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6年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助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的意见》(国发版【2026】29号)。文件是一份典型的导向性政策意见,但这是国务院层级首次将“人工智能对就业冲击”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治理议题,纳入技术部署的前置考量。
这份意见并非孤立出台。四个月前,国务院已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6号),把“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写入国家五年就业顶层部署。10月23日公开的29号文,是对这一战略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项细化。
国务院文件本身没有创设新的强制性义务,但潜在地将长期留在企业董事会内部的问题,摆在了公共制度的桌面:当一项技术开始成规模地替代劳动者,社会有权提出疑问——
“那些被落下的人,应当如何安置?”
一、29号文件核心内容:技术替代的成本分配
这份意见共提出六个方面、18项任务,核心并不在于鼓励人工智能的采用和发展,而是在鼓励之外,将治理重心“补全”——把就业影响嵌入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去。其中,有3项标书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关于部署人工智能的节奏:
文件指出,审慎把握人工智能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应用的范围、力度、节奏,尽可能减少对从业人员的冲击”。这意味着,在就业吸纳量大的行业,人工之智能的应用速度不能仅仅由效率决定,还要受到就业承载能力的约束。
这句话中的“范围、力度、节奏”都是可调整的参数,而非指令。但它回应了6月1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的政策目标,国家不仅开始详细追踪人工智能如何创造、摧毁就业岗位,建立预警机制,更要在投资于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持“就业优先的导向”。
第二,关于失业缓冲制度:
文件提出,“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失业缓冲期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人工智能过程中提前告知受影响劳动者、提供转型转岗就也支持”。
“失业缓冲期”写进国务院文件,本身即具有信号意义。它潜在承认了一件事,人工智能的大规模应用确实会造成岗位流失,政策不再预设“新技术会自动创造足够多同等质量的新岗位”,而是要求为冲击劳动者留出过渡时间,并为其安排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和失业保险等福利。
第三,关于前置评估:
文件明确,对市场准入领域可能造成较大就业冲击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在评审时同步开展就业风险评估。
这是整份文件最具制度含金量的表述。评估目前尚未成为独立的行政许可,但它被嵌入评审环节,意味着在未来细则落地后,可能演变为实质性的审查节点。
上述表述的法律性质均为鼓励、引导,本身不构成企业的法定义务。文件也没有定义“较大就业冲击”的标准,没有规定评估的具体方法,更没有设置违反后果的罚则。它的现实作用力,更多体现在预期塑造:人工智能部署从纯粹的商业决策,开始附带社会成本的考量。
这些倡导性表述,在《十五五就业规划》里有更具体的承接。规划已明确“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要求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同步评估就业影响;同时设定“人工智能就业创造计划”“劳动者转型转岗就业支持计划”等专项行动,并提出每年1000万人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量化目标。
二、司法实践已经先一步给出回应
在文件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具体案件回答了一个问题:企业能否以“AI替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中,杭州、广州、北京三地已经形成相对一致的裁判共识。
杭州周某案具有标志性意义。周某在某金融科技企业担任人工智能大模型质检主管,月薪2.5万元。企业以技术升级为由将其调至普通运营岗、月薪降至1.5万元,协商未果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至仲裁阶段,企业才明确解除真实理由为“人工智能已可完整质检工作”。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杭州中院最终认定,企业主动引入人工智能属于经营决策,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规并未明确界定“技术革新”是否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情形。
广州魏某案进一步细化了裁判逻辑。某智能科技公司引入人工智能绘图后撤销平面设计师岗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指出两个关键事实:公司仍设有“全案设计师”的岗位,说明设计类人才需求并未因人工智能引入而根本灭失;从系统上线到解除,公司未提供任何人工智能协同培训,协商仅围绕离职补偿展开,未穷尽内部转岗、技能转型等缓冲措施。
北京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延续了类似的思路。某科技公司将地图数据采集业务转向人工智能自动化,撤销原部门及岗位后解除与采集员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人工智能技术革新是企业主动实施的经营选择,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控性,将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
以上三案可以归纳出高度一致的司法逻辑:人工智能可以重构岗位,但不能成为将劳动者直接甩出的合法理由。企业享受技术红利之前,至少应当证明三件事:
1、原岗位是否已经实质性的、永久灭失?
2、企业是否穷尽培训、转岗等内部安置手段?
3、协商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
这套共识的价值,在于把“技术迭代”从商业修辞拉回法律事实。但它也暴露出明显的制度缝隙。
三、规则越刚性,规避越隐蔽
现行裁判的薄弱之处,在于它主要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而非“替代事实”。
如果企业不以“AI替岗”为解除理由,而是改用绩效考核不达标、组织架构调整、业务收缩、协商终止等表述,司法审查的重心就会转移到程序合法性层面。只要企业履行了足够的程序性义务,单个解除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违法。
更复杂的现实是,许多岗位的消失并非“岗位彻底灭失”,而是“编制被压缩”。原本由10人承担的工作,在人工智能辅助下3人即可完成,其余7人就被结构性挤出。法院审查的是“岗位是否灭失”,而市场发生的是“岗位被稀释”——稀释到没有哪一个单独的接触动作能够满足违法认定的条件。
更值得警惕的是,由此可能会产生一种逆向激励:越是诚实申报“因AI替代而减员”的企业,越容易在诉讼中陷入不利的地位;而善于用“技术替代”包装为常规管理动作的企业,则能顺利通过合规审查。就业风险评估如果只停留在企业主动申报环节,便难以捕捉真实发生的结构性减员。
单个判决可以为一个劳动者提供相对公平的救济,但单靠事后救济无法解决结构性问题、还原一个被整体压缩的职业领域。周某虽赢得了26万赔偿,但此后一年多未能找到匹配原岗位的工作。
四、企业自发的转型实验
市场层面并非没有相应,京东集团近期提出的“涅槃计划”提供了一个可观察的样本。
2026年6月,京东在APEC工商领导人中国论坛上公布该计划:将70万名一线蓝领员工分批送入全国120余所合作职业技术学校,系统接受机器人维修、保养、故障诊断等培训,推动“配送者”向“设备运维者”转型。
然而,这一计划的前提是,京东的机器人最终会取代快递员。
这一探索方向当然具有合理性,并且与“十五五计划”中的“人工智能就业创造计划”和“劳动者转型转岗就业支持计划”相呼应——不否认自动化趋势,而是试图在旧岗位被改写之前,为劳动者置换新的技能与跑道。京东把转型成本内部化的意识,走在了行业前列。

但样本的局限性同样明显。70万一线员工中,机器人维保岗位预计仅能承接1万左右的规模,覆盖比例有限;其余劳动者的走向,仍然缺乏清晰的岗位可能性。
且京东具备较强的现金流能力、雇主品牌与公众舆论压力,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同等的利润空间,也缺乏相应的公共责任驱动。
“涅槃计划”可作为一种示例,但却很难作为可复制的政策样板。但它揭示了一个问题:当技术替代进入大规模阶段,单靠个别企业的道德自觉与财务能力,无法完成社会层面的转型成本分摊。制度必须进场,公共财政、再培训体系、就业监测、过渡期补贴与社会保险衔接,需要形成多元共担的机制。
这也正是29号文更深层的指向:它不要求企业单独充当慈善主体,而是把“转型成本如何分配”从企业账面问题,提升为公共制度问题。
五、制度走向展望
人工智能替代人工,从来不只是“机器能否完成工作”这一类技术命题,更包含“被替代者可以向何处去”的制度命题。
29号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其现实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引、对政策资源配置的导向,以及对司法裁判的价值参照。
从制度演化路径看,意见后续可能将逐渐转化为强制规则——未来1-2年,随着人社部、发改委配套指引和地方性规章出台,“就业影响评估”将从政策语言转为可操作的合规动作。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现阶段最务实的应对,不是等待强制规则,而是提前建立可追溯的内部记录:人工智能项目立项时附带岗位影响说明,绩效与人才管理系统的算法逻辑具备可解释性,转岗培训留有真实实施的痕迹。这些将会成为未来监管审查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证据。
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意识到,引入AI所转化的效率收益固然可以归属企业自身,但这一过程同时产生了不容回避的“外部性成本”——被替代劳动者的再就业成本、技能折旧的损失、社会保险的终端缺口。一旦企业把他们推向市场,上述成本便不可避免地由劳动者个人和公共财政共同承担承担。
经济学上逻辑在这里可以适用:产生负外部性的主题,应当为其社会成本付出对价。29号文件所倡导的失业缓冲期与转型转岗支持,本质上不是要求企业扮演慈善角色,而是要求企业为其获取的效率收益,支付一笔本就应当支付的账单。
