围观。
来自文章:张小龙:我做产品与微信的逻辑
2013-04-03
我这篇文章本身的目的,就是帮助年轻律师,提供一些建议,我本人在行文已经强调了微信对于中小律所和年轻律师的作用,所以您的绝大多数观点我是认同的。
因为我本人,也是一名年轻的法律从业者,也明白案源的的来需要时间和耐心去培育。事实上,我本人也是微信账户的运营者。
微信给律师提供了施展才能的舞台,但是不能解决低能的问题。一个能力不行,又拒绝改变的律师,且不会运营的律师,恐怕无论如何也无法取得微信上的突破。所以,任何行业都是因人而异的。只是微信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战场,也一定会有人从这个平台,脱颖而出,取得成绩。所以,我灿烂的原因,不是因为看到了阳光,而是我看到了希望,尤其是周围的人,在积极尝试的时候。
来自文章:以律师业为例,微信已这样改变服务业
2013-03-26
这就是真相,所以这个事件营销,依旧是成功的。
来自文章:从长春随车被盗婴儿遇害案谈社交媒体的营销边界
2013-03-07
你怎么知道我是湖南人?
来自文章:于正的《笑傲江湖》怎么短时间笼络千万级别“用户”?
2013-03-05
这个说法不全面,确实早互联网最繁荣的时期,如美国当时顶尖的律所,brobeck,phleger and harrison 就大量收取科技公司的股票,最终在互联网泡沫来临时破产。当时,本文所说的这个创新与当时的情况非常不同。
首先,当年brobeck律师事务所是直接放弃了律师行业多年来的营业方式,完全从资本市场上取得利益。就是说,不再直接收钱,而是靠倒卖股票,分配股息赚钱。这显然不是律师所擅长的资本游戏。本文中的律所,只换取百分之2的股票,三个月以后再企业融资后,还是要事后费的。另外,主体业务不变,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仍然可以保存自己的股份,直接付费给律所,不必参与这个项目。
其次,律所提供的是一个创业平台,而不是当年brobeck这样的单纯的用股票换服务。他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动用人脉提供创业辅导,对接大会,换取投资机会。
第三,从运营主体来看,国外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是独立的。律所只是这个平台的投资者,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所以,即使玩不转了,大不了让平台破产,对律所只是牺牲了三个月,一个季度的收益而已。这有别于上个实际的brobeck等律所的模式,直接把风险全拦在自己的身上。
来自文章:律所搞孵化器?靠谱吗?
2013-03-03
内地最缺专业人才,上次回家乡,家乡的几个企业主就跑来问红筹上市的事情。
来自文章:律所搞孵化器?靠谱吗?
2013-03-03
也不一定,金杜律师事务所一年的营业额有十几亿,这还只是法律行业,别的像会计事务所等等,营业额更是惊人的高
来自文章:律所搞孵化器?靠谱吗?
2013-03-03
尚早才说明没人做,而没人做,就意味着存在蓝海,蓝海有风险,不是淹死,就是挖到宝藏。
来自文章:律所搞孵化器?靠谱吗?
2013-03-03
有两个同名的网站
来自文章:收购Snip,雅虎翻身做“内容谷歌”的必由之路?
2013-01-24
来自文章:无论中美,创业者在法律行业创业正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