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蕾”的病根在哪儿?
原创2019-12-20 20:16

“春蕾”的病根在哪儿?

作者 | 黄青春

题图 | 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中心小学,一名学生在吃免费午餐\新华社记者谭凯兴 摄


“春蕾计划”疑似诈捐、挪用善款的新闻已经在网上发酵了三天,尤其在中国儿童基金会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后,舆情再一次反弹。


中国儿童基金会官方微博声明称: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当地贫困家庭男生也亟需帮助”,“春蕾一帮一助学”项目2019年批次资助的1267名高中生中,有453名为男生。



本来,网友声讨的焦点就在于基金会没有专款专用,而这份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声明等于承认“春蕾计划”将指定服务对象为女性的善款捐助了男性,人为帮助部分男性抢夺了困境中女性的帮扶公益资源。


无疑,春蕾计划执行者辜负了捐赠者们对改善女童生存/受教育等平权问题的期待、热情和义举。作为公益慈善机构,保证捐款流程的严格合规是维系社会信任的关键所在,不管有何种理由,随意更改程序都会对自身声誉造成巨大损害。



如果公众因此不再捐赠、不再支持、不再信任,最终承受伤害的是那些本应得到帮助但却因此事无法受到帮助的女童们。


“春蕾”的尾巴


春蕾计划自1989年由全国妇联指导、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成立。其诞生之初就明确了捐助主体为女童,这是基于当时女性文盲占2/3,贫困山区女性儿童失学率占83%的实际状况提出。


而且在当时,随着年级的升高,在校女生流失、留级的人数也在增长。



简言之,春蕾计划就是“救助失学女童计划”,针对的就是贫困地区女童因性别歧视等原因导致的高失学率。既然捐助主体明确是失学女童,那么执行上就应该贯彻到底。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15岁以上女性文盲人口超4001万


哪怕面对一个家里略有贫困的女孩,和一百个赤贫的男孩,钱都应该给前者,这一点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肯定,其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就是为了防止捐款出现偏移和挪用,这是一个契约社会的基本认知也是法律要求,并不能因为出发点是善意的就随意改变合同。


至于网友声讨的第二个问题:捐助对象能不能改?


当然能改变,但前提是应该做出公示,明确从X年X月X日开始,后续的捐赠可用于男孩,而此前的捐赠能不能用于男孩必须事先征求捐赠者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春蕾计划没有征询出资人的认可,捐助对象说变就变,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某种程度上其回应也是一种道德绑架。更糟的是其改变了捐助对象后,还缺乏严格审核,让一个19岁有摄影梦的男孩从中“搞”到了善款。


要知道,这些积少成多的善款很大一部分捐助者是曾经身受重男轻女之苦的女孩,她们成年自立之后拿出收入中一部分来帮助困境中的女童们,可能只是单纯希望女童们能吃上一份营养餐、穿一件保暖衣、读一本课外书,让生活体面一点,人生多一份温暖,而不是圆一个19岁“男童”的摄影梦。


无疑,这次事件伤害了整个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在女权主义顺手推舟打了一波AOE后,事态还在持续恶化。


图片来源 \ 微博@我是落生


“春蕾计划”至今已经筹集款项20多亿元,资助300多万女童,建设近2000所学校,为50多万女童提供职业培训,为什么还会因为一次风波造成如此巨大的舆论反噬?


NGO的病根


NGO(非政府组织)第一次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是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第四次妇女大会。此后在中国民众心目中,NGO和NPO(非营利组织)成为专门“学雷锋”的组织。


1995年9月15日,陈慕华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


事实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NGO这项绿色事业依旧在国内处在灰色地带,NGO良性发展过程中至少有三个问题比钱的问题更“棘手”。


第一、“我是谁”


中国民间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一个民间组织先要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难就难在民间组织找不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担保”。原因很简单:谁接收谁就得承担责任。


久而久之,民间社团意识到不能以"非企业单位"在民政局注册,但可以作为企业在工商局注册。于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号称NGO、智库、非盈利的民间机构,都走工商注册这条路。


然而,工商注册的NGO组织面临两个困境:1.组织自身非盈利,外界资助经费不稳定;2.企业走公司化注册这条路后,就要相继缴纳各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


这不光给NGO机构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其在推动项目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等问题,而且这些机构实际上开展的研究、调查、社会服务等业务,也会被民政部门以擅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理由,予以查处。


一边承诺松绑,一边加强监控,NGO生存环境就是这么拧巴。


第二、“长不大”


