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欧盟连续对谷歌、苹果作出处罚判决,释放了数字监管信号,也对中国出海企业作出合规提示。 ## 1. 欧盟两周内两线出击,开出41亿反垄断罚款并推进新执法 2026年7月2日欧洲法院就谷歌安卓案终审,维持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41亿欧元反垄断罚款,原因为谷歌滥用安卓市场主导地位。 7月16日至17日,欧盟对谷歌发出《数字市场法》(DMA)互操作性指令,驳回苹果对“守门人”指定的全部诉求,将App Store与iOS整体认定为核心平台服务,且即将对谷歌开出DMA生效以来最高罚款。 本次系列动作释放明确信号:欧盟法官不再削弱反垄断执法力度,DMA已进入高频、高额、高确定性的执法周期,这对所有在欧形成规模的平台而言是监管预告而非单一针对美企的事件。 ## 2. 数字监管发生范式变化:从审判技术到监管理念全面迁移 ### 执法举证门槛结构性下调:反事实分析不再强制,AEC测试被弱化 谷歌上诉主张欧盟委员会未做反事实分析与AEC测试,但欧盟法院明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需强制开展反事实分析,可结合经济背景与现状偏见判断排除效果;同时将AEC测试适用范围压缩,无需任何情况都以排除同等效率竞争者为前提,本质是降低了数字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门槛。 ### 司法对执法配合度提升,认可DMA先发制人规则 过去十年欧盟法院常推翻欧盟委员会的科技监管罚款,核心疑虑在于传统反垄断工具是否适配数字生态;2024年起法院逐步松动,承认传统工具不适配数字生态,将裁量空间还给欧盟委员会,这套举证门槛下调规则不限于DMA守门人,所有在欧有相当份额的企业都适用,且法院会配合执法。 ### AI监管战场前移,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早期干预 欧盟针对谷歌发布AI助手互操作性指令,要求谷歌允许第三方AI助手接入安卓关键功能,2027年7月后ChatGPT等AI工具均可通过安卓平台获客,加上此前针对Meta的同类临时措施,体现欧盟AI监管哲学:AI市场监管窗口期更短,需早期干预避免市场固化。 ## 3. 监管本质更新:DMA监管的是数字生态系统健康,而非传统市场竞争 将DMA解读为欧盟升级版反垄断是误读,它是从市场监管到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转变,是区别于传统反垄断的新型制度框架,核心目标是维护数字生态系统健康。 传统反垄断认为竞争发生在同一市场内,将平台仅视为市场中的大企业;而平台生态理论认为,数字平台是“内核核心平台服务+外围互补者”的生态,竞争更多发生在“内核掌控者vs外围互补者”“不同生态内核之间”,传统相关市场测量无法反映实质控制。 DMA完成了理论升级:用核心平台服务加量化门槛替换传统相关市场测量,用守门人架构性控制替换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用事前预设义务替换事后证明滥用,监管触发条件是生态系统失灵而非市场失灵,法院判决也顺应该变化,从保护单个竞争者转向保护整体竞争。 ## 4. 中国出海欧盟企业合规提示 第一层溢出:传统欧盟反垄断的滥用认定范式已被改写,安卓案的举证规则属于《欧盟运行条约》框架,不限于DMA守门人,只要中国企业在欧有相当市场份额,其预装、捆绑、独家分成等行为都会被适用更宽松的滥用认定标准。 第二层溢出:互操作性监管理念会向守门人门槛之外延伸,大概率会扩展至手表、车机、XR、智能家居中枢赛道,在欧布局的中国硬件企业即使未达DMA守门人门槛,欧盟也可能将互操作性下沉到产品合规或标准化层面,通过CE标识、产品安全、数据规则等进行约束。
从“证明滥用”到“预设守门人”:欧盟两纸判决41亿罚款释放的信号
2026-07-20 19:59

从“证明滥用”到“预设守门人”:欧盟两纸判决41亿罚款释放的信号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6年7月,欧洲两周内在司法、行政两条线持续且频繁向美国科技巨头谷歌和苹果出击:


  • 7月2日,欧洲法院就谷歌安卓案终审,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的创纪录的41亿欧元反垄断罚款,原因是谷歌滥用其在安卓市场的主导地位;


