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编译:《互联网法律评论》
一、冲突溯源:从监管纠纷到贸易对抗
2026年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技术监管冲突始于监管执法纠纷,并已升级为贸易政策对抗,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科技领域。
直接原因是欧盟委员会对《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的执行。自DMA于2024年开始执行以来,欧盟委员会已对谷歌、苹果、Meta、X等多家美国科技平台处以罚款,总额已接近或超过37.7亿欧元。
更重要的是,DMA正在成为全球模板,韩国、日本、印度、巴西、土耳其等国家都在部署类似DMA的框架对准美国企业。这才是美国战略层焦虑,而不只是罚款钱数。
美国特朗普政府对这一执法方向的回应非常明确:欧盟的数字监管是针对美国公司的歧视性经济武器,美国将对欧洲利益施加同等的经济压力。
由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以及最近的欧盟-美国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在经过大量会议后均以失败告终,如果新的对话未能就技术监管问题合作方面取得进展,美国未来很可能将根据《1995年贸易法》第301条对《数字市场法》(DMA)展开调查。特朗普在其第一任期内曾广泛运用第301条对华进行监管;如今,本届政府正将同样的框架应用于欧洲的数字监管。
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这场冲突的本质,究竟是贸易战,还是一场关于"谁有权定义数字市场规则"的制度竞赛?如果是前者,谈判或可以解决;如果是后者,那么无论是数字监管还是"301调查威胁",都只是在加固战线,而不是在寻找出口。
二、301的四种杀伤力:不只是关税
制定保护美国科技公司免受欧洲歧视性待遇的战略,如今已成为美国国家实力的体现。而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美国政府用来应对其他国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最有力工具之一。与特朗普的许多其他贸易举措不同,第301条款是一项更合适实现这一目标——促使欧洲改变其在实施DMA方面进行谈判的意愿——的法规。因为它不仅赋予总统巨大权力,而且采取行动并不要求提供“实质性”、“严重”或“重大损害”的证据,而仅仅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可信的损害”。
而欧盟历来对在第301条款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谈判抱有抵触情绪:欧盟谈判代表将第301条款定性为单边、强制性的贸易工具,并断言其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因此,美国对欧盟数字监管进行第301条款调查,将导致法律和外交层面的升级,并产生若干具体后果。
首先,这项调查本身将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就数字监管问题建立正式的对抗关系,迫使欧盟在美国的贸易诉讼程序面前捍卫其监管框架。欧盟已表明不会接受这种局面: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特蕾莎·里贝拉明确表示,布鲁塞尔不会屈服于美国的压力而妥协其监管框架,欧盟官员也多次明确表示,DMA不容谈判,并将其描述为“既定的法律现实”。
其次,如果美国301条款的适用获得批准,美国可以授权对特定清单上的欧洲商品或服务征收惩罚性关税。美国曾威胁对欧盟进口商品征收25%的关税,但任何报复性措施的具体产品范围尚未正式公布。2025年7月,美国和欧盟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贸易框架,将大多数欧盟进口商品的关税降低至15%,欧盟承诺在2028年前购买价值7500亿美元的美国能源产品。任何301条款的升级都将对这一框架造成巨大压力。
第三,也是对商业计划最为具体的一点:美国政府已将一些欧洲公司列为潜在的报复目标。公开披露的名单不仅包括包括Spotify、SAP、Mistral AI、Amadeus IT Group等。这是一个极其罕见的举动——301的报复从传统货物关税扩展到对欧盟数字服务商在美的许可限制、认证限制、互惠式合资要求等。这无疑是对欧盟的一种公开施压:要么遵守规定,要么你的公司将在美国市场面临经济后果。
第四,301条款调查会给在欧盟规则下运营的公司带来合规方面的不确定性。如果美国以违反贸易法为由挑战欧盟的数字监管,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将面临一种政治环境,在这种环境下,遵守欧盟法律将被视为参与“不公平”贸易行为——这可能会使它们面临来自美国政府、客户、股东或政治人士的压力,迫使它们抵制欧盟的监管,而不是支付罚款。
美国301路线的一个核心逻辑,是把欧盟DMA的“门槛设计+指定过程”作为“实质歧视”的证据来组织案卷,这样欧盟的“监管”就可以重新定义为“非关税壁垒”。
三、欧美科技争端的三个"前所未有"
欧盟与美国的技术监管关系此前就已紧张——“安全港”和“隐私盾”框架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被欧洲法院裁定无效,导致跨大西洋数据流动长期处于法律不确定性之中。当前的冲突在结构上有三个不同之处。
1、报复目标名单史无前例
此前,美国对欧盟科技监管的抵制——包括对GDPR执行的不满以及早期对DMA范围的抱怨——都是通过外交渠道和贸易工作组进行的。而将Spotify、SAP和Mistral AI列为报复目标则属于另一种情况:美国将欧洲私营企业卷入了一场并非由它们引发且无法控制的政治冲突。这导致这些公司所在成员国(瑞典、德国、法国)向欧盟内部施加政治压力,要求它们与美国达成妥协——而特朗普政府正蓄意利用这种动态。
2、数字服务税是更深层次的导火索
DMA和DSA的罚款是直接的导火索,但更深层次的结构性争议在于欧盟各国对数字服务税(DST)的征收。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尽管脱欧后)都已实施或维持了DST——即对大型数字公司在欧盟的收入征收营业额税。拜登政府时期,美国曾根据经合组织第一支柱框架与欧盟谈判达成一项关于暂时中止DST的协议,该协议本应以多边税收权分配取代单边DST。然而,特朗普政府实际上在2025年退出了第一支柱框架,使单边DST再次成为现行的税收框架,并引发了美国新一轮的敌对情绪。
针对数字服务税(DST)的第301条款调查并非新鲜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曾在2020年对法国的数字服务税使用第301条款,威胁要对法国葡萄酒、手提包和奶酪征收关税,最终双方达成临时中止协议。此次调查将重新启动并扩大该机制,同时覆盖多个欧盟成员国。
3、2026年DMA审议结果:欧盟将会维持现状
欧盟委员会对《数字市场法》(DMA)的首次审查已经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结论是该法律正在发挥作用,并未提出立法修订建议。并且,欧盟明确把云计算与AI列为关键后续执法重点,并且实际上正在采取相关举措,例如对AWS/Azure是否应被指定为“守门人”、以及DMA义务在云场景是否足够等的市场调查/指定调查路径。
DMA第一次审议的结果,法律上是"维持现状",政治上却是对美方的一次明确拒绝——欧盟不打算在美国贸易压力下更改框架,因此美欧科技争端不仅不会退烧,而且还会进一步升级。那么美国政府或许别无选择,只能加大施压力度。由于双边贸易和投资关系规模庞大,大量欧洲企业在美国则在开放市场体制下运营,因此,将会暴露许多潜在的报复领域给美国。
四、新常态:两种治理理论的正面碰撞及碎片化
2026年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冲突并非一次贸易谈判就能解决的暂时性动荡,而是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技术市场治理理论之间的结构性分歧。
欧盟的理论是,大型数字平台已经获得了天然的自我强化型市场力量,这种市场力量既损害了竞争对手,也损害了消费者,因此通过DMA等基于规则的框架进行结构性监管干预是恰当的补救措施。美国的理论是,美国大型科技公司是国家冠军,它们的全球市场地位有利于美国经济,因此外国对这些公司的监管是一种经济侵略行为。
这两种理论实际后果是监管碎片化持续存在:全球企业将在两大监管集团中应对日益分化的合规环境,同时还要应对层层叠加的各国法规要求。那些构建能够适应多种框架的合规基础设施的企业——而不是将欧盟合规视为美国标准基准之外的例外——将比那些把监管碎片化视为等待可能永远不会到来的统一方案的暂时性问题的企业,更能可持续地应对这种环境。
特别是对于总部设在美国和欧盟以外的科技公司,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冲突主要是一个市场情报信号,而非直接的监管威胁——冲突的结果将对哪些监管框架最终成为全球默认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欧盟的数字市场准入/数字服务准入(DMA/DSA)模式得以延续并扩展,其他关注欧盟执法成效的司法管辖区将越来越多地采用类似的框架;如果美国利用301施加的压力促使欧盟做出明显的监管让步,这将表明,强硬的贸易手段可以限制当地政府的监管力度。公司在规划2026-2028年国际监管合规架构时,应同时考虑上述两种可能性。
【参考文献】
https://itif.org/publications/2026/06/10/the-case-for-using-section-301-to-retaliate-against-discriminatory-eu-policies/
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june/ustr-makes-findings-and-proposes-action-60-section-301-investigations-relating-failures-take-action
https://algeriatech.news/eu-us-section-301-digital-trade-war-2026/
https://bratby.law/dma-review-2026-eu-uk-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