虽然,NGO和NPO组织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运转模式和生存环境,但在中国,至今仍没有形成职业化的人力资源储备。


一方面,员工薪酬始终是限制草根机构发展的瓶颈。


国内媒体在报道公益组织时,很少思考它们是否对自己的员工、对自己的志愿者承担了起码的社会责任。事实上,国内很多NGO和NPO组织工作人员薪酬偏低,大多没有提供学习和升职机会,有些甚至“五险一金”都不能按时缴纳。其中很多工作人员入不敷出,只能领着象征性的“承诺工资”。


某公益论坛首页热帖


2010年发布的《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仅有19.3%的慈善公益组织员工拥有“五险一金”,九成NGO从业者的薪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其中无固定收入和月薪资在1000元以下的占到18.4%。这种现状在近几年也并未得到好转。



但NGO组织却对工作人员能力非常严苛的要求,比如某NGO组织项目负责人工作后一半时间在边远地区,需要有超强的执行能力与项目策划能力,懂得与企业谈判的技巧,还能巧妙地与媒体沟通,有在4000米海拔过夜的经历,并且最好还要懂得识别化学品以及必要的保护。


而在社会福利方面,利好政策对于体制内外不能均等对待则导致草根机构在人才的境遇上更加边缘化。比如户籍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工人才的优惠政策,像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尽管都以非政府组织定位、筹款、活动,但都有政府背景、行政级别,是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但体制外的NGO很难享受到。


于是,在社会与企业福利待遇失衡的情况下,人员流失成为国内NGO和NPO最头疼的难题,因为人员流失之后,只能招聘更低薪酬或者免费志愿者来承担工作,这必然也会影响项目的完成质量。


其次,公众对于NGO或NPO组织工作人员抱有完人的“情节”。


利益捆绑


近年来,郭美美事件、壹基金风波、水滴筹扫楼等频频登上新闻头条成为舆论焦点,这让机构与捐款人间的信任感变得极为脆弱,也一次次对投身其中的工作人员造成社会误解和心理压力。


因为群众忽视了这个群体同样需要尊严和生存,用个别人的行为污点抹杀整个NGO或NPO组织对社会创造的价值是偏见更是一种伤害。


所以,任何NGO或NPO组织想要更具专业性和持续性,必须先提高自身福利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其次公众应该对这个行业的工作人员客观看待,整个社会应该给予这个群体更多的尊重和认可。


而且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慈善组织的人才培养,不单单由公益制度或社会福利体系决定,而更多取决于社会大众对慈善公益的认知和参与来决定。


第三、“钱花不明白”


目前,国内很多NGO或NPO组织普遍问题是缺乏独立性。


虽然,前些年“政府牵头-NGO协调-企业参与"成为一个崭新的志愿者服务模式,但后来民间基金会多半变成了企业的“皮包基金会”,大都没有建立起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所以我们国家的基金少有做资助,大多是运作型,少量是资助+运作型,以至于流传出一个笑话“中国的基金会无基金”


另外,加上诸多客观原因阻碍,大部分NGO或NPO组织的基层执行推进存在巨大困难。无论民间还是官方NGO组织都缺乏一套制度性的方案解决基层落地的公平公正问题。


毕竟随着资助样本扩大,公益组织无法盯着基层每次的资源分配,更不可能对受助者的情况和信息随时关注,这是程序本身存在的天然缺陷。只有政府推进加快构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统一调配的全国性慈善公共平台才能避免爱心的“旱涝不均”。


其次,信息不透明加剧了网络信息传播的箭垛效应。


每次随着灾情或某事件的公开报道,社会各界捐物捐款的善举会在短时间达到一个峰值,屡经转发的捐赠对象获得源源不断的捐赠,而没形成热点的信息则被遗落。


捐衣过剩造成捐赠资源极大浪费


以上三个问题并非孤立,它们之间相互制约影响,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制度的不足影响了NGO自身能力的建设,能力的不足使得NGO人才流失严重,从而让管理能力、活动能力的不足就影响了公信力,公信力又直接影响到募捐的开展。


此次CL风波也能看出,任何一个很小的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毁掉一个耗费了无数时间、精力才积累起来的公益项目好品牌、好口碑。


专业公益,任重道远。


参考资料:

[1]. NGO组织困境,第一财经周刊, 王林、刘昉

[2]. 民间NGO:草根组织的人才困境,公益时报 ,王会贤

[3]. 中国NGO的困境,南都网,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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