  • 7月16日,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市场法》(DMA),向Alphabet发出互操作性指令:要求谷歌允许Gemini以外的其他AI助手在安卓手机上运行,并限定了约一年的改造时间;


  • 7月17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苹果对"守门人"指定的全部诉求,App Store与iOS被整体认定为同一项核心平台服务(CPS)。


此外,据英国《金融时报》援引内部文件披露,欧盟委员会预计在未来一周内对谷歌开出DMA项下生效以来最高的一笔罚款,涉及Google Play不允许开发者告知用户替代支付选项,以及Google Search在购物、交通、金融等垂直结果中持续偏袒Alphabet自有服务。


所有这些信息发出了一个强烈而重要信号:欧盟的法官不再企图削弱欧洲的反垄断执法力度;DMA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频、高额、高确定性的执法周期。对中国出海企业来说,GAFA这两张败诉状、规范令和巨额罚款,不是新闻,而是关于所有在欧区长成"架构者"样子的平台的预告片。


一、“范式变化”——从审判技术到监管理念迁移


1、反事实分析不再强制、AEC测试被弱化——执法举证门槛结构性下调


在谷歌的安卓案终审中,谷歌曾上诉主张:委员会认定其“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预装“搜索”+Chrome作为Play许可条件——构成滥用,但没证明“若无预装条件,安卓开放许可模式是否还能跑通”。


谷歌所主张的就是“反事实”(counterfactual)分析,是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在实务中养成的一套论证工具。2007年微软案之后,欧委会实务上几乎每案都会,其逻辑是:如果没这套排他协议,竞争对手是不是能长出来?搭出一个“平行市场”当对照组,再用AEC(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比对。


然而,欧盟法院在安卓案的回应却是:


“在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并非必须系统性地开展反事实分析;普通法院有权综合考量相关经济背景(包括RSA收入分成协议的整体作用),并以'预装产生的现状偏见(status quo bias)'作为判断排除效果的依据。”


也就是说,欧盟法院似乎打消了长期以来对科技监管措施所持的“怀疑态度”,第一次将反事实分析从过去的“标配”降级为“可选项”——认为“行为结构+整体经济背景+现状偏见”这组替代证据,同样能证因果关系。


同等效率竞争者(AEC)测试的适用也被进一步压缩——判决写明“证明构成滥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排除AEC的能力为前提”,尤其在“含显著壁垒和网络效应的数字生态系统市场”里。


法官认为,用户没换默认搜索,不等于用户喜欢谷歌。这一步实质上降低了数字市场认定滥用支配地位的门槛。


2、司法对执法的配合度提升:法院认可了DMA的先发制人规则


过去十年,欧盟的普通法院和欧盟法院(CJEU)在科技监管类案件上其实经常与欧盟委员会相左,法官们要求执法者提供详尽的个案证据,证明特定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他们曾多次接受科技公司提出的“消费者偏好捆绑服务”或“锁定条款”的辩护,并推翻了巨额监管罚款:


  • 2022年,法院撤销了对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9.97亿欧元的罚款,并严厉批评监管机构犯下严重的程序错误;


  • 2022年,法院还撤销了对英特尔公司10.6亿欧元的掠夺性定价罚款;


  • 2024年,法官撤销了对谷歌广告业务处以的14.9亿欧元反垄断罚款;


  • 2021年亚马逊成功捍卫其在欧盟的税务安排;


  • 2020年苹果公司赢得了一场关于其爱尔兰税务问题的诉讼。


这期间法院的潜在“疑虑”的本质是“传统反垄断经济学工具能不能适用于数字生态”。


2024在Google Shopping(C-48/22P)CJEU出现了第一次松动:大法庭明确“(《欧盟运行条约》)102规制的滥用,也包括那些阻止竞争者长到与主导企业同等效率的行为”,所以不能用“假想AEC是否有效”反推行为合法。这一步的潜台词是:法院承认了,在数字生态里,AEC这套传统工具本来就不适配。


欧盟的法院意识到,既然传统工具不适用,倒不如把裁量空间还给欧委会,用“现状偏见+整体背景”替代反事实。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套“举证范式下移”是写、在《欧盟运行条约》(TFEU)102框架下的,不限于DMA守门人。即使不构成DMA“守门人”,只要在欧盟有相当份额,欧委会同样可以运用这套标尺执法,而且法院会配合。


3、人工智能的早期干预——战场前移,不等市场长大了


欧盟对谷歌的互操作性指令,要求谷歌允许竞争对手接入安卓系统中被认为对系统正确集成至关重要的功能。欧盟测算约60%安卓用户认为第三方AI助手不如Gemini有吸引力,而欧盟委员会认为其根源在“架构性特权”——谷歌在安卓手机中预装Gemini,并独占这些入口。DMA通过及早介入,能够提升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使人工智能创新者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竞争。


互操行指令意味着,从2027年7月起,OpenAI的ChatGPT、Anthropic的Claude,甚至Mistral的Vibe等人工智能工具都可以通过谷歌的移动平台吸引用户。


结合6月9日欧盟委员会为对Meta/WhatsApp AI发布的一项临时措施令——命令Meta恢复对竞争对手通用AI助手免费访问WhatsApp的权力。这两个案例都在针对AI助手,并指向一个执法哲学:AI时代的平台监管,窗口期比搜索时代短得多,欧盟知道等不起。能够在更早时期干预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市场,就可以省去“大量的工作”。


二、洞察深化:DMA管的不是“市场”,是“生态系统健康”


过去有分析将DMA解读为“欧盟版反垄断升级包”,其实是较大的误读。哥本哈根商学院Carmelo Cennamo认为,DMA标志着“从市场监管到市场秩序”的根本性转变——它并非针对传统的反竞争行为,也并非针对(数字)市场;它主要关乎维护数字生态系统的“健康”。DMA是“一个有别于传统反垄断法的新型制度框架”。


他的理论可以解答前面欧盟法院在实践中一个问题:传统反垄断的工具箱为什么不适用于数字平台?


传统反垄断调查和执法的隐含前提是:竞争发生在同一个市场内部,平台只是市场里的一家大企业。


但Cennamo的“平台生态系统”论,将数字平台(及其网络物理系统)视为生态系统,其核心包含了两层结构,即内核层的核心平台服务(CPS)和外围层的互补者(包括App开发者、广告主、电商卖家等)。在这种环境中,竞争不仅仅发生在“内核市场内部”(Google Search vs Bing这种),而更多是发生在“内核掌控者vs外围互补者”之间,以及“不同生态的内核之间”(iOS vs Android)。


这时候“相关市场”无法测测量生态控制的实质,因为用户锁定的不是搜索,而是一整组价值架构,比如安卓+Play+Gmail+Gemini。


所以DMA的三重替换,本质是理论升级:


传统反垄断DMA(生态系统监管)
相关市场(SSNIP)核心平台服务(CPS)+量化门槛
市场支配地位守门人(架构性控制)
事后证明滥用事前预设义务(互操作、数据开放、不得偏袒自营)


因此,问题不在于市场失灵,而在于生态系统失灵——即当平台作为价值架构者控制核心资产,导致互补者无法共同创造价值时,监管就必须直接进场修改规则——不需要证明滥用,也不用测量市场份额。


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顺应了上述变化,将重点从保护单个竞争者转向积极保护“竞争”。法院支持欧洲的强制性规定,迫使科技巨头向第三方开发者开放其封闭的应用商店和操作系统。


三、中企合规提示


DMA守门人义务不会漫灌到所有中国企业,但这一轮判决和规范令的真正溢出效应,在“守门人门槛”之外还有两层:


第一层溢出:传统反垄断(102 TFEU)的“滥用范式”已经被安卓案改写


安卓案三个技术点(反事实非强制、AEC弱化、合法协议打包定性)是欧洲法院在102 TFEU框架下写的论证,不是DMA项下。也就是说,只要中国出海企业在欧区有“相当市场份额”,并采用了与谷歌MADA同构的“预装、捆绑、独家分成、反碎片化”,欧盟委员会(和法院)可以更宽松地适用102 TFEU衡量企业行为。


第二层溢出:互操作性监管理念在“守门人”之外的延伸路径


DMA的互操作令下一波大概率延伸到手表、车机、XR、智能家居中枢——这些赛道里中国硬件厂(华为、小米、荣耀)在欧有布局。


虽然这些硬件厂绝大多数无法达到DMA守门人的门槛,但欧盟会有可能把“互操作性”概念下沉到产品合规层或者标准化层(如Matter、GDPR下的数据可携带逻辑混用)。通过CE标、产品安全、数据法等规则进行约束